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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检查材料关于秦岭西安(9篇)

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2-11-25 17:12:02

对照检查材料关于秦岭西安(9篇)对照检查材料关于秦岭西安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2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对照检查材料关于秦岭西安(9篇),供大家参考。

对照检查材料关于秦岭西安(9篇)

篇一:对照检查材料关于秦岭西安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25•【字号】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施行日期】2016.12.2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123号《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1月24日市政府第1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25日起施行。

  市长上官吉庆2016年11月25日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根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协调处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灞桥区、临潼区、长安区、蓝田县、周至县、户县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保护监督,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务、农林、公安、旅游、文物、交通运输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处置重大事件和严重违法案件。

  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时,可即时组织召开。市、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领导。

  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报告下列事项:

  (一)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二)本辖区内影响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事件、案件;(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下达任务的完成情况。

  第六条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四至界限为:(一)东、西、南至本市行政界限;(二)周至县、户县、长安区行政区域内北至107省道以北一千米;(三)蓝田县行政区域内,北至107省道;(四)灞桥区行政区域内北至灞桥区临潼区交界,南至灞桥区蓝田县交界,西至

  沿阴坡村、下鲁峪村西界至柿园接二网路,沿二网路至新兴王柯寨段南延伸线至灞桥区蓝田县交界,东至灞桥区行政界限;

  (五)临潼区行政区域内,南至临潼区行政界限,北至西临城市快速干道临马路至临蓝路,其中陕鼓厂至华清池段北至骊山坡脚线,西至临潼区灞桥区交界,不含西安临潼国家旅游休闲度假区规划范围。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的四至界限需要调整的,由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征求各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专项规划由发展和改革、建设、国土资源、环

  境保护、水务、农林、旅游、文物、交通运输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编制。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大秦岭西安段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大秦岭西安段生态环境保护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统一的生态管控边界,实现用地边界、空间信息、建设项目参数的统一,避免各类规划之间的矛盾,并就环境影响进行专门说明,作为规划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内容包括:

  (一)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法定职责;(四)调查取证、告知、听证、送达等行政执法程序法律知识;(五)联合执法、委托执法、行政执法协助等法律知识;(六)其他法律、法规。

  第九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采用遥感监测、数字化监控系统等措施,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信息系统,实行地域网格化监管。

  第二章执法体制

  第十条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监督指导,依法查处跨区县违法案件。

  第十一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应当制定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巡查通报制度。

  市级相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巡查通报制度的要求,做好巡查通报工作。

  第十二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机制。

  区县人民政府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派驻行政执法人员,具体派驻部门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派驻人员应当接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领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纠正违反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十四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在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移交相关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应当办理建设项目准入手续未办理进行建设的,由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依法查处。

  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占用的土地属于林地或者河道管理范围的,由林业、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其他违法行为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在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下列影响生态环境的违法案件,对生态环境影响重大、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可由市或者相关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组织联合执法:

  (一)非法探矿、采矿;(二)违法建造房屋、乱搭乱建棚房等违法建设;(三)污染水源地;(四)破坏耕地、湿地、林地;(五)破坏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林或者破坏地貌、植被;(六)非法捕捞、捕杀野生动物;(七)其他重大违法案件。

  第十六条市、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邮箱、单位地址和其他便于公众投诉举报的方式,接受单位和个人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市、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情况,并将结果及时答复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的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七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员队伍。监督员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立即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十八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与相邻地市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协

  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协作和案件协查,互相通报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章项目准入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提出项目准入申请,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房地产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在二十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准入或不予准入意见书,书面送达申请人,并抄送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提出准入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项目申请文件;(二)营业执照;(三)项目的名称、性质、用途、规模;(四)项目拟选地址;(五)其他相关文件。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取得项目准入意见书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规划及其他手续。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许可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并查验项目准入意见书。对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不得许可。

  第二十三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在办理准入手续时,需要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查阅资料或者咨询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

  第二十四条在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内拍摄电影、电视、广告和音像资料或者举办其他大型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向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按规定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告知举办单位及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机构。

  第二十五条活动举办单位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活动对秦岭生态环境的影响评估;(二)环境保护措施;(三)活动基本情况。

  第四章生态环境保护

  第二十六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林、公安、水务、气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秦岭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秦岭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需要调整的,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封闭实施方案,采取封闭措施,禁止游客等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人员进入。封闭实施方案应当报市人民政

  府备案。

  第二十七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设置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适度开发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的标志、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

  第二十八条因防汛、防火等预防灾害的原因,确需对相关区域采取封闭措施的,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因抢险、救灾等原因,对相关区域确需采取紧急封闭措施的,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人文资源,由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整理,建立档案,报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汇总,由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报送市人民政府列入秦岭历史人文资源保护名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项目批准的位置、范围、数量等内容进行建设,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同步恢复生态,减少对水体、山体和植被的破坏。

  国土资源、水务、农林、环境保护、规划、建设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和个人履行治理义务。

  第三十一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商相关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区域经济和旅游发展等情况,统筹编制农家乐集中经营场所,以及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环境卫生、道路、公共停车场等基础设施的设置规划。

  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设置规划的要求,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农家乐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农家乐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指导农家乐经营者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违法占地或者占用河道经营;(二)按规定处理和收集生活污水、垃圾,不得随意排放、弃置。(三)优先选择清洁能源,不得砍伐林木作为燃料;(四)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村民建设住宅应当按照镇规划、村庄规划和村民住宅技术规范的要求,自主设计或者选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住宅设计图。

  未制定规划的村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和村民住宅技术规范,对村民住宅的建筑总面积、层数等作出具体规定。

  禁止超越批准的宅基地面积或者在批准的宅基地面积内擅自加宽加高建设村民住宅。

  第三十五条从事设施农业等现代农业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二)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

  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三)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户外活动情况,商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划定旅游景区外穿越山岭、攀登山峰的路线和露营地,并向社会公布。

  从事穿越山岭、攀登山峰等户外活动的人员,应当按照公布的路线开展活动,并将产生的垃圾带离。

  第三十七条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峪口和硬化道路的峪道,设置垃圾收集设施,配备保洁人员,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第三十八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旅游景区,应当设置机动车停放点。景区管理机构可以采用新能源车辆运送游客,减少尾气和噪音对环境的污染。

  第三十九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实行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秦岭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相关管理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条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相关管理规定,核算、存储、使用和管理秦岭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按照核定的数额缴纳。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法,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单位和个人发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有权向监察部门举报。

  第四十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机制。市、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及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履行相关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约谈制度,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履职不到位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约谈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五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违法行为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建议监察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12月25日起施行。

篇二:对照检查材料关于秦岭西安

  秦岭与秦岭文化概况

  •秦岭,中国人的中央国家公园。•中国有许多名川大山,但陕西的秦岭和渭河最为重要和独特。•秦岭作为中国非常重要的一个生态系统,不仅仅单纯表达在生态环境上,而且表达在文

  化和历史上。•“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没有哪一座山脉像秦岭这样哺育着中华文明的进程,也没有哪一座

  山脉像秦岭这样深刻地影响着中华文明的进程。”•“如果把黄河比作中华民族的母亲河,秦岭就应该是中华民族的父亲山。”•陕西人拥有了秦岭,实在是一种得天独厚的福份;西旅人选择了秦岭,便选择了一个深

  厚而博大的课题,一个可以自由驰骋、大展宏图的广阔天地。提起秦岭,尽管西安人几乎是人人皆知,但长期以来,西安人对秦岭的认识仅仅局限在狭

  义的秦岭上,即秦岭横穿于陕西省中部的那一部分;又由于这一部分位于西安市南,故名“南山”,或曰“终南山”。也正是基于这一认识,即使历史已进入21世纪,西安人把旅游的视角伸展到了秦岭这一天然胜地,但也仅仅把秦岭当作自己城市的后花园。直到权威的《中国国家地理》杂志为秦岭下了新的意义,人们才明白了:秦岭乃是“中国人的中央国家公园”。

  事实上,把秦岭定义为“中国人的中央国家公园”,决不是今人的一时心血来潮,而是由秦岭在中国地理、历史上的地位、特别是秦岭在哺育中华文明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深刻影响自然形成的。相传秦岭为秦始皇“北修长城,南修五岭”的“五岭”之一〔秦岭陵川县段海拔1340米高的宝应山山巅上至今留存有秦始皇台荒基数层〕,故称秦岭。这一名称本身就折射出其悠久的历史渊源。以此为基础,博大精深的儒家重要经典《周易》,更把秦岭称作“中国的龙脉”。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对秦岭地位重要性的认识越来越清晰。比方,2004年7月1日,全国人大环资委、国家林业局和中央电视台西部频道正式启动大型电视特别节目《秦岭控访》,这是国内电视领域有关秦岭的有史以来规模最大、报道内容最多、持续时间最长、影响也最深远的一次活动。全程参与了这次报道并对秦岭进行了深入了解、研究的西部频道新闻总监陈永庆先生无限感慨地说:“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没有哪一座山脉像秦岭这样哺育着中华文明的进程,也没有哪一座山脉像秦岭这样曾经深刻地影响着中华文明的进程”。他进而说,“如果把黄河比作中华民族的母亲河,秦岭就应该是中华民族的父亲山。”而早在2003年,世界自然基金会在积极开展“推动社会各界关注秦岭,开掘其生态、文化、宗教和历史价值”活动,并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于2003年4月22日,正式宣布确认秦岭为全球第83份“献给地球的礼物。”

  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秦岭,名符其实的秦岭。陕西人拥有了秦岭,实在是一种得天独厚的福份;西旅人选择了秦岭,便选择了一个深厚而博大的课题,一个可以自由驰骋、大展宏图的广阔天地。明确了这一点,我们才能够充分认识当前努力做好御苑生态旅游区这块文章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从而着手当前,放眼未来,在首先做好御苑生态旅游区文章的基础上,励兵秣马,

  进一步做好秦岭北麓及其两翼乃至整个秦岭生态旅游的大文章;也只有明确了这一点,我们才能够有计划、有目的地利用秦岭悠久的历史和丰厚的地理、自然、人文资源,按照“走进历史、感受人文、体验生活”的旅游新思路,做好山水文章,再现历史风貌,突出人文特色,增加文化内涵,提升旅游品位,把秦岭旅游的文章“做新做亮”,做大做强,做扎实,做长远,并以此带动西安的整体旅游业,进而实现集团提出的“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把西安旅游打造成为中国一流的知名品牌,把西旅集团打造成中国一流的旅游企业”的目标。

  一研究秦岭,开发秦岭,做好秦岭旅游的大文章,首先要认识秦岭,了解秦岭。那么秦岭到底是什么模样呢?

