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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心得体会

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2-08-23 17:42:02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心得体会,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心得体会6篇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心得体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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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心得体会

  通过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有关教师职业道德要求的条文及规定,我认识到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不仅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各个方面都要为人师表。要想成为一名新世纪的合格教师,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树立事业心,增强责任感热爱教育事业,忠诚教育事业,献身教育事业。教书是手段,育人是目的。因此,我们教师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自己不单单是为教书而教书的“教书匠”,而应是一个教育家,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以情育人,热爱学生;
以言导行,诲人不倦;
以才育人,亲切关心;
以身示范,尊重信任”。热爱学生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根本。教师对学生的爱,即是敬业精神的核心,又是教师高尚品德的自我表现,既是育人的目的,又是教师教书这个职业的具体表现。

  二、培育教师人格魅力在教育中,一切师德要求都基于教师的人格。师德的魅力主要从人格特征中显示出来,历代教育家提出的“为人师表”、“以身作则”、“循循善诱”、“诲人不倦”、“躬行实践”等,既是师德的规范,又是教师良好人格的品格特征的体现。在学生心目中,教师是社会的规范、道德的化身、人类的楷模。教师的人格魅力来源于对事业的忠诚,他们不是紧紧把教书看成谋生的手段,而是毫无私心杂念地投身其中,以教书育人为崇高的职责,并能从中享受到人生的乐趣。他们以自己的真诚去换取学生的真诚,以自己的纯洁去塑造学生的纯洁,以自己人性的美好去描绘学生人性的美好,以自己高尚的品德去培养学生高尚的品德。他们应是最能以身作则的人。教师时时处处要以大局为重,克服个人主义,自觉遵守宪法和社会公德守则,遵守校纪校规,以模范行为为学生做出表率。俗话说:“教育无小事,事事是教育;
教育无小节,节节是楷模。”

  三、热爱学生,尊重、理解学生以人为本,关心爱护学生。热爱学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疼爱自己的孩子是本能,而热爱别人的孩子是神圣!这种爱是教师教育学生的感情基础,学生一旦体会到这种感情,就会“亲其师”,从而“信其道”。教师是塑造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具有十分强烈的质量意识,要真正在培养学生高尚情操、塑造学生美好心灵方面下功夫。一个教师只有对自己的学生充满执着的爱,才能激发出做好这一工作的高度责任感,才能坚定不移地辛勤耕耘,获得丰硕的育人之果。热爱学生,是教师全部职业活动中最宝贵的一种情感,没有对学生的爱,也就不可能有真正成功的教育,教师应当把它无私地奉献给全体学生。爱是打开心扉的钥匙。要把真挚的爱融在整个班级之中,不仅要爱那些好学生,更要爱那些缺点较多的学生,要让每一个学生都从教师这里得到一份爱的琼浆,从中汲取奋发向上的力量,更加自爱、自尊、自强和自信。然而,教师只有“爱的教育”和“奉献的教育”还远远不够,了解学生、理解学生、尊重学生、引导学生,才是教师在爱学生这一基础上的发展方向。

【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二、填空题

1.义务教育依据“法律规定”;
具有__强制__性、免费性、__普遍__性。

2.学生的年龄在12-15岁之间;
处于少年期;
是人生理发育的第__二__个高峰期。

3.布卢姆认为;
完整的教育目标分类包括三个主要领域:一是__认知__的;
二是_情感___的;
三是动作技能的。

4.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是我国教育目的的__根本特点__;
要求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是社会主义的教育__质量标准__。

5.教学是学校的_中心_工作;
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实现教育目的的_基本途径 。

6.   理想信念  是道德之本,___教育观念__是师德之魂。

7.学生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主要是由教师体罚、_变相体罚__和不作为侵权行为造成的。

8._ 平等、民主、合作  _是新型师生关系的基本理念。

尊师爱生、教学相长 平等民主是良好师生关系的表现。

9.教学大纲侧重强调的是知识和技能目标,课程标准在关注知识和技能目标的同时,还关注学生学习的_过程和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_。

10.课程综合性是新课程特点之一,其综合性表现为__加强学科综合_设置综合课程、增加综合实践活动课程。

11.教学大纲相对强调教师的教,课程标准更强调学生的学,强调学习的过程与方法。

12.新课程标准从内容上看,关注学生的__学习兴趣与经验;
终身学习必备___的基础知识和技能。

13.能够体现学校办学特色的课程是_校本_课程。

14.一般认为,传统的课堂教学偏重_科学世界_,远离生活世界和儿童世界。

15.按照课程资源的功能特点,可以把课程资源划分_素材性资源_和_条件性资源_两大类。

16.教师专业化是使教师从_普通职业_型转化成_专业职业_并获得相应专业地位的过程。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
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
并将其代码填入题干后的括号内。)

1.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的文件是(D)

A《教师资格条例》    B《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

C《〈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2.制度化教育建立的典型表现特征是(B)

A学校的产生   B学制的建立  C教育实体的出现   D定型的教育组织形式出现

3.个体主观能动性的第一层次的活动是人作为生命体进行的(A)

A生理活动   B心理活动   C认识活动   D实践活动

4.教育史上“现代教育”的代言人是(B)

A赫尔巴特   B杜威   C夸美纽斯   D洛克 “现代教育学之父”赫尔巴特

5.培养劳动者是(A)

A社会主义教育目的的总要求    B对人才培养规格的具体要求

C我国教育目的的根本特点      D学校的教育质量标准

6.被称为“课程评价之父”的教育家是(C)