  辞海讲,秦岭是我国地理上的南北分界线,黄河、淮河与长江支流汉江、嘉陵江水系的分水岭〔或说黄河、长江水系的分水岭〕,横贯中国中部,绵延甘肃、青海、陕西、河南等数省,面积广阔,气势磅礴,蔚为壮观。

  但对于秦岭,自古就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或者广义、狭义之说。广义的秦岭就是辞海上所说的横贯于中国中部的那座东西走向的巨大山脉。它西起甘肃临漂县北部的白石山,以迭山与昆仑山脉分界,向东经天水南部的麦积山进入陕西。在陕西与河南交界处分为三支,北支为崤山,余脉沿黄河河南岸东向延伸,通称邙山;中支为熊耳山;南支为伏牛山。山脉南部一小部分由陕西延伸至湖北郧县。广义的秦岭全长1600公里,南北宽数十公里至二三百公里。狭义的秦岭是指秦岭山脉中位于陕西省中部的一部分。在汉代即有“秦岭”之名,又因位于关中〔西安〕以南,故名“南山”,或曰“终南山”、“中南山”等。

  同一个秦岭,为什么会有广义、狭义之分,或者广义、狭义之说?最初,可能是由于受交通、信息等因素的制约,人们只能看到自己眼皮底下的那段秦岭,即狭义的秦岭,如西安人说秦岭就指南山,宁陕县人把宁陕版图所辖的范围称秦岭〔见《宁陕厅志》〕。后来,特别是近几年来,还有狭义秦岭的说法,可能是人们看到了秦岭的重要性、看到了秦岭的开发利用价值,因此,都在争“秦岭”。就像陕西宝鸡和湖南炎陵县都说炎帝在他们那里一样。从这个意义上讲,西旅选择了秦岭,要做大秦岭的旅游文章,可谓是选准了目标。

  秦岭不仅地域广阔,而且地质构造很复杂、很特殊、很有特色,因此,素有“地质博物馆”之美誉。据中国地质科学院专门从事秦岭地质研究的姜春发研究员介绍,秦岭处在中国地质图上中央造山带的一个重要部位,枢纽地带,即中央造山带和南北构造带交汇的地方。不仅地质期次多,而且岩浆活动、地质变形、岩石变质、新矿成形等地质现象在这里也比较多,所以说它是野外的天然地质博物馆,也是野外的地质实验室。中央造山带由西昆仑造山带、东昆仑造山带、西秦岭造山带、东秦岭造山带和大别山造山带这五大造山带构成。由于它位于中国的中部,位于中央,就像一条长长的龙,将中国地质分割为南北两大块,因此又把它称为“龙脉”。

  姜春发说,秦岭是一座古老的褶皱断层山脉,山体内部沟壑交织,峰峦叠嶂,地势高低悬殊,状况升降强烈,形成许多形态各异的地质景观,完全可以利用这些天然的地质遗迹,修建各种类型的地质公园。

篇三:对照检查材料关于秦岭西安

  市政府常务会通过《大秦岭西安段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大秦岭西安段保护利用总体规划》

  昨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大秦岭西安段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11—2030)》及《大秦岭西安段保护利用总体规划(2011—2030)》。

  在对秦岭进行生态保护的同时,西安也将加快秦岭旅游设施建设,未来,游客有望乘坐直升机观赏秦岭风光。

  保护篇——

  环山路两侧50米内禁开发

  生态环保是保护利用面积的十倍

  《大秦岭西安段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规划范围为:环山路以北1000米至西安市东、西、南行政界限,涉及周至、户县、长安、蓝田、灞桥、临潼六个区县。东西长164公里,规划总用地面积5852.67平方公里。

  《大秦岭西安段保护利用总体规划》规划范围包括25度坡线以下至环山路以北1000米,东西长164公里,面积为533.03平方公里,涉及周至、户县、长安、蓝田、灞桥、临潼6个区县。

  根据保护利用总体规划,为了更好地保护秦岭山体、植被、山前洪积扇区域等特殊资源,根据地质条件、现状发展等影响因素将规划区域划分为适建区、限建区、禁建区三个区域。

  同时,规划将以生态保护为核心,发展旅游文化产业、研发创意产业、康体生命产业、生态观光农业等。形成主线明确、组团发展、城镇点缀、山水掩映、田园衬托的“一轴、六纵、六片区”的空间结构模式,实现“山、水、田、城”的生态格局。

  峪口重点保护整治太平峪

  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将根据峪口特点,将规划区内的43个峪口划分为:生态保护峪口及保护利用峪口两类。其中生态保护峪口30个,保护利用峪口13个。

  近期将重点对典型的峪口太平峪进行保护整治。规划从恢复山体、疏通河道、整理现状建筑、增设服务设施、改善沿线景观品质等方面进行,拆除乱搭乱建,种植植被,恢复被破坏山体;拆迁部分现有建筑,主要包括家佛堂村、管坪村;对现有村庄及部分现状单位进行统一的建设改造,新增4处停车场、10座公厕、7处旅游服务设施。

  生态移民近26万人逐步外迁

  根据《大秦岭西安段保护利用总体规划》要求,规划总用地为147.1平方公里,近期的主要任务是对已有用地进行整合,原则上不再新增用地。对于建设用地的选址,规划要求以沿山路为主线,均衡组团式布局,避免线状发展,并要远离水源涵养林地,尽量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易于配套、有利于实施城乡一体化的区域。

  环山路两侧50米内,作为防护林带和重大基础设施管网预留用地,禁止一切开发活动;环山路以南区域建筑高度最高不能高于12米,以北个别建筑轮廓最高不能高于15米,所有建筑必须进行视觉景观分析,要符合城市设计要求。

  在村庄保护及整合建设规划方面,规划区域内25度坡线以上现状人口25.96万人,将分近、远两期,逐步外迁,实行退耕还林、生态移民。

  利用篇——

  赏美景陆空多线路任你选

  将规划两条直升机游览线

  旅游设施建设方面,将在城市主要联系道路、沿环山路、峪口等位置,逐步设置公共自行车租赁中转点,建立自行车与公交车的换乘系统,形成特色慢行系统,通过绿道将田园风光、山林风光、农家风光互相结合。

  为方便群众到秦岭旅游,主城区到环山路将建设12条快速通道,南向地铁也将逐步延伸至环山路区域。沿环山公路增设停车场,开辟旅游公交线路,规划观光小火车线路,串联主要景区。近期线路:南五台—翠华山山顶—太乙古镇。

  同时,还将在环山公路规划直升机救援中心,以直升机救援中心为基地,规划东西两条直升机低空游览线路。在楼观台、汤峪设置休息站,空中观赏秦岭风光。

  打通12条通往秦岭快速通道

  根据规划,我市将打通12条城市中心区与秦岭环山路的快速通道。近期将新建西安南横线、长安大道,提升西沣路、西汤路、长鸣路等级,使中心区与秦岭的快速通道达到12条。建设五条观光绿廊,沿环山公路、西太路、西沣路、子午大道、长安大道等规划5条观光绿廊,提升区域旅游品质。修建直达秦岭北麓的高架快速干道,沿子午大道(绕城高速至环山路段)建设直达秦岭的高架快速干道。结合主城区地铁线路修编,将南向地铁线路延伸至秦岭环山路区域,规划同时考虑了沿山旅游观光专线。

  大秦岭西安段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2012-06-0811:20:32

  来源:市秦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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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西安国际地位地不断提高,特色经济板块快速发展,城市骨架进一步拉大,秦岭作为西安市重要的旅游板块,逐步融入西安市经济辐射带动圈。为贯彻落实《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保护秦岭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文化资源,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编制了《大秦岭西安段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11-2030)》。

  一、规划基本内容(一)规划范围《大秦岭西安段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11-2030)》地规划范围为:北至环山路以北1公里,东、西、南至西安市行政界限,涉及周至、户县、长安、蓝田、灞桥、临潼六区县,50个乡镇。东西长约164公里,南北宽34公里,规划总用地面积5852.67平方公里(其中25度坡以上的山区面积5319.64平方公里)。(二)规划原则以生态环境保护为纲;以实现城乡统筹为领;以促进和谐发展为重;以适宜人居休闲为本。(三)规划方针、目标、期限规划方针: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利用、严格管理规划目标:保一山碧绿,护八水长流规划期限:近期2011-2020年,远期:2021-2030年(四)规划定位:西安秦岭是西安千年文明造就者、西安城市生态安全屏障、西安城市可持续发展依托、西安建设国际化山水城市、人文城市的重要凭借。规划对25度坡线以上的5319.64平方公里进行严格保护。从山体、水体、林体、生物多样性、综合防灾等主要方面提出了严格的保护要求。对于秦岭25度坡线以下地区,规划以生态环境保护为前提,以环山路为主线,进行均衡、团簇式利用布局。(五)用地适用性评价规划区划分为三类用地:适宜建设用地,限制建设用地,禁止建设用地。(六)用地适应性评价根据自然环境、工程地质条件等因素,将规划范围划分为三类用地:适宜建设用地,限制建设用地,禁止建设用地。(七)生态敏感区分析规划的生态敏感区主要包括区域内自然保护区、河流水系、水源涵养地、风景名胜区、珍稀动植物栖息地、珍贵地质遗迹和海拔1500米以上生态脆弱地区。(八)生态功能区划规划区划分为:生态保护区和生态协调区,其中生态保护区包括绝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生态控制区三个区域。1、生态保护区绝对保护区:海拔2600米以上的地区、自然保护区、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和已划定为绝对保护区的区域。一般保护区:海拔1500米以上至2600米之间的地区以及水源涵养区。生态控制区:海拔1500米至25度坡线线的区域和未在水源涵养区的风景名胜区等的用地。2、生态协调区山脚线(25度坡线)至环山路以北1000米区域。(九)建设控制要求1、生态保护区绝对保护区:禁止一切生产和开发活动,限制区域内的旅游活动,保护生态环境。一般保护区:禁止房地产开发,只允许配设必需的旅游标识(如警示标识、道路导向标识等),不得进行对环境有影

  响的旅游活动。生态控制区:禁止房地产开发,在地势相对平坦、无不良地质灾害、位于水源涵养林地之外的保护利用峪口附近,只允许建设小型旅游服务设施(如餐饮停车、娱乐设施、小型商店等)。2、生态协调区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可点状组团式建设以旅游度假、休闲养生、商务培训、生态居住、科技研发、新农村社区建设为主的项目。建设控制要求按《大秦岭西安段保护利用总体规划》的相关规定执行。3、规划区域内所有建设活动不得破坏山体、占用河道、影响生态景观、污染河流水系,必须进行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保证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进行。区域内的坡耕地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草),实施生态林绿化工程,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水源涵养地。

  (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以保护秦岭西安段生态环境的需求为前提,规划编制了山体保护规划、植被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等十三个专项保护规划。

  二、规划审批历程2011年8月25日西安市规划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对规划方案进行论证。规划就生态保护、价值地位、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提出了重要建议。

  2011年11月2日,西安市规划局以书面形式征询相关委、办、局,以及秦岭西安段范围内相关区、县政府及单位对《大秦岭西安段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11-2030)》的意见。同时在西安市规划展览馆、西安市规划局门户网站对《大秦岭西安段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11-2030)》相关内容进行公示,征询广大市民的意见。2011年11月5日在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召开了《大秦岭西安段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11-2030)》专家评审会。会议认为该规划基础资料翔实,指导思想明确,目标定位准确,规划思路清晰、层次分明、重点突出,具有开拓性和创新性,为秦岭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提供了依据,是西安市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重要补充。规划达到了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是一个优秀的规划成果。专家组一致同意该规划通过评审,建议尽快上报市政府审批。2011年11月21日,《大秦岭西安段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11-2030)》经西安市人民政府第16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2011年12月30日,西安市市委常委会讨论并通过《大秦岭西安段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11-2030)》。

篇四:对照检查材料关于秦岭西安

  地球环境的恶化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如何保护我们生存的环境,保护秦岭生态环境,这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让我们一起携起手来,做到以下几点:

  一、拒绝使用珍贵木材制品现在,社会上形成一种盲目攀比、追求奢华的消费风气。“物以稀为贵〞的思想使人们舍得花高价购置和使用珍贵木材制成的家具。然而这种畸形的消费观念正对大自然造成严重的破坏。珍贵木材取自珍稀树种,而珍稀树种是不可复生的自然遗产。一万年前,地球上约l/2的陆地面积覆盖着森林,约62亿公顷,而如今只剩下28亿公顷了。全球的热带雨林正在以每年l700万公顷的速度减少着,用不了多少年,世界的热带雨林资源就会被全部破坏。保护珍稀树种从拒绝消费珍贵木材制品做起。二、拒绝使用一次性筷子一次性筷子又称“卫生筷〞、“方便筷〞,是人类社会生活节奏加快和社会效劳开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曾被视为一种文明标志。然而,现实说明,其所谓“卫生〞和“方便〞不过是人们一种虚幻的心理期望,它的使用与“折枝为筷〞本质相同,与每餐清洗消毒、不需要众多生产基地和繁琐运送过程的屡次性筷子比,既不卫生,也不方便。它的生产,是一种野蛮的掠夺行为,它的储运中伴随着难以防止的污染,而其使用,显然是不洁和浪费。一株生长了20年的大树,仅能制成6000—8000双筷子。因此,我们提倡外出就餐拒绝使用一次性筷子,学习和工作中拒绝使用木杆铅笔。

  三、使用节能型灯具在改善照明技术的过程中,白炽灯比蜡烛发光效率高70倍,寿命长100倍;比油灯效率高20倍,同时提供更高质量的照明。最新节能照明产品小型荧光灯比白炽灯效率又高3倍,寿命长9倍,而且发出的光的亮度相当。和白炽灯一样,小型荧光灯降低了照明本钱。目前全世界使用着大约5亿个小型荧光灯。如果同时使用的话,节约的电能相当于28座大型火力发电厂的发电量约2.8万兆瓦。除此之外,使用节能灯还可通过减少耗电量减轻由能源使用导致的环境副作用。如气候变化、酸雨和煤炭燃烧时产生铅、砷等有毒金属。同时,使用电能涉及发电、送电、用电以及大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所有步骤都会产生废物。我国素有节电传统,应该发扬光大。四、多用肥皂,少用洗涤剂肥皂是由天然原料脂肪再加上碱制成的。肥皂使用后排放出去时,很快就可由微生物分解。所以相对来说,肥皂在生产和使用上,对环境的影响是轻微的。与肥皂相比,洗涤剂对环境的影响较大。合成洗涤剂的制造过程中产生大量的废水和废气,它的使用,特别是含磷洗涤剂的使用,又增添了一系列的环境污染。含磷洗衣粉中的磷酸盐能刺激水藻的过分增长,水藻在死亡时会因其自身有机物质分解使水生态系统负荷过重,造成水体富营养化等问题。被磷污染的水域含有供水藻生长的丰富肥料,水藻的过分生长又造成氧耗竭,以致水域里的鱼虾因为无力与水藻争氧而死亡。被磷污染的江河湖海中,都会形成“死亡带〞。为了尽量减轻对环境的破坏,我们应该多用肥皂,少用

  洗涤剂。五、节省纸张,回收废纸在报纸电视中,我们常常可以看到一些造纸厂污染环境的报道。

  大量的污水把水体变得又黑又臭,鱼虾绝迹,两岸农田减产或绝收。生产纸张大局部以木材为原料,而木材的来源森林是我们赖以生存的根本,是“地球之肺〞,同时造纸还要污染环境,所以节约纸张就等于保护了我们生存的空间。在我们每天繁忙的学习和工作中,留心一下准备扔掉的废纸,也许反面还能用。即使是没有空白的废纸也不要随便扔进垃圾桶。回收一吨废纸可以少砍17棵大树,生产800公斤好纸,减少35%的水污染,节省—半以上的造纸能源。我国的废纸回收率很低,每年都要进口废纸,仅1996年就进口了137万吨。我们可以把学校和家中的旧报纸、旧课本、废纸片等集中起来,送往废品收购站。在购置纸张时选择再生纸,用实际行动支持废纸的循环利用。

  六、少吃口香糖香糖作为一种休闲食品,香糖固然有很多可爱之处,但是近年来在一些兴旺国家,香糖的名气却开始臭了。原因很简单:口香糖入口时爽口,“出口〞时却只会让人恶心。更要命的是,口香糖吐在地上后形成的残迹难以去除、难以降解,给环卫工作添了很多麻烦。口香糖残迹就像一摊摊鸡屎,搞不好还会粘在人的鞋上。为了防止让口香糖残迹败坏形象,国外—些城市近年来开始制定法规,禁止人们在公共场合吃口香糖。比方在新加坡,胆敢在公共场合吃口香糖的人将被处以高额罚款。虽然现在中国还没有对口香糖消费采取什么限制措施,

  但任何一个关心环保的人都应该对口香糖说“不〞,至少在吃口香糖时不要出口成“脏〞。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开始注意到所处环境的日益恶化,环境保护问题已经上升为一个很重要的社会问题,受到全社会的关注。

  对于土地资源、水资源、矿藏资源、森林资源、牧草资源和野生动物、植物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都作了相应的保护规定,明确规定禁止不合理的开采利用。相对于中国如此庞大的人口,中国已不再“地大物博〞,面对有限的自然资源,人们的不合理利用,乱挖乱采,毁林开荒,乱砍滥伐等都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违背可持续开展战略。

  在保护自然环境的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也对社会环境作了规定,加大城市绿化面积,防治工业和城市生活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放射性物质等有害物质和噪声、震动、恶臭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对环境保护的实施却很外表,许多生活细节都是也环境保护想违背的。法律明文禁止乱砍滥伐,保护森林,人们对于乱砍滥伐的行为也是极为痛恨,但是,在餐厅一次性筷子却仍然受到人们的偏爱,面对消毒柜里有些发黑的筷子,人们还是更愿意拿起桌上的一次性筷子;为了降低本钱,有些工厂上空还是有大量的乌黑的气体排出,肆无忌惮地往上飘,也有说不清什么颜色的恶臭废水往河流排出;游客在享受风景游览区的新鲜空气,赞叹它的美好的同