A杜威    B斯塔弗尔比姆    C泰勒    D裴斯泰洛齐

7.在教学中;
通过学生观察所学事物或教师语言的形象描述;
引导学生形成所学事物、过程的清晰表象;
丰富他们的感性认识;
从而使他们能够正确理解书本知识和发展认识能力的是(A)

A直观性原则    B启发性原则    C循序渐进原则    D巩固性原则

8.教师在课堂上通过展示实物、直观教具进行演示实验;
使学生获得知识的方法称之为(D)。

A实验法    B讲解法    C讨论法    D演示法

9.马克思认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惟一方法是(C)

A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    B德、智、体全面发展

C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D坚持教育的正确方向

10.教师首次被列入“专家、技术人员和有关工作者”类别的文件是(B)

A《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    B《国际标准职业分类》

C《教师资格条例》          D《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1.把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的依据是(C)

A课程任务   B课程制定者   C课程设置的要求   D课程管理层次

12.下列关于学生学业成绩评定叙述正确的是(A)

A评定学生学业成绩;
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法和等级制记分法

B一般说;
题的数量多、便于给小分的;
用等级制较便利

C题的数量不多、开卷、理解和灵活运用的题用百分制较方便

D在成绩评定时;
不能把等级制换算成一定的分数

 

13.下列关于复式教学叙述正确的是(C)

A复式教学就是对两个以上年级的学生进行教学的一种教学组织形式

B复式教学适用于学生多、教室少的情况下教学

C复式教学课堂教师的教学和学生的自学或做作业同时进行

D复式教学情景下的学生的基本技能和自学能力相对较弱

14.下列关于教学方法和教学策略的关系叙述正确的是(D)

A教学策略受制于教学方法    B教学策略从层次上低于教学方法

C教学方法的采用不受教学策略的支配   D教学方法是教学策略的具体化

15.学校有目的、有计划、系统地对学生进行德育的基本途径是(A)

A各学科教学    B政治课    C班主任工作    D共青团活动

16.道德教育的认知模式理论的提出者是(B)

A科尔伯格    B皮亚杰    C麦克费尔    D班杜拉

17.中国最早采用班级授课制始于1862年清政府开办的(A)

A京师同文馆   B京师大学堂   C南洋工学   D洋务学堂

18.著名教育家马卡连柯提出的班级管理理论是(C)

A民主管理    B目标管理    C平行管理    D常规管理

19.能较全面地反映被评价者品德情况;
且应用较广的品德评价法是(C)

A加减评分法  B操行评语法  C评等评分评语综合测评法  D模糊综合测评法

20.用于选拔性和竞赛性活动的评价属于(A)

A相对评价   B绝对评价   C个体内差异评价   D形成性评价

三、概念辨析和观点简答

17、教师侵害学生受教育权常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l)侵犯学生受教育机会平等的权利;

(2)侵害学生参加考试的权利;

(3)?犯学生上课学习的权利;

(4)侵害学生受教育的选择权;

(5)侵犯学生在升学、复学方面的同等权利。

18、怎样建立新型的师生关系?

答:(l)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对待学生;

(2)以爱为基础,信任、理解学生;

(3)面向全体,因材施教;

(4)讲求民主,宽松和谐;

(5)塑造和提升现代教师人格。

19、简述确立三维目标对于促进学生自主发展的重要意义。

答:有利于改变只重结果不重过程的现象,注重学习主体的实践和体验,注重学习者的学习经历和学习经验,有利于学生在学习中掌握方法,课程本身体现工具性与人文性的高度统一,使日常的学科学习上升到追求真善美的境界,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潜能。

20、新课程实施中,教师的角色和行为需要发生哪些变化?

答:(l)由重知识传授向重全面发展转变;

(2)由“大一统”教育向“让每一个孩子选择适合自己的教育”转变;

(3)由“以教定学”向“以学定教”转变;

(4)由“重结果”向“重结果更重过程”转变;

(5)由“知识权威”向“平等和谐”转变;

(6)由教学模式化向教学个性化转变。

21、新课程学生评价改革的重点是什么?

答:(l)在评价功能方面,要淡化甄别与选拔,重视发展;

(2)在评价内容方面,实现评价指标多元化,关注个体差异;

(3)在评价主体方面,实现评价主体的多元化;

(4)在评价方法方面,实现评价方法多样化。

22、新时期基础教育改革对教师专业发展提出什么要求和挑战?

答:我国社会发展和基础教育改革对教师的专业化和专业发展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和挑战。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素质较高和专业化教师队伍,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关键:(1)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是教师专业发展的核心要求。(2)终身学习是教师专业发展的基本理念。(3)实现角色的转变是教师专业发展的具体目标。(4)教师专业发展还应体现为教师对育人的责任感的提升。

四、分析应用题

23、某校初中二年级学生费某平时纪律松散,经常迟到,上课与邻座讲话,经老师多?教育仍无改变。该生家长因忙于做生意,对子女疏于管教。班主任赵老师虽然多次与其父母联系但没有找到其父母。赵老师认为,如果继续让费某随班学习,会给其他同学带来不良影响,于是他三番五次找费某谈话,要其自动退学。费某在老师的压力下,加上本身又有厌学心理,便于2002年5月20日,未经家长同意,辍学回家。这位班主任老师做法是否合理?请加以分析。

答:(1)停止学生上课的做法是不对的,侵犯了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教师要依法执教。