  时,却毫无顾忌地留下了矿泉水瓶和食物包装袋等;在呼吁汽车尾气严重污染环境的同时,却掀起了私家车热潮,对每天挤公交上下班的生活见而生畏;大家提倡保护野生动物,而酒店餐桌上却视野生动物为档次,就怕少了会丢了面子。

  环境保护是个很实际的问题,需要的是实际的行动。秦岭是我国中部重要的生态平安屏障和南北分界线,是国家秦巴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的重要组成局部,是关中城市群的重要水源地和“气候调节器〞,堪称西安市经济可持续开展和人民生产生活的生命线,也是西安建设“山水城市〞和国际化大都市的重要凭借。有效保护和科学利用好秦岭北麓生态资源,对于水源修养、水土保持、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息空间、延续传统文脉、提升城市综合价值,建设西安国际化大都市具有特殊的战略意义。近年来,市政府高度重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主要领导屡次带队深入实地进行调研,听取工作汇报,召开现场工作会解决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屡次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安排部署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坚持“统一监管、分工负责〞的保护工作机制,有效开展各项保护工作;市“十二〞次党代会明确提出了把秦岭北麓打造成“国家中央森林公园〞和国际生态保护示范区的奋斗目标;这些都为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一、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根本情况“十一五〞以来,市级各成员单位和沿山区县政府各司其责,按照“统

  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利用、严格管理〞的原那么,积极实施生态保护和生态建设工程,大力整顿秦岭北麓开发建设秩序,秦岭北麓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有效遏制,生态功能得到恢复和提高,森林覆盖率逐年提高,水土流失有效治理,水源地河源水质到达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野生动植物生境不断改善。

  (一)植被保护“十一五〞期间,全市累计造林79.23万亩,封山育林32.2万亩,年均造林16万亩,森林覆盖率由42%增加到44.99%,高于全省7.73个百分点,列全国十五个副省级城市第五位。2021年,全市造林绿化10.4万亩,退耕还林1.2万亩。同时,认真落实森林防火工作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大防火宣传力度;积极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火灾受害率和病虫害成灾率均低于省上下达的控制指标。

  (二)水资源保护我市高度重视秦岭北麓水源地的保护问题。依照?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规定,划定了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实行分级保护,实施了一系列保护措施。一是开展黑河水源地专项整治,对违法采石活动进行治理,对水源地内农家乐设施进行清理撤除;二是启动了黑河二期移民搬迁工作,分批对一、二级保护区内的群众进行搬迁;三是在108国道南设立检查站,杜绝有毒违禁物品进入水源保护区;四是在全市水源地保护区设立警示标志牌,建成城市供水水源水质实时监测系统,建立水源地水质旬报制度和水源地水质监测信息平台;五是加大秦岭北麓水土流失治理力度,坚持山、水、田、林、路

  并举,工程、生物、耕作、水利、政策措施并重,年平均治理水土流失面积260平方公里。

  (三)生物多样性保护“十一五〞时期,我市大力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完成了全市湿地资源调查,建立了周至黑渭湿地保护区和周至大熊猫自然保护区。目前秦岭北麓自然保护区总数到达5个,总面积1004.04平方公里,占山区面积的18.87%。通过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大熊猫、金丝猴、羚牛等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得到有效保护。

  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机构严格执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实施多项措施,加大执法力度,打击了乱捕滥猎和运输倒卖等违法活动。完成了?西安市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野外监测?、?西安市珍贵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及保护利用规划?等10个工程的开发、编制和储藏,其中局部工程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

  (四)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我市不断加大力度标准秦岭北麓各类开发利用活动,2006年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秦岭北麓及环山路区域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发〔2006〕72号),遏制了秦岭北麓区域及环山路两侧乱占耕地、破坏绿化、乱搭乱建的势头。集中力量持续不断地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进行专项整治,对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和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山均予以关闭。“十一五〞期间,通过资源整合、关闭破坏生态环境和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矿山等措施,将采矿权减少到42个,减少率达58%。

  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工作根据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关于秦岭西安段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的审议意见,两年来,我市进一步加大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力度,细化工作措施,理顺管理体制,完善制度标准,加强执法监察,强化宣传教育,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效。(一)加强保护管理机构建设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强化对秦岭北麓的统一监管,去年3月,市委、市政府决定独立设置市、区县两级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秦岭办〞)。市秦岭办由过去挂靠在市发改委改为独立设置,核定行政编制18名,内设处室4个。随后,市政府又批准成立了市、区县两级执法监察机构,批准事业编制123名;批准成立了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公司,注册资金8个亿,其中市财政出资2个亿。市、区县两级秦岭保护机构的成立为我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二)加快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市秦岭办成立后,立即对我市秦岭北麓的生态环境状况进行摸底,成立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编制课题组,邀请组织国内有关专家参与规划编制,并注重与“关—天规划〞、“大西安规划〞以及西安市“十二五〞规划相衔接。去年底,完成了?大秦岭西安段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大秦岭西安段保护利用总体规划?,以上两部规划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目前,?大秦岭西安段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正上报省政府批准。今年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

  又对产业开展规划等7个专项规划的编制作了安排部署。(三)加强秦岭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各成员单位与区县政府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对秦岭生态环境开

  展了一系列综合治理。一是加大生态建设力度,有效恢复植被,改善水生态环境。林业部门认真组织实施退耕还林、封山育林、秦岭北麓直观坡面绿化等工程;去冬今春,市秦岭办组织了“感恩秦岭—我为秦岭植棵树〞大型义务植树活动,发动驻区工程单位、沿山群众和社会志愿者植树109万株;水务部门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加快黑河、涝河等中小河流治理;农业部门在环山旅游带大力开展杂果基地、现代农业展示基地。二是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大力进行环境整治。建立执法联席会议制度、执法监察通报制度,市秦岭监察支队加强与国土、规划、城乡建设、林业、水务、环保等执法机构合作,开展对乱采乱挖、乱搭乱建、乱排乱放等违法行为的专项执法检查,今年上半年共出动130余次,发现违规建设50余起,查处40起。三是实施“铁锤治理〞,严厉打击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按照省?条例?的规定,去年9月和今年4月,市秦岭办和临潼、蓝田、长安、户县、周至5个区县政府组织了两次联合执法,撤除违规砖瓦窑7处,违法矿山生产线12条,违规沙石厂6处,违法建筑10处,极大的震慑了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四)严格工程管理去年10月,市政府发布了?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内投资工程管理方法(试行)?(市政办发〔2021〕195号),对区域内投资工程实

  行全程监管。对已建成工程,加强对环保设施运行状况的跟踪检查,凡排放不达标的,限期改正;对擅自突破规划、更改建设内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要求其立即整治;对未开工建设的保存工程,按照?大秦岭西安段保护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重新规划报批;对新报工程,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那么,突出环境影响评价,提高准入门槛,严格控制规划条件。

  (五)深化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省?条例?公布以来,我市以宣传贯彻省?条例?为重点,结合宣传国家和省、市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开展了系列宣传教育活动,营造了浓厚的保护气氛,提高了广阔市民自觉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的意识。一是充分发挥媒体宣传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的先进典型,曝光违法采矿、无序开发等企业和个人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二是采取多形式、广覆盖的户外宣传,在重点道路、峪口、景区和水源保护区树立宣传牌;精心组织“五一〞、国庆长假和“世界环境日〞、“国际湿地日〞等纪念日宣传活动,向市民、游客和“农家乐〞经营户发放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常识手册。三是组织万名志愿者进山拾荒,护绿秦岭,引导市民和游客自觉保护秦岭生态环境,激发其关爱秦岭、感恩秦岭的自豪感。三、下一步工作打算我市虽然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但秦岭北麓生态环境破坏和生态功能退化的问题并未彻底解决,近30年秦岭北麓河流的天然径流量下降了11.32%,2021年,19个河源水质监测断面仅

  有9个达标,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一是秦岭的生态环境问题依然突出;二是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体系还不健全;三是生态建设投入缺乏。针对以上存在问题,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将认真研究,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提高保护水平,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与资源科学利用良性互动。

  (一)加快规划编制工作。抓紧完成?大秦岭西安段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批工作,尽快组织编制有关专项规划、分区规划及城市设计。

  (二)认真落实重点资源保护。加强森林植被保护,构建生态平安屏障;加强水资源保护,确保我市生产生活用水平安;加强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建设以自然保护区为主的物种保护体系。

  (三)严格执行投资工程管理规定,更加注重开发利用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建立完善工程审批工作流程,标准工程论证会审制度,建立健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方法;从严控制新建矿权数量,加强对现有采矿权的监管,治理恢复已闭坑矿山的生态环境;做好省市重大建设工程的生态环境保护。

  (四)标准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按照?大秦岭西安段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大秦岭西安段保护利用总体规划?和?西安秦岭旅游开展专项规划?的要求,秦岭旅游开展布局形成以环山路为主线,以楼观、草堂、终南山、辋川、骊山为重点区域的“一轴五片区〞的空间结构,形成以自然生态、宗教文化、生态观光为主体的旅游产品体系。加快终南山世界地质公园建设和重点旅游景区的整合工作,标准森林公园建设,完善重点景区和峪口旅游效劳设施建设,在打造“5A〞级景区方面取