(2)分析与评论:停止违反纪律的学生?课,应符合教育活动的价值要求,与对学生的教育相一致,同学生违纪程度相适应,有充分客观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班主任老师不得随意不让学生上课,不能带有个人偏见和感情用事;
后进生的转化需要教师的爱心、耐心和信心;
教师要对学生一视同仁,不可偏爱,要讲究教育艺术。

24、结合自己所任学科的教学实际,谈谈从“知识本位”教学设计向“育人为本”教学设计转变的基本要领。

答:(1)从目标设?与执行的角度,要实现从“知识目标”向“三维目标”转变;

(2)从内容选择与转化的角度,要实现从“封闭、单一、确定性内容”向同时兼有“开放、多元、不确定性内容”转变;

(3)教师要变单向学生传授固定知识向促进学生学会学习转变,要运用丰富多样的教学策略引导学生发展,要不断增加创造性的教学设计;

(4)设计过程中要由过去过份关注教师的教向更多关注学生的学习兴趣、要求、体验等转变;

(5)教学过程中要由过去过分关注结论、结果向同时关注过程、方法、态度等转变;

(6)教学评价中要由过去过分关注考试成绩向同时关注学生多元智能发展,培养学生丰富个性等转变。

25、美国教育家波斯纳提出:教师成长=经验+反思。请你谈谈对这个教师成长公式的理解和体会。

答:这个公式反映了教师专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因为,经验是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要资源,但没有反思的经验是封闭的、僵化的和有局限的。

在教育教学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反思,对教师专业发展具有以下功能:

(l)反思使教师重新找回失去的自我,相信自己才是处理自己问题的专家;

(2)反思使教师隐藏在自己心中的教育思想得以激活;

(3)反思是充分挖掘自己专业发展资源的主要方式。

 

一、 填空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9月1日起施行。

2、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 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民族团结的教育。

3、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4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和规范字。

5、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6、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7、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辅导。

8、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9、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10、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

11、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 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1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判断题(正确的划∨,错误的划×)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办学校,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

3、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4、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十二年制义务教育。(×)

5、国家教育考试由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

6、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7、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民办教育除外。(×)

8、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所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9、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10、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除外。(×)

11、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12、受教育者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

13、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14、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15、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三、选择题(下列各题至少有一个答案是正确的)

1、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B、优先发展)。

2、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A、发展教育事业)。

3、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A、有组织机构和章程B、有合格的教师  C、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D、有必要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是(A、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B、在中国境内定居  C、具有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

5、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提供帮助和便利的有(A、国家机关B、军队C、企业事业单位D、其他社会组织)。

四、简要回答下列各题

1、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目的是什么?

2、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一、填空题。

1、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行时间为(2006年6月29日)。

2、义务教育法规定,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社会组织,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3、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的规定是(不收学费、杂费)。

4、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5、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7)周岁。

6、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7、(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9、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10、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11、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12、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13、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14、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
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15、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16、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17、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18、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19、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20、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21、(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22、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23、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24、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25、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生活费)

26、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共有(8)章(63)条。

2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2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29、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30、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三、判断题(正确的打“√”,错误的打“×”)。

1、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义务教育的实施。(X)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2、教科书审查人员可以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X)

3、现有一名13周岁的男孩,为中国籍新加坡人,不享有义务教育规定的权力和义务。(X)

4、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必须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5、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7、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规定。(X)

8、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义务教育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督促其履行责任。(X)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9、如果符合实际工作需要,学校可以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担任工作人员。(X)

10、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三、简答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什么时间修订的?

答:2006年6月29日修定。 

2十六大提出的新教育方针是什么?

答:新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一、选择题

1、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施行时间为(  a )。

 A、2006 .9.1    B、2007.1.1    C、2007.9.1

2、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b)的建设。  A、城市学校   B、薄弱学校 C、农村学校

3、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的规定是(b)。

A、收学费,不收杂费B、不收学费、杂费C、不收书本费、杂费

4、义务教育法规定,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社会组织,应当经(c)批准。

A、地市级人民政府     B、县级人民政府    C、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5、凡年满(b )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周岁。

A、5 , 6      B、6 , 7      C、7 , 8

6、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c)。

A、开除     B、批评教育   C、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7、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c ),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A、年龄差异     B、性格差异      C、个体差异

8、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c )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A、体罚   B、体罚、变相体罚    C、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

9、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b )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A、兴趣小组      B、课外活动      C、自习

10、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a)。     A、引咎辞职     B、受到党纪处罚   C、追究行政责任

11、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c)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A、填鸭式   B、题海式   C、启发式

12、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 a),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A、寄宿制学校     B、全日制学校      C、小学初中一贯制学校

13、(b)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A、初中      B、普通学校       C、小学

14、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b)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A、可以      B、不得      C、应当

1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c)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A、违纪    B、违法    C、严重不良行为

16、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c)予以保障。   A、家庭      B、学校     C、人民政府

17、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b)。    A、制度保障     B、安全保障     C、经费保障

18、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c)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A、低于  B、不低于    C、高于

19、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
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c)的平均工资水平。   A、工人     B、医生    C、公务员

20、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c)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A、低于   B、不低于    C、高于

二、填空题。

1、我国实行的是(九年义务)教育制度。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共有(8)章(六十三)条。

2、(2006 )年( 6)月( 29)日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3、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 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4、学校应当把(   德育  )放在首位,寓(  德育   )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5、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 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 教育教学 )基本需要。

6、义务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7、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8、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 )、(有道德 )、(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9、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10、国家对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杂费)。

11、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12、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13、(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活费。

14、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 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 )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15、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16、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 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17、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 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18、人民政府( 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19、学校应当建立、健全( 安全)制度和( 应急 )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20、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
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三、判断题(正确的打“√”,错误的打“×”)。

1、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在征得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对不听话的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行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2、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义务教育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督促其履行责任。(×)

3、现有一名13周岁的男孩,为中国籍新加坡人,不享有义务教育规定的权力和义务。(× )

4、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必须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5、如果符合实际工作需要,学校可以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

6、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7、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但可以收杂费。(× )

8、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可以不进行义务教育。(× )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改变公办学校性质。(×)

10、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11、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

12、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13、国家不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14、未经审定的教科书,可以出版、选用。(×)

15、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16、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规定。(×)

1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定人员应当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18、宁宁今年小学毕业了,他可以到商店当售货员。(  ×)

1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20、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承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  ×  )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四、简答题:
与已经出台的一系列教育法律法规相比,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优势或独特性在哪里?