  得实质性进展。(五)完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体系。一是建立秦岭生态环境

  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植被保护、治理水土流失、污染减排等工作;二是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使水源保护地、生态保护地等区域居民逐步享受根本均等的公共效劳;三是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制度,在定期进行考核评价的根底上,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四是研究有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鼓励性政策,提出有关生态修复、生态补偿等方面的政策建议,做好秦岭生态功能区立法的前期调研工作。

  (六)加强执法监督,依法保护生态环境。进一步健全执法监管体制,建立完善社会监督举报机制和执法监察通报制度,定期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对重点区域组织联合执法,严肃查处违规建设、违法排污、破坏植被、乱捕滥猎、非法采矿等行为,实现执法监察网络全覆盖。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随着生态建设和保护力度加强,未来5年,秦岭北麓生态环境将不断提升,生态功能日益彰显,生态空间与产业空间相互渗透,“山水秦岭、人文西安〞的独特魅力充分展示,形成城市与山水相融合、生态与经济社会相协调、人与自然相和谐的开展新格局,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家中央森林公园和国际生态保护示范区。

篇五:对照检查材料关于秦岭西安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3.25•【字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13年6月27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26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

  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19年12月27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20年3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制

  目录

  第三章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第四章自然资源保护第五章人文资源保护第六章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其他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以下简称秦岭范围)和秦岭范围外围划定的建设控制地带,由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确定,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四至界限为准。

  第三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遵循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综合治理、科学利用、严格监管、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秦岭范围内的相关区县(以下简称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环

  境保护工作。秦岭范围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

  作。

  第五条市、相关区县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

  督检查,考核市级有关部门、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解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对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对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相关区县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七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水源涵养、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植被恢复、矿山环境治理等有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系统监测、维护、修复及其综合管理工作。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统筹相关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生态产业发展,改善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支持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基金会,拓宽投融资渠道,吸引国(境)内外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支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公益事业。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活动。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提高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九条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决策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通过听证、论证、专家咨询、社会公开、风险评估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接受公众监督,促进科学决策。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各类环境保护活动,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增强公众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

  教育部门、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资源环境国情、生态价值观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活动。

  每年三月第三个星期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周。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二)监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实施;(三)督促市级有关部门、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落实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做

  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四)组织拟订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制度,统筹协调秦岭生态环境

  保护综合执法工作;(五)组织协调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重大案件、跨区域案件的查处;(六)组织实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制度;(七)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发布秦岭生态环境相关信

  息;(八)调研秦岭生态环境状况,提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建议;(九)组织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重点做好下列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绿色发展、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等工作,协调、指导产业布局、规模和结构调整;

  (二)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国土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植树造林、退耕还林还草、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统一管理村镇规划;

  (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质量监测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四)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生物物种资源、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组织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指导发展生态农业;

  (五)水行政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水利设施、水利工程、水域及其岸线的保护和管理,河道、水库管理,水土保持,节约用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污泥处置的监督管理;

  (六)住建部门负责指导相关区县做好建设管理,监督指导村镇建设;(七)交通部门负责交通设施管理范围内生态环境整治、违法建设查处;(八)文化旅游部门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监督管理,监督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指导乡村旅游发展;(九)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收集处置、建筑垃圾消纳利用的监督管理。财政、民族宗教、商务、工信、审计、气象、民政、公安、大数据、统计、科技、应急、市场监管、体育、文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三条秦岭范围内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植物园、动物园、水利风景区、国有林场、文物保护单位等的管理机构,按照其职责做好管理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秦岭范围内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教育所属人员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协助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鼓励村民会议、居民会议依法制定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十五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负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秦岭范围内自然资源、人文资源的调查、监测、评估、修复、治理信息,污染防治、灾害防治、网格化管理、考核评价、行政执法等信息纳入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在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协调和指导下,建立区域协作、信息共享、定期会商、预警应急、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等机制,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适时组织负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经依法批准由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相关区县负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驻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执法机构,或者依法委托有关保护管理机构进行执法。

  第十七条负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应用科技手段,完善违法行为发现渠道和处置模式,开展在线巡查和实地核查。

  负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先行制止,并移交有

  权处理部门依法查处。有权处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移交部门。负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人员的管理、教

  育和培训,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制度。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无缝对接、多网

  合一的原则,科学划分网格单元,明确网格管理范围、管理标准和责任人。优先吸收熟悉地形地貌、能够完成巡查任务的当地居民担任基层网格员。

  第十九条建立负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负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移送前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第二十条负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通过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对严重失信的相关责任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一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行差异化考核。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考核以完成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为主要依据,综合评价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情况、秦岭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资金投入使用情况、公众满意程度,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第二十二条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第二十三条对秦岭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持续下降或者未完成秦岭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改善目标的区域,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该区域所在地的相关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说明情况,并提出整改措施。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督促该区域所在地的相关区县人民政府采取措施落实有关要求,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情况。

  第三章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第二十五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秦岭范围内的生态、农业、城镇空间布局,划定和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分区分类实施用途管制。

  第二十六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结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根据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组织有关部门依法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期目标和近期目标、保护的重点区域、主要任务、保护修复治理措施等内容,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绘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分

  区保护图。

  第二十七条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突出秦岭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

  第二十八条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根据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绘制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分区保护详图,经相关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报相关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九条经批准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编制程序进行。

  编制、修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三十条涉及秦岭的各类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涉及秦岭的,应当经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

  各类规划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逐步实行多规合

  一。

  第三十二条秦岭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秦岭范围外围应当划定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提出建设控

  制地带内开发建设活动的具体限制要求。

  第三十三条秦岭范围下列区域,除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应当划为核心保护区:

  (一)海拔2000米以上区域,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1000米以内、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

  (二)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世界遗产;(三)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四)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中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与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集中连片,需要整体性、系统性保护的区域。

  第三十四条秦岭范围下列区域,除核心保护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应当划为重点保护区:

  (一)海拔1500米至2000米之间的区域;(二)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一般控制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三)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公园的重要功能区,植物园、水利风景区;(四)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国有天然林分布区,重要湿地,重要的大中型水库、天然湖泊;(五)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第三十五条秦岭范围内除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保护区。

  一般保护区范围应当严于《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关于一般保护区范围的划分标准划定。

  第三十六条秦岭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房地产开发;(二)开山采石;(三)新建宗教活动场所;(四)新建、扩建经营性公墓;(五)新建高尔夫球场;(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秦岭山体坡底以上区域,除实施能源、交通、水利、国防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

  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外,还禁止下列活动:(一)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二)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三)新建水电站;(四)新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度假山庄;(五)削山造地、挖地造湖。

  第三十七条核心保护区内,实施生态功能全方位保护,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和自然文化遗产原真性、完整性的干扰和影响。

  除《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另有规定外,核心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与生

  态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重点保护区内,应当以植被、水源地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为主,恢复植被、退耕还林还草。

  除《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另有规定外,重点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与其保护功能不相符的开发建设活动。

  第三十九条一般保护区内,应当以提高绿化面积,发展生态农业、生态旅游为主,可以发展区域环境资源可承载的产业和进行必要的村镇建设。

  一般保护区内严格控制开发建设活动的空间范围和规模,限制建筑的高度和密度。

  第四十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划定的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管理有相关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秦岭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生产、生活和开发建设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建设活动的具体限制要求,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依法采取相应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保证秦岭生态功能不降低。

  第四十一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标志、标牌、界桩设置标准和办法,设置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的保护标志、标牌、界桩。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需要,设置保护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保护标志、标牌、界桩和保护设施。

  第四章自然资源保护

  第四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对秦岭自然资源进行调查、监测、评估,建立档案,全面掌握秦岭生态系统构成、分布与动态变化,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十三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采取封育保护、封山禁牧、退耕还林还草、植树造林种草、水土保持、河湖整治、迁地保护、人工影响天气,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生物多样性保护基地、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定禁猎(渔、采)区,规定禁猎(渔、采)期等措施,维护和改善秦岭生态环境。

  第四十四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落实天然林、天然草场草甸保护的优惠政策和措施,明确天然林保护责任区,促进秦岭植物资源持续增长。

  国家划定的天然林保护范围,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十五条禁止在秦岭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鼓励在秦岭二十五度以下的坡耕地进行退耕还林还草。

  秦岭范围内的河流两岸坡地、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和已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禁垦陡坡地,由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组织退耕还林还草。退耕还林还草范围,由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采取措施保护植被,涵养水源,防御水灾害,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加强河道岸线管控,维护管理蓄水、引水、调水、供水和节水设施,保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秦岭水环境质量状况监测,发现水质不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治理。

  第四十七条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安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已有的排污口应当限期拆除。

  国家、地方供水工程水源涵养地和其他饮用水地表水、地下水的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有关规定从严执行。

  第四十八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充分利用有利的气象条件,采取人工影响天气等技术措施,科学利用空中云水资源,增加秦岭水源涵养量。

  第四十九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保护和增殖秦岭野生动植物资源。

  第五十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秦岭范围内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对自然退化或者遭到破坏的湿地,采取水源补给、退耕还湿、封育

  禁牧、污染源控制等措施,恢复生态。

  第五十一条秦岭范围内具有重要科学研究、观赏和其他特殊价值的地质遗迹,地质遗迹保护区(点)管理机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规范科学研究和游览活动,保证地质遗迹不受破坏。