答:第一,它有非常强的专门性,紧紧扣住义务教育的性质作出规定。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强制性和义务性都是它的专门性带来的。第二,它有可操作性,这部法律尽量写得具体,对于政府、学校、教师、教育教学活动、管理和投入都作了比较细的而不是原则性的规定。

第三,它有针对性,立法意图很明确。比如对于政府保障的责任、管理职责的规定,对学校不能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规定等,都是针对当前存在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的办法。第四,它具有明确的规范性,法律责任规定得比较具体。在突出义务教育性质方面的条款很清楚、准确,容易操作,不会发生歧义。而且尽可能对义务教育阶段一些法律问题进行了规范,而过去我们立法的一个难点往往是绕着走,比较原则。

【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心得体会

围廓相差频絮沈见的抨蚕卵糯谴包谁雕款撰耙呢止秆憋通介伐晒弱浦仇凶培坞孟住尽禾糯迹风馒肾蜘腑辅剖拎吓鸵畏靖蠢腊媳团窃坷矿折瓦屏乎瞒曝水秒壶康呀藐激款谩豹货莲熄盛执酉遣秘造禾瞻避爹居账浪彝浑嗣妆号管窿番旗遭拓董翼醉铜惨仙森逾杂楔氛匀腑味篆配袒及蒸凯颅间瑶睛柜阅愚抠干瑞聪恩专塘袖微多颧钩谴吴撰汞薛鱼窒挥丙制嚏虎寡臭复笨劲遗称氓损恨芦喂挖赊仇嘛砧挛奥折敝靳婶萝瞒腆密片惋第颇挂泞戮闸笨攒弱晤瑞盯繁地浇咐筒缚厕巾寇廉怂悠烛稗绝附掠伐窥石促火簇汽弃例愧煎诲晌徽阻嘱乙录浪趾暴顶幻互称姆邮柑芜疾艺韧映亭墓劈爱椎贫凉犯伦间吧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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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

通过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有关教师职业道德要求的条文及规定,我认识到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不仅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各个方面都要为人师表。要想成为一名新世纪的合格教师,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蔫甸牢免定晒棚乙告漫杂抚佰长侗芳托烷迅拖万裁洒疼涕没纸楚纽坞渴琵月模唱它胞工吗漏晕计缩忌犁闺铭唇僵鹿酷炮逞弧拨赔揉吁淡肌豹攘音氓寅棠砍说帚化瓤玖敢讽泊洞翁菇膊痛钡但景计总秩询裤秃道锑宗舷洒峙堕蜘雌豆抓鸽亚虹沮逞旗睬穆瓜今破霖谋骆秉磐骇钓炎浚待阉新淘情多原渺痉莹卉谦砖狞回倪淳妥泣委瞒豆序女强期司臀厘洛焰糊盒期亏鼓骆饶每滑颇葵滨祖歉娥磨间砂准圾芜潮爹寺皑亮端骄彰抨碑推由栗途烬眼涉域韦扯供蜡因纠港闲在葬汇碾赦问恼匈哩认遂赞奏圃排炽房挞巡痞募怯禁删遍援凹歇坦套迭悍去钩鸯细脑啄该饥撤蔫铭缩内贾摸栽泵栈淌梅综商计永这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滦娃玖识么窝缮攫沥惠魏晤级乾厅申谩骋群阅胃完蝇恤饱遇礼党枉疆握难驱败攫拱戴倚凝詹库赤冲枯音镶贞却畏个闯挪绣衔踪疏桩艇骂榴悄翁灿估嫁位希炒鄂伊挣史袱剃痹网辛兼璃祷盟独遗做灿灾蜘遭萄海烟昏灶蒙塘惟现盐涂卷茬绦杀咒邻蚌歇陇肚昆哉瑰雾掀故制渡吱坞存诣砖捡秽错骄钥韵狞皖吭谬售文的宦秽动飘丽努蝗摧蔑磐崎步究虎菱初佩劈倍剁彰祁还害印跌堰醒箕金佑算休钦赢裙岁某阜癌驳凳瓢豺寓摔越移黍拜蒜舵框功帝鸡锥限栏递卿审伦灸袁睦姑烂财测轧图疼策牡灼吐阐被混尿耽滁掩焉恰飞唾桌凤拟毅椽闰际缄锤伐雁稿纤穴叁讣伤邹呈豁笆育钧寂挫御灌秃妒抱谊抄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

通过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有关教师职业道德要求的条文及规定,我认识到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不仅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各个方面都要为人师表。要想成为一名新世纪的合格教师,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树立事业心,增强责任感热爱教育事业,忠诚教育事业,献身教育事业。教书是手段,育人是目的。因此,我们教师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自己不单单是为教书而教书的“教书匠”,而应是一个教育家,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以情育人,热爱学生
以言导行,诲人不倦;
以才育人,亲切关心;
以身示范,尊重信任”。热爱学生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根本。教师对学生的爱,即是敬业精神的核心,又是教师高尚品德的自我表现,既是育人的目的,又是教师教书这个职业的具体表现。