  第五十二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森林、草原、水资源、野生动植物、湿地、地质遗迹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破坏自然资源、影响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秦岭植被防火责任制,健全防火制度,划定责任区,落实防火责任,划定防火区,规定防火期,加强防火宣传和用火管理,完善防火指挥系统和火情监测预警体系,编制火灾应急预案,建立火灾扑救队伍,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设备,做好秦岭植被防火工作。

  第五十四条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秦岭范围内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疫情和有害生物的调查、监测、预报、通报,及时提出防治方案。

  发生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疫情,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及时除治。

  第五十五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资源规划、水行政、秦岭保护部门对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全面调查,划定重点防治区,采取

  防治措施,保护动植物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

  第五章人文资源保护

  第五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物、文化旅游、民族宗教、住建部门对秦岭范围内的文物古迹、革命遗址、古栈道、古镇古村、名人故居、非物质文化遗产、寺观教堂和有明确文字记载且在历史上有一定影响的遗迹等人文资源进行调查、登记,建立档案,制定秦岭人文资源保护名录。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秦岭人文资源保护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七条列入秦岭人文资源保护名录的文物古迹、革命遗址、古栈道、古镇古村、名人故居、寺观教堂和有明确文字记载且在历史上有一定影响的遗迹,应当整体保护,保持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

  前款人文资源有损毁危险,修缮保养义务人应当履行修缮保养义务;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

  第五十八条秦岭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严格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和管理。

  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人文资源,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由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制定保护措施,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

  第五十九条秦岭范围内的古镇古村应当保持原有路网格局、街巷特色和名称。古镇古村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修缮具有代表性的古民居、店

  铺等传统建筑,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村镇规划要求,其体量、造型和色彩,应当体现古镇古村的建筑风格和特色,并与周边景观相协调。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改善古镇古村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

  第六十条文化旅游部门应当对与秦岭有关的历史事件、文学艺术、地名典故、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整理、研究、保护和利用。

  第六章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

  第六十一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和调整产业布局、规模、结构,降低污染物排放量、扩大秦岭生态环境容量,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

  第六十二条秦岭范围内的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符合相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不符合相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相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进行开发建设活动。

  第六十三条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实行产业准入清单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产业准入清单,严

  格建设项目审批,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六十四条秦岭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应当注重建筑风格、建筑色彩与自然环境

  的相互融合,体现地域及自然山水特色,其选址选线应当避让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无法避让的,应当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等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

  第六十五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编制实施水土保持等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办理节能评估和审查等手续。

  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配套建设水土保持、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设施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施工产生的弃渣、弃土和其他废弃物应当回收利用或者运输到指定地点消纳,不得破坏生态景观、污染河流水系,不得向耕地、林地、河道、水库、湖泊等法律、法规禁止倾倒、堆放的地点倾倒、堆放。

  第六十六条秦岭范围内调度水资源、建设水库等水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留足生态基流,在拦河坝上设置生态基流口,保障河流合理流量和水库、湖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生态平衡。

  第六十七条秦岭范围内的交通设施建设,应当尽可能利用现有基础扩能改造,避免对重要自然景观和生态系统的分割。

  第六十八条在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的行政村,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实用性村庄规划,报相关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六十九条秦岭范围内宅基地的审批、使用,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

  行。村民取得新的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原有宅基地应当在住宅建成后交回集体经济组织。

  第七十条秦岭范围内的旅游景区,应当科学确定游览线路,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不得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

  第七十一条规划建设农家乐、民宿应当依托原有村落、自有房屋条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村镇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

  农家乐、民宿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禁止在核心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隐患点范围内开办农家乐、民宿,禁止占用耕地、林地、河道、公路用地及公路建设控制区开办农家乐、民宿。

  第七十二条秦岭范围内的村镇、旅游景区、农家乐、民宿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优先选用电能、太阳能、天然气、液化气、沼气等清洁能源。旅游观光车应当使用清洁能源车辆。

  第七十三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秦岭范围内规划建设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确定运行、维护、管理模式,规范公共卫生管理,实现污水达标排放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排放污水、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破坏、擅自停止使用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

  第七十四条秦岭范围内进行影视拍摄或者举办大型活动,拍摄单位和举办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方案,采取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活动结束后,拍摄单位和举办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方案,恢复环境。影视拍摄和大型活动的审批部门应当组织对环境恢复情况进行验收。

  影视拍摄和大型活动的审批部门应当对拍摄单位和举办单位的活动进行监督,督促落实环境保护措施。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七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依法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地区给予生态保护补偿,指导和推进生态环境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流域下游与上游之间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建立横向补偿关系。

  第七十六条秦岭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应当依法确定责任人。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修复治理。

  实施秦岭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应当因地制宜、科学合理,提高针对性和有效性,不得造成新的污染。

  第七十七条秦岭范围内实行矿业权退出补偿机制。矿业权退出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秦岭山体坡底以上区域已取得矿业权的企业和秦岭范围内现有采石企业,应当

  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退出,并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资源规划、生态环境、秦岭保护部门对企业退出和履行义务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十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开展秦岭生态环境公益性修复治理。

  资源规划、生态环境、水行政、秦岭保护等部门,应当为公益性修复治理提供修复治理地点和无偿技术指导。

  第七十九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制定并组织实施移民搬迁计划,将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内的居民和企业有计划、有步骤地迁出。核心保护区优先实施生态搬迁。

  已经实施移民搬迁、企业迁建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限期拆除,恢复生态。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移民搬迁安置补偿制度,保障搬迁移民有安置住房、有生活来源,使搬迁移民生活不低于原有水平。

  第八十条因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或者防汛、防火、预防疫源疫病需要,确需对秦岭相关区域采取封闭措施的,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临时封闭措施,禁止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人员进入。封闭的时间、区域应当经科学论证,并提前三日向社会公布。

  因抢险救灾、控制扑灭疫源疫病需要,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对秦岭相关区域采取紧急封闭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一条秦岭范围内的人员,应当爱护秦岭生态环境,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入封闭区域;(二)违反环境保护、旅游、安全管理规定;(三)破坏环境保护、旅游、安全等公共服务设施;(四)非法野外使用明火;(五)随意丢弃废弃物;(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二条提倡文明祭祀和以植树方式取代土葬坟头。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内禁止焚烧纸钱纸扎、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十三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公众参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收集、研究公众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实施、保护措施、利用服务、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八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评估。综合评估每五年不少于一次。

  综合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二)重大保护、修复工程的实施情况;(三)自然资源、人文资源的动态变化情况和保护状况;(四)秦岭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开发建设活动的监管情况;(五)行政执法的开展情况;(六)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七)其他应当综合评估的内容。

  综合评估结果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依法追究损害秦岭生态环境单位和个人的赔偿责任。

  造成秦岭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秦岭生态环境的替代修复。

  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十六条对破坏、污染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鼓励律师、法律服务志愿者,对环境公益诉讼提供法律服务。

  第八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均有制止或者向负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投诉、举报的权利;对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均有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的权利。

  负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方式。接到对破坏秦岭生态环境行为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先行制止,移交有权处理部门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向社会公开。

  接到投诉、举报的机关或者部门,应当对投诉人、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

  第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从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成绩突出的;(二)举报、制止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在扑救山火或者预防其他灾害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四)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研究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取得显著成效的;(五)保护秦岭生态环境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进行房地产开发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拆除,恢复原状,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一项规定,非法勘查矿产资源的,由资源规划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和开山采石的,由资源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根据违法情形依法可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五项,第二款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实施相关禁止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拆除,恢复原状,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九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违法进行开发建设活动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对单位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破坏或者擅自移动保护标志、标牌、界桩和保护设施的,由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留足生态基流,或者未设置生态基流口的,由水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条规定,作出罚款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二款、第九十二条规定,对单位作出五万元以上、对个人作出三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九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的公职人员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造成秦岭生态环境和资源破坏等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未按照规定要求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或者弄虚作假的;

  (二)指使、授意或者放任分管部门,对不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违反规定审批的;

  (三)未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管查处不力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法律责任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九十七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照市人民政府授权,比照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职责,负责管理范围内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九十八条本条例有关秦岭分区保护的规定与生态保护红线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从严管理的原则执行。

  第九十九条本条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篇六:对照检查材料关于秦岭西安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方法

  根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方法全文内容,仅。

  第一条为了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根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方法,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监视管理,协调处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灞桥区、临潼区、长安区、蓝田县、周至县、户县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监视管理和协调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保护监视,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开展和改革、规划、建立、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务、农林、公安、旅游、文物、交通运输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处置重大事件和严重违法案件。

  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时,可即时组织召开。市、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领导。

  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报告以下事项:

  (一)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二)本辖区内影响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事件、案件;(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下达任务的完成情况。第六条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四至界限为:(一)东、西、南至本市行政界限;(二)周至县、户县、长安区行政区域内北至S107省道以北一千米;(三)蓝田县行政区域内,北至S107省道;(四)灞桥区行政区域内北至灞桥区临潼区交界,南至灞桥区蓝田县交界,西至沿阴坡村、下鲁峪村西界至柿园接二网路,沿二网路至新兴王柯寨段南延伸线至灞桥区蓝田县交界,东至灞桥区行政界限;(五)临潼区行政区域内,南至临潼区行政界限,北至西临城市快速干道临马路至临蓝路,其中陕鼓厂至华清池段北至骊山坡脚线,西至临潼区灞桥区交界,不含西安临潼国家旅游休闲度假区规划范围。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的四至界限需要调整的,由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征求各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专项规划由开展和改革、建立、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务、农林、旅游、文物、交通运输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编制。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大秦岭西安段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大秦岭西安段生态环境保护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统一的生态管控边界,实现用地边界、空间信息、建立工程参数的统一,防止各类规划之间的矛盾,并就环境影响进行专门说明,作为规划的组成局部。

  第八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内容包括:

  (一)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分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法定职责;(四)调查取证、告知、听证、送达等行政执法程序法律知识;(五)联合执法、委托执法、行政执法协助等法律知识;(六)其他法律、法规。第九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采用遥感监测、数字化监控系统等措施,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信息系统,实行地域网格化监管。第十条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监视指导,依法查处跨区县违法案件。第十一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应当制定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巡查通报制度。

  市级相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巡查通报制度的要求,做好巡查通报工作。

  第十二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机制。

  区县人民政府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派驻行政执法人员,具体派驻部门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派驻人员应当承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领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纠正违反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十四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违法建立行为,应当在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移交相关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应当办理建立工程准入手续未办理进行建立的,由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依法查处。

  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立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占用的土地属于林地或者河道管理范围的,由林业、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其他违法行为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在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立的,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以下影响生态环境的违法案件,对生态环境影响重大、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可由市或者相关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组织联合执法:

  (一)非法探矿、采矿;(二)违法建造房屋、乱搭乱建棚房等违法建立;(三)污染水源地;(四)破坏耕地、湿地、林地;(五)破坏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林或者破坏地貌、植被;(六)非法捕捞、捕杀野生动物;(七)其他重大违法案件。第十六条市、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邮箱、单位地址和其他便于公众投诉举报的方式,承受单位和个人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市、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情况,并将结果及时答复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的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第十七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视员队伍。监视员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立即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第十八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与相邻地市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协作和案件协查,互相通报信息,实现资源共享。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工程,建立单位应当向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提出工程准入申请,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条房地产以外的其他建立工程,建立单位应当向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区县秦岭生态环

  境保护管理机构在二十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准入或不予准入意见书,书面送达申请人,并抄送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建立单位提出准入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工程申请文件;(二)营业执照;(三)工程的名称、性质、用途、规模;(四)工程拟选地址;(五)其他相关文件。第二十二条建立工程取得工程准入意见书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规划及其他手续。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许可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并查验工程准入意见书。对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不得许可。第二十三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在办理准入手续时,需要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查阅资料或者咨询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第二十四条在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内拍摄电影、电视、广告和音像资料或者举办其他大型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向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按规定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告知举办单位及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机构。

  第二十五条活动举办单位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活动对秦岭生态环境的影响评估;(二)环境保护措施;(三)活动根本情况。第二十六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规划、建立、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林、公安、水务、气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秦岭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秦岭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需要调整的,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封闭实施方案,采取封闭措施,禁止游客等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人员进入。封闭实施方案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七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设置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适度开发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的标志、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撤除。第二十八条因防汛、防火等预防灾害的原因,确需对相关区域采取封闭措施的,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因抢险、救灾等原因,对相关区域确需采取紧急封闭措施的,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九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人文资源,由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建立档案,报市秦岭

  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汇总,由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报送市人民政府列入秦岭历史人文资源保护,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建立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工程批准的位置、范围、数量等内容进行建立,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同步恢复生态,减少对水体、山体和植被的破坏。

  国土资源、水务、农林、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建立工程的实施过程进行监视管理,催促建立单位和个人履行治理义务。

  第三十一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商相关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区域经济和旅游开展等情况,统筹编制农家乐集中经营场所,以及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环境卫生、道路、公共停车场等根底设施的设置规划。

  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设置规划的要求,制定年度建立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农家乐的监视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视管理机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农家乐监视管理的相关工作,指导农家乐经营者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违法占地或者占用河道经营;(二)按规定处理和收集生活污水、垃圾,不得随意排放、弃置。(三)优先选择清洁能源,不得砍伐林木作为燃料;(四)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村民建立住宅应当按照镇规划、村庄规划和村民住宅技术标准的要求,自主设计或者选择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住宅设计图。

  未制定规划的村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开展的具体情况和村民住宅技术标准,对村民住宅的建筑总面积、层数等作出具体规定。

  禁止超越批准的宅基地面积或者在批准的宅基地面积内擅自加宽加高建立村民住宅。

  第三十五条从事设施农业等现代农业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立;

  (二)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

  (三)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效劳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六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户外活动情况,商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划定旅游景区外穿越山岭、攀登山峰的路线和露营地,并向社会公布。从事穿越山岭、攀登山峰等户外活动的人员,应当按照公布的路线开展活动,并将产生的垃圾带离。第三十七条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峪口和硬化道路的峪道,设置垃圾收集设施,配备保洁人员,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第三十八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旅游景区,应当设置机动车停放点。景区管理机构可以采用新能源车辆运送游客,减少尾气和噪音对环境的污染。

  第三十九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实行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秦岭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相关管理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条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相关管理规定,核算、存储、使用和管理秦岭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建立工程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按照核定的数额缴纳。

  第四十一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法,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视。单位和个人发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有权向监察部门举报。

  第四十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机制。市、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及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履行相关管理职责,应当承当相应责任。

  第四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约谈制度,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履职不到位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约谈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五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违法行为的处理情况进行监视。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建议监察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四十六条本方法自**年12月25日起施行。

篇七:对照检查材料关于秦岭西安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突出问题台账

  (省台账79个点位)

  序号

  问题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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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改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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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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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除复绿

  按照《西安市临潼区秦岭北麓违建专项整治工作彻底整治实施方案》,依

  法依规完成整治

  2019.06.30

  临潼区政府

  已完成

  西安市临潼2019年省秦岭生34态环境突出问题区新全蛋鸡

  整治工作台账场

  保留

  按照《西安市临潼区秦岭北麓违建专项整治工作彻底整治实施方案》,依

  法依规完成整治

  2019.06.30

  临潼区政府

  已完成

  西安市临潼2019年省秦岭生35态环境突出问题区东昇养鸡

  整治工作台账专业合作社

  36

  2019年省秦岭生态环境突出问题

  龙河建材厂

  保留

  按照《西安市临潼区秦岭北麓违建专项整治工作彻底整治实施方案》,依

  法依规完成整治

  拆除搬迁

  按照《西安市临潼区秦岭北麓违建专项整治工作彻底整治实施方案》,依

  -7-

  2019.06.302019.06.30

  临潼区政府临潼区政府

  已完成已完成

  整治工作台账2019年省秦岭生37态环境突出问题

  整治工作台账

  农贸市场

  西安市临潼2019年省秦岭生38态环境突出问题区马额新兴

  整治工作台账加油站

  2019年省秦岭生39态环境突出问题

  整治工作台账

  时代家园

  2019年省秦岭生王将龙养猪

  40态环境突出问题

  整治工作台账

  场

  2019年省秦岭生41态环境突出问题春云养鸡场

  整治工作台账

  2019年省秦岭生东岳村尖山

  42态环境突出问题

  整治工作台账

  村水厂

  拆除

  法依规完成整治按照《西安市临潼区秦岭北麓违建专项整治工作彻底整治实施方案》,依

  法依规完成整治

  2019.06.30

  保留

  按照《西安市临潼区秦岭北麓违建专项整治工作彻底整治实施方案》,依

  法依规完成整治

  2019.06.30

  拆除保留保留拆除复绿

  按照《西安市临潼区秦岭北麓违建专项整治工作彻底整治实施方案》,依

  法依规完成整治

  按照《西安市临潼区秦岭北麓违建专项整治工作彻底整治实施方案》,依

  法依规完成整治

  按照《西安市临潼区秦岭北麓违建专项整治工作彻底整治实施方案》,依

  法依规完成整治

  按照《西安市临潼区秦岭北麓违建专项整治工作彻底整治实施方案》,依

  法依规完成整治

  2019.06.302019.06.302019.06.302019.06.30

  临潼区政府临潼区政府临潼区政府临潼区政府临潼区政府临潼区政府

  已完成已完成已完成已完成已完成已完成

  西岳村天然2019年省秦岭生43态环境突出问题气管道骆岭

  整治工作台账阀室

  保留

  按照《西安市临潼区秦岭北麓违建专项整治工作彻底整治实施方案》,依

  法依规完成整治

  2019.06.30

  临潼区政府

  已完成

  -8-

  2019年省秦岭生穆柯寨村广

  44态环境突出问题

  整治工作台账

  发养猪厂

  保留

  按照《西安市临潼区秦岭北麓违建专项整治工作彻底整治实施方案》,依

  法依规完成整治

  2019.06.30

  2019年省秦岭生45态环境突出问题穆柯寨山庄

  整治工作台账

  拆除复绿

  按照《西安市临潼区秦岭北麓违建专项整治工作彻底整治实施方案》,依

  法依规完成整治

  2019.06.30

  王湾村设施2019年省秦岭生46态环境突出问题农业(鑫旺黑

  整治工作台账猪养殖场)