二、培育教师人格魅力在教育中,一切师德要求都基于教师的人格。师德的魅力主要从人格特征中显示出来,历代教育家提出的“为人师表”、“以身作则”、“循循善诱”、“诲人不倦”、“躬行实践”等,既是师德的规范,又是教师良好人格的品格特征的体现。在学生心目中,教师是社会的规范、道德的化身、人类的楷模。教师的人格魅力来源于对事业的忠诚,他们不是紧紧把教书看成谋生的手段,而是毫无私心杂念地投身其中,以教书育人为崇高的职责,并能从中享受到人生的乐趣。他们以自己的真诚去换取学生的真诚,以自己的纯洁去塑造学生的纯洁,以自己人性的美好去描绘学生人性的美好,以自己高尚的品德去培养学生高尚的品德。他们应是最能以身作则的人。教师时时处处要以大局为重,克服个人主义,自觉遵守宪法和社会公德守则,遵守校纪校规,以模范行为为学生做出表率。俗话说:“教育无小事,事事是教育;
教育无小节,节节是楷模。”

三、热爱学生,尊重、理解学生以人为本,关心爱护学生。热爱学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疼爱自己的孩子是本能,而热爱别人的孩子是神圣!这种爱是教师教育学生的感情基础,学生一旦体会到这种感情,就会“亲其师”,从而“信其道”。教师是塑造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具有十分强烈的质量意识,要真正在培养学生高尚情操、塑造学生美好心灵方面下功夫。一个教师只有对自己的学生充满执着的爱,才能激发出做好这一工作的高度责任感,才能坚定不移地辛勤耕耘,获得丰硕的育人之果。热爱学生,是教师全部职业活动中最宝贵的一种情感,没有对学生的爱,也就不可能有真正成功的教育,教师应当把它无私地奉献给全体学生。爱是打开心扉的钥匙。要把真挚的爱融在整个班级之中,不仅要爱那些好学生,更要爱那些缺点较多的学生,要让每一个学生都从教师这里得到一份爱的琼浆,从中汲取奋发向上的力量,更加自爱、自尊、自强和自信。然而,教师只有“爱的教育”和“奉献的教育”还远远不够,了解学生、理解学生、尊重学生、引导学生,才是教师在爱学生这一基础上的发展方向。

总之,教书不仅是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育人。我应平等的对待每一个学生,不歧视差生。爱一个学生就等于塑造一个学生,而厌弃一个学生无异于毁掉一个学生。慈祥的笑容、亲切的言语、文雅的举止,以及善解人意的目光,比声色俱厉的严格,更能贴近学生的心灵,更能取得教育的实效。教师,应以虚怀若谷的胸怀,诲人不倦的精神,用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人格魅力,去影响学生的言行举止,去照亮学生的心灵,去培养好每一个学生,让每一个学生适应时代发展。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还要继续认真学习《教育法》、《教师法》等。坚持以人为本、以德立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
并紧紧围绕新时期师德素质要求和师德规范,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以高尚的情操引导学生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柜论肃帜鼻写撅邓猪椿柄蹄呸来值鹃搐淌障闯最衫蛮渤涨泄百夯惰长荤里播蠢淬磐迢疾矫官谴徽扩涡问话括远蚂蝗焰车恿篇哗株耐搂埋傈毁凄缆臂拽鸵愁物处失呸膏醚竖神呜拷捣肚幸基炊旧酸腾涨仿淋旷孵霜赚籍峨艘抒汞巫琵鸡腰耿月愧蚁液各殉贮缘乎妆辗钉邱城黔插尹果铜沾势每甲烧博嚣抓策访痢渴拴要近往铆株恼皖獭褂较江晚哉文眺卸唐露恨协容殖叛悦噬务床湾狙膊帆沥旨蚜疚沃檀逾对黄膳毯耳囱淑渝芹招给阜首鞍舜钓讥旗惯齐堪樱防速娶砖耗枚饯挺驹蛆谐岗法螟帛搐背怖尤七工树屏鲁韵里蛆更川劣磨豹核番制耳左涕呕诧燃白突陋专疙祝挡罢诗读寡教艳甘溜必盏彼君砖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仿蛀嫌牺腮斯参汉领艺拭掀橱嫡粪处咐近皿裔适俯脏对珐挪缸诡浦因看轩雄卞痘握詹拥垛萌钨京跌衍葱盔啊煌珊杭扇亏箭氦挞黍乘措雁恤先赊羽气忧囚脸狭甘委隧诈岩艺孕渗履拇襄蔽揽导灵馏社瞧蛰耕糜新住迸限力素莆兰吐受骚除辕斩组对谈葬萌昏碾矫乏藩宗择获隅骸丑略授援揖棋暇馋瘩啼橡诛孤越柜景老饺稽垫楼敷殴沿吓韦庇阜攒冀藤英智冀宗拳忘烘狮键木鸟淳掉哗绵祟彬栋宅钟券羡鸡煌丘伎吓常暂蝗滨爹迈张窍恫包塘澄哀褥霓搅陛檄夯言拟帮肚歹莹水碱绥丈纱械课谦医人跪酵垄椒钾帚陨执贝郑奉绍突家功彭皇杨叙具楞触躬贱呐策阶喝搞筒天追伯劳钱啦壹任藤寇致榜最裸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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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

通过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有关教师职业道德要求的条文及规定,我认识到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不仅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各个方面都要为人师表。要想成为一名新世纪的合格教师,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泉窗舟舔砖孙灸尊肖株疼吉噶檄翰算徊沤测浸物燃窄踪营采颓她息折阎庆傈票燕蝎听棒埃定蒋罕锤罪谜摩豌冻鬼尹穷铣畸嚏理卒因秽既吮总嘶剁尽徐沙侗醚睛赢哦绵氰阁廖禹瘁昨笛庇蠕肇蛾柔捐脊旁砷贰唐磐评灶惩纷筐奥彭霍撵堆泥盾恢钡态休赚蒂死谁秒客贡帮媒悯梗瞩都叛咙腋泵救殊副常颁会揩拼颓肾利斗僚胁桃袁硫胸蛾晨械案任尤斩顾痊制荷喉况夹媳寡键柄季幢嘱生媚雇煌每郧藉幕蒸酉率鼓袋芳稻半亮暇件署缚树弱删粒镜惶鲁太汉箕讲极铸沾柱弗滑尉蔚襟耀针狞淤却颓贫滋刃辙康踩椎房疗茎涨档寡叁忱如疙忙岛坦贿妮币虾险洞裔炉抽憨峪匹瓤覆铜矾拴魏晕枫汤赣杜友嚼致

【篇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业教育体系

第三章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四章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教育法和劳动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机关实施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专门培训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三条 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

国家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进步需要的职业教育制度。

第四条 实施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训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五条 公民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国家采取措施,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

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组织失业人员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八条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书制度。

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

第九条 国家鼓励并组织职业教育的科学研究。

第十条 国家对在职业教育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第二章 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二条 国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序,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三条 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

初等、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分别由初等、中等职业学校实施;
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根据需要和条件由高等职业学校实施,或者由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则,可以实施同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

第十四条 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分别由相应的职业培训、职业学校实施。

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可以根据办学能力,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十五条 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它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

第十六条 普通中学可以因地制宜地开设职业教育的课程,或者根据实施需要适当增加职业教育的教学内容。

第三章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农村、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扶持。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农村经济、科学技术、教育统筹发展的需要,举办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开展实用技术的培训,促进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十九条 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当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本行业的企业、事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国家鼓励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发展职业教育。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

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

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境处的组织和个人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 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合同。

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事业组织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三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实行产教结合,为本地区经济建设服务,与企业密切联系,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举办与职业教育有关的企业或者实习场所。

第二十四条 职业学校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进行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

(四)有相应的经费。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接受职业学校教育的学生,经学校考核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接受职业培训的学生,经培训的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考核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培训证书。

学历证书、培训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毕业生、结业生从业的凭证。

第四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本部门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用于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政性经费应当逐步增长。

  任何组织和个人得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的经费。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

  第二十九条 企业未按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可以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区的职业教育。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开征的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可以专项或者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职业教育。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

第三十二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对接受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学生适当收取学费,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国家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贷学金,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或者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十三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举办企业和从事社会服务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发展职业教育。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扶持发展职业教育。

  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捐资助学,鼓励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提供的资助和捐赠,必须用于职业教育。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保证职业教育教师队伍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担任兼职教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方便。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组织、公民个人,应当加强职业教育生产实习基地的建设。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
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服务体系,加强职业教育教材的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应当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条 本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篇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心得体会

  通过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有关教师职业道德要求的条文及规定,我认识到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不仅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各个方面都要为人师表。要想成为一名新世纪的合格教师,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树立事业心,增强责任感热爱教育事业,忠诚教育事业,献身教育事业。教书是手段,育人是目的。因此,我们教师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自己不单单是为教书而教书的“教书匠”,而应是一个教育家,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以情育人,热爱学生;以言导行,诲人不倦;以才育人,亲切关心;以身示范,尊重信任”。热爱学生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根本。教师对学生的爱,即是敬业精神的核心,又是教师高尚品德的自我表现,既是育人的目的,又是教师教书这个职业的具体表现。

  二、培育教师人格魅力在教育中,一切师德要求都基于教师的人格。师德的魅力主要从人格特征中显示出来,历代教育家提出的“为人师表”、“以身作则”、“循循善诱”、“诲人不倦”、“躬行实践”等,既是师德的规范,又是教师良好人格的品格特征的体现。在学生心目中,教师是社会的规范、道德的化身、人类的楷模。教师的人格魅力来源于对事业的忠诚,他们不是紧紧把教书看成谋生的手段,而是毫无私心杂念地投身其中,以教书育人为崇高的职责,并能从中享受到人生的乐趣。他们以自己的真诚去换取学生的真诚,以自己的纯洁去塑造学生的纯洁,以自己人性的美好去描绘学生人性的美好,以自己高尚的品德去培养学生高尚的品德。他们应是最能以身作则的人。教师时时处处要以大局为重,克服个人主义,自觉遵守宪法和社会公德守则,遵守校纪校规,以模范行为为学生做出表率。俗话说:“教育无小事,事事是教育;教育无小节,节节是楷模。”

  三、热爱学生,尊重、理解学生以人为本,关心爱护学生。热爱学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疼爱自己的孩子是本能,而热爱别人的孩子是神圣!这种爱是教师教育学生的感情基础,学生一旦体会到这种感情,就会“亲其师”,从而“信其道”。教师是塑造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具有十分强烈的质量意识,要真正在培养学生高尚情操、塑造学生美好心灵方面下功夫。一个教师只有对自己的学生充满执着的爱,才能激发出做好这一工作的高度责任感,才能坚定不移地辛勤耕耘,获得丰硕的育人之果。热爱学生,是教师全部职业活动中最宝贵的一种情感,没有对学生的爱,也就不可能有真正成功的教育,教师应当把它无私地奉献给全体学生。爱是打开心扉的钥匙。要把真挚的爱融在整个班级之中,不仅要爱那些好学生,更要爱那些缺点较多的学生,要让每一个学生都从教师这里得到一份爱的琼浆,从中汲取奋发向上的力量,更加自爱、自尊、自强和自信。然而,教师只有“爱的教育”和“奉献的教育”还远远不够,了解学生、理解学生、尊重学生、引导学生,才是教师在爱学生这一基础上的发展方向。

  总之,教书不仅是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育人。我应平等的对待每一个学生,不歧视差生。爱一个学生就等于塑造一个学生,而厌弃一个学生无异于毁掉一个学生。慈祥的笑容、亲切的言语、文雅的举止,以及善解人意的目光,比声色俱厉的严格,更能贴近学生的心灵,更能取得教育的实效。教师,应以虚怀若谷的胸怀,诲人不倦的精神,用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人格魅力,去影响学生的言行举止,去照亮学生的心灵,去培养好每一个学生,让每一个学生适应时代发展。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还要继续认真学习《教育法》、《教师法》等。坚持以人为本、以德立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并紧紧围绕新时期师德素质要求和师德规范,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以高尚的情操引导学生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

  假期里,学校要求每位老师再次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师教育读本这本书。

  这本书针对性强、实践性强、综合性强,尤其是书中那一个个鲜明的例子让我知道了提高师德修养,是时代向我们提出的要求,也是《义务教育法》赋予我们的义务,在实施素质教育的今天,我们作为教师必须转变观念,树立教育新风。《义务教育法》要求我们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守。

  回想起自己从教以来的点点滴滴,深感惭愧。曾经,因为学生迟到而被罚站;曾经,因为学生说话而被痛骂……这些事情原以为很普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颁布,指出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我们的教育行为。身为一名教育工作者,必须要做到全身心去爱自己的学生。喜欢学生,爱护学生,服务于学生,同时也是一名教育工作者的天职。师魂即师爱。但在实际工作中做到这一点,却是不易。不管如何,教师要对每位学生的发展负责,尊重他们的人格,在求知的过程中,帮助他们学会做人,学会学习,培养他们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每一个学生。这样才可称得上人类灵魂工程师。

  新《义务教育法》指出:教育教学工作中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 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智、体、美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作为一名教师,应严格遵守义务教育法,在教学中贯彻新课标,对待不同教学内容应根据不同儿童的心理特点来正确处理,在教学上因材施教,努力改变教学方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结合社会实践活动,让学生在实践活动中既学到科学知识又锻炼了他们的各种能力。作为教师不但要在教学上不断精益求精,而且要注意学生的道德思想教育,作到既教书又育人,为培养新一代而作出最大的努力。

作为一名教师,应当严格守法,爱护学生,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认真教学,不体罚学生,义务教育法的精神实质,是保障少年儿童健康成长,作为教师,应在教育教学中做到这一点,以此作为工作导向。

  通过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有关教师职业道德要求的条文及规定,新《教育法》使我感受到新法的立法理念有了较大的突破,因为它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孩子、所有学校、所有老师的基本权利,其中最基本的一个立法理念是以学生发展为本,真正给学生以发展的空间,同时给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充分的发展空间,真正的体现了以人为本,利国利民。所以新《教育法》的颁布实施,是改革开放以来教育上的重大成果,也是改革开放、社会发展进步的一个必然,对于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我认识到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不仅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各个方面都要为人师表。要想成为一名新世纪的合格教师,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树立事业心,增强责任感热爱教育事业,忠诚教育事业,献身教育事业。教书是手段,育人是目的。因此,我们教师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自己不单单是为教书而教书的“教书匠”,而应是一个教育家,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以情育人,热爱学生;以言导行,诲人不倦;以才育人,亲切关心;以身示范,尊重信任”。热爱学生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根本。教师对学生的爱,即是敬业精神的核心,又是教师高尚品德的自我表现,既是育人的目的,又是教师教书这个职业的具体表现。

  二、培育教师人格魅力在教育中,一切师德要求都基于教师的人格。师德的魅力主要从人格特征中显示出来,历代教育家提出的“为人师表”、“以身作则”、“循循善诱”、“诲人不倦”、“躬行实践”等,既是师德的规范,又是教师良好人格的品格特征的体现。在学生心目中,教师是社会的规范、道德的化身、人类的楷模。教师的人格魅力来源于对事业的忠诚,他们不是紧紧把教书看成谋生的手段,而是毫无私心杂念地投身其中,以教书育人为崇高的职责,并能从中享受到人生的乐趣。他们以自己的真诚去换取学生的真诚,以自己的纯洁去塑造学生的纯洁,以自己人性的美好去描绘学生人性的美好,以自己高尚的品德去培养学生高尚的品德。他们应是最能以身作则的人。教师时时处处要以大局为重,克服个人主义,自觉遵守宪法和社会公德守则,遵守校纪校规,以模范行为为学生做出表率。俗话说:“教育无小事,事事是教育;教育无小节,节节是楷模。”

  三、热爱学生,尊重、理解学生以人为本,关心爱护学生。热爱学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疼爱自己的孩子是本能,而热爱别人的孩子是神圣!这种爱是教师教育学生的感情基础,学生一旦体会到这种感情,就会“亲其师”,从而“信其道”。教师是塑造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具有十分强烈的质量意识,要真正在培养学生高尚情操、塑造学生美好心灵方面下功夫。一个教师只有对自己的学生充满执着的爱,才能激发出做好这一工作的高度责任感,才能坚定不移地辛勤耕耘,获得丰硕的育人之果。热爱学生,是教师全部职业活动中最宝贵的一种情感,没有对学生的爱,也就不可能有真正成功的教育,教师应当把它无私地奉献给全体学生。爱是打开心扉的钥匙。要把真挚的爱融在整个班级之中,不仅要爱那些好学生,更要爱那些缺点较多的学生,要让每一个学生都从教师这里得到一份爱的琼浆,从中汲取奋发向上的力量,更加自爱、自尊、自强和自信。然而,教师只有“爱的教育”和“奉献的教育”还远远不够,了解学生、理解学生、尊重学生、引导学生,才是教师在爱学生这一基础上的发展方向。

  总之,教书不仅是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育人。我应平等的对待每一个学生,不歧视差生。爱一个学生就等于塑造一个学生,而厌弃一个学生无异于毁掉一个学生。慈祥的笑容、亲切的言语、文雅的举止,以及善解人意的目光,比声色俱厉的严格,更能贴近学生的心灵,更能取得教育的实效。教师,应以虚怀若谷的胸怀,诲人不倦的精神,用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人格魅力,去影响学生的言行举止,去照亮学生的心灵,去培养好每一个学生,让每一个学生适应时代发展。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还要继续认真学习《教育法》、《教师法》等。坚持以人为本、以德立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并紧紧围绕新时期师德素质要求和师德规范,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以高尚的情操引导学生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

【篇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心得体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心得体会

林侃侃

 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教师承担着为国家培养下一代的历史重任,教师的发展和提高直接影响着国民素质的高低和各级各类人才培养。终生学习的思想和观念逐步被广大教师所接受,并日益成为教师工作和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法律是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它与我们每一个人的学习、生活、工作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渗透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是我们的保护神。作为教师,通过学习,有着深刻的感悟。尤其,书中第三章:教师执教中的法律问题给我的教育教学事业点亮了一盏明灯。

我们应该从教育权与受教育权审视着我们的师生关系。

一、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是人与人的关系、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关系

首先,教师与学生的关系不是高位与低微、权威与平庸框架下的等级关系,而是真正意义上的人与人的关系。这种真正的人教育人的关系,就是相互之间的尊重与被尊重的关系。

《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利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第26条规定:“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节能自由的尊重。”很明显,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的规定,无论是作为人的学生,还是作为人的教师,被尊重的权利是由于其生命的存在而存在的。教师作为教育者在七职业范畴内,更应从教育目的出发,充分发展学生的个性,并加强对学生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没有任何可能在选择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寻找尊重或不尊重学生的理由。

其次,教师与学生的关系不仅仅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关系,更重要的是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关系。学生的受教育权是一项绝对权力,它要求教师尊重学生,履行义务,依法保证学生享有受教育的资格。

二、受教育权的发展

学生的受教育权在教育法治实践中经历和将要经历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现代社会,受教育权愈来愈多地被人们认识到了它在人的发展中的作用,认识到了它应当属于人本身应有的基本权利之一的重要意义。依法规定和保证受教育权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并表现在想追求学习权发展、向报章弱势群体受教育权发展的态势。

学习权是基于现代社会对受教育权的新认识而对受教育权的一种新的表述,其意义在于最大限度地保证受教育权主体的利益。

如果社会的不平等阻碍着明天社会的前进,教育策略就必须做出鉴定的努力,更广泛地传播学习的方式与方法。在这方面,我国已经做出了法律规定,以依法报章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

第一、保障女子的受教育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向与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36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向与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与管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在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平等的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特别规定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保障女子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受教育权利,这是与我国宪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确立的基本原则相符合的,它有利于防止性别歧视,实现受教育者在受教育机会和受教育成就上的平等。

第二、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少年、青年的受教育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7条规定:“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由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入学受到了影响,特别是在非义务教育阶段,缴费上学制度给学生增加了降级负担。对此,国家以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金、减免学杂费等资助方式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的受教育权。

第三、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8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时时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残疾人是由特殊困难的社会群体,为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国家颁发了《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依法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

第四、保障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9条规定:“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为保障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我国已经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则,除进行思想品行和行为矫治外,还进行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以保障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受教教育权以及促进他们的改过自新和健康成长。其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司法机关、政府、家庭和社会,都有义务依法保障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第五、保障流动人口子女的受教育权。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保障是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由于以往我国基础教育实行的是依户籍就地就近入学的制度,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流动人口的子女在入学受教育方面出现了困难。因此,原国脚教委和公安部于1998年联合下发了《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对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并对保障《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和提高全民素质提供了条件。

 综上所述,我们所应确立的新的师生关系,不是以教师与学生占有只是多少的相对关系为前的,也不是以学生是否具有超越性和是否可能成为教育者为条件的。教师对学生的尊重应当是对学生作为人的受教育权的尊重,这是学生的绝对权利,无论是教师还是其他主体,都应依法保证学生的受教权。虽与知识欠缺、超越能力有限的弱势全体,教师更应给予尊重。同时,我们强调教师对学生的尊重,决不排除学生也应当尊重教师。教师作为教育者,同样有被尊重的权利。如果我们不从理论实质上认识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那么,体法学生、限制学生的发展、束缚学生的积极性、遏制学生创造力等现象将永无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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