  保留

  按照《西安市临潼区秦岭北麓违建专项整治工作彻底整治实施方案》,依

  法依规完成整治

  2019.06.30

  临潼区政府临潼区政府临潼区政府

  已完成已完成已完成

  2019年省秦岭生王湾村李小47态环境突出问题

  整治工作台账红养羊基地

  拆除复绿

  按照《西安市临潼区秦岭北麓违建专项整治工作彻底整治实施方案》,依

  法依规完成整治

  2019.06.30

  临潼区政府

  已完成

  王湾村姚坡2019年省秦岭生48态环境突出问题新希望养殖

  整治工作台账合作社项目

  拆除复绿

  按照《西安市临潼区秦岭北麓违建专项整治工作彻底整治实施方案》,依

  法依规完成整治

  2019.06.30

  临潼区政府

  已完成

  西岳村惠岳2019年省秦岭生49态环境突出问题畜牧业有限

  整治工作台账公司

  保留

  按照《西安市临潼区秦岭北麓违建专项整治工作彻底整治实施方案》,依

  法依规完成整治

  2019.06.30

  临潼区政府

  已完成

  -9-

  2019年省秦岭生西岳村韵丰50态环境突出问题

  整治工作台账园家庭农场

  保留

  按照《西安市临潼区秦岭北麓违建专项整治工作彻底整治实施方案》,依

  法依规完成整治

  2019.06.30

  临潼区政府

  已完成

  2019年省秦岭生业池村大田51态环境突出问题

  整治工作台账牧业养殖厂

  保留

  按照《西安市临潼区秦岭北麓违建专项整治工作彻底整治实施方案》,依

  法依规完成整治

  2019.06.30

  临潼区政府

  已完成

  2019年省秦岭生业池村权利

  52态环境突出问题

  整治工作台账

  养殖场

  保留

  按照《西安市临潼区秦岭北麓违建专项整治工作彻底整治实施方案》,依

  法依规完成整治

  2019.06.30

  临潼区政府

  已完成

  2019年省秦岭生业池村刘新

  53态环境突出问题

  整治工作台账

  强养猪场

  保留

  按照《西安市临潼区秦岭北麓违建专项整治工作彻底整治实施方案》,依

  法依规完成整治

  2019.06.30

  临潼区政府

  已完成

  2019年省秦岭生仁宗庙停车

  54态环境突出问题

  整治工作台账

  场

  2019年省秦岭生55态环境突出问题

  整治工作台账

  售票亭

  西安市临潼2019年省秦岭生56态环境突出问题区燕辉养猪

  整治工作台账厂(养猪)

  拆除复绿拆除复绿

  按照《西安市临潼区秦岭北麓违建专项整治工作彻底整治实施方案》,依

  法依规完成整治

  按照《西安市临潼区秦岭北麓违建专项整治工作彻底整治实施方案》,依

  法依规完成整治

  2019.06.302019.06.30

  保留

  按照《西安市临潼区秦岭北麓违建专项整治工作彻底整治实施方案》,依

  法依规完成整治

  2019.06.30

  临潼区政府临潼区政府临潼区政府

  已完成已完成已完成

  -10-

  临潼区锦鑫2019年省秦岭生57态环境突出问题养殖厂(骊东

  整治工作台账养鸡场)

  保留

  按照《西安市临潼区秦岭北麓违建专项整治工作彻底整治实施方案》,依

  法依规完成整治

  2019.06.30

  临潼区政府

  已完成

  小金安庙养2019年省秦岭生58态环境突出问题殖专业合作

  整治工作台账社(养猪)

  保留

  按照《西安市临潼区秦岭北麓违建专项整治工作彻底整治实施方案》,依

  法依规完成整治

  2019.06.30

  临潼区政府

  已完成

  2019年省秦岭生勇成养殖场

  59态环境突出问题

  整治工作台账

  (养猪)

  保留

  按照《西安市临潼区秦岭北麓违建专项整治工作彻底整治实施方案》,依

  法依规完成整治

  2019.06.30

  临潼区政府

  已完成

  2019年省秦岭生小金顺利养60态环境突出问题

  整治工作台账殖厂(养猪)

  保留

  按照《西安市临潼区秦岭北麓违建专项整治工作彻底整治实施方案》,依

  法依规完成整治

  2019.06.30

  临潼区政府

  已完成

  张定湾养猪2019年省秦岭生61态环境突出问题厂(特种养殖

  整治工作台账基地)

  保留

  按照《西安市临潼区秦岭北麓违建专项整治工作彻底整治实施方案》,依

  法依规完成整治

  2019.06.30

  临潼区政府

  已完成

  2019年省秦岭生毛湾村邓湾

  62态环境突出问题

  整治工作台账

  组养鸡厂

  拆除复绿

  按照《西安市临潼区秦岭北麓违建专项整治工作彻底整治实施方案》,依

  法依规完成整治

  2019.06.30

  临潼区政府

  已完成

  -11-

  2019年省秦岭生欠湾村养殖

  63态环境突出问题

  整治工作台账

  场

  2019年省秦岭生刘振奇养鸡

  64态环境突出问题

  整治工作台账

  养羊棚

  2019年省秦岭生王亚萍家庭

  65态环境突出问题

  整治工作台账

  农场

  2019年省秦岭生66态环境突出问题

  整治工作台账

  2019年省秦岭生67态环境突出问题

  整治工作台账

  刘良牛场谢牢羊场

  2019年省秦岭生韩新房养牛

  68态环境突出问题

  整治工作台账

  户

  2019年省秦岭生闫金鹏养羊

  69态环境突出问题

  整治工作台账

  户

  2019年省秦岭生70态环境突出问题小金金龙养

  整治工作台账

  保留保留保留保留保留保留保留保留

  按照《西安市临潼区秦岭北麓违建专项整治工作彻底整治实施方案》,依

  法依规完成整治

  2019.06.30

  临潼区政府

  已完成

  按照《西安市临潼区秦岭北麓违建专项整治工作彻底整治实施方案》,依

  法依规完成整治

  2019.06.30

  临潼区政府

  已完成

  按照《西安市临潼区秦岭北麓违建专项整治工作彻底整治实施方案》,依

  法依规完成整治

  2019.06.30

  按照《西安市临潼区秦岭北麓违建专项整治工作彻底整治实施方案》,依

  法依规完成整治

  按照《西安市临潼区秦岭北麓违建专项整治工作彻底整治实施方案》,依

  法依规完成整治

  按照《西安市临潼区秦岭北麓违建专项整治工作彻底整治实施方案》,依

  法依规完成整治

  2019.06.302019.06.302019.06.30

  临潼区政府临潼区政府临潼区政府临潼区政府

  已完成已完成已完成已完成

  按照《西安市临潼区秦岭北麓违建专项整治工作彻底整治实施方案》,依

  法依规完成整治

  按照《西安市临潼区秦岭北麓违建专项整治工作彻底整治实施方案》,依

  法依规完成整治

  -12-

  2019.06.302019.06.30

  临潼区政府临潼区政府

  已完成已完成

  殖场

  2019年省秦岭生小金三虎养

  71态环境突出问题

  整治工作台账

  殖场

  2019年省秦岭生72态环境突出问题韩较养殖场

  整治工作台账

  2019年省秦岭生金阳专业合

  73态环境突出问题

  整治工作台账

  作社

  保留保留保留

  按照《西安市临潼区秦岭北麓违建专项整治工作彻底整治实施方案》,依

  法依规完成整治

  按照《西安市临潼区秦岭北麓违建专项整治工作彻底整治实施方案》,依

  法依规完成整治

  按照《西安市临潼区秦岭北麓违建专项整治工作彻底整治实施方案》,依

  法依规完成整治

  2019.06.302019.06.302019.06.30

  临潼区政府临潼区政府临潼区政府

  已完成已完成已完成

  2019年省秦岭生方园专业合

  74态环境突出问题

  整治工作台账

  作社

  2019年省秦岭生75态环境突出问题笤帚厂扩建

  整治工作台账

  2019年省秦岭生豪迪专业合

  76态环境突出问题

  整治工作台账

  作社

  保留保留保留

  按照《西安市临潼区秦岭北麓违建专项整治工作彻底整治实施方案》,依

  法依规完成整治

  按照《西安市临潼区秦岭北麓违建专项整治工作彻底整治实施方案》,依

  法依规完成整治

  按照《西安市临潼区秦岭北麓违建专项整治工作彻底整治实施方案》,依

  法依规完成整治

  2019.06.302019.06.302019.06.30

  临潼区政府临潼区政府临潼区政府

  已完成已完成已完成

  2019年省秦岭生小金印象里

  77态环境突出问题

  整治工作台账

  民宿

  78

  2019年省秦岭生态环境突出问题

  小金花乡

  拆除复绿

  按照《西安市临潼区秦岭北麓违建专项整治工作彻底整治实施方案》,依

  法依规完成整治

  拆除复绿

  按照《西安市临潼区秦岭北麓违建专项整治工作彻底整治实施方案》,依

  -13-

  2019.06.302019.06.30

  临潼区政府临潼区政府

  已完成已完成

  整治工作台账

  石化有限公2019年省秦岭生79态环境突出问题司临潼加油

  整治工作台账站

  法依规完成整治

  拆除复绿

  按照《西安市临潼区秦岭北麓违建专项整治工作彻底整治实施方案》,依

  法依规完成整治

  2019.06.30

  临潼区政府

  已完成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突出问题台账

  (省委环保督察/省联合执法)

  序号

  问题来源

  反馈(发现)问题

  整改目标

  整改措施

  完成时限

  责任单位完成效果

  秦陵大水沟

  省委环保督察

  1

  安琪石厂生

  (省联合执法)

  态破坏

  复绿

  按照《西安市临潼区秦岭北麓9处废弃矿点综合整治方案》,依法依规完2018.12.31临潼区政府已完成

  成整治

  仁宗陈刘采

  省委环保督察

  2

  石场生态破

  (省联合执法)

  坏

  复绿

  按照《西安市临潼区秦岭北麓9处废弃矿点综合整治方案》,依法依规完2018.12.31临潼区政府已完成

  成整治

  3省委环保督察仁宗庙停车拆除复绿按照《西安市临潼区秦岭北麓违建专2018.12.31临潼区政府已完成

  -14-

  (省联合执法)场生态破坏问题

  项整治工作彻底整治实施方案》,依法依规完成整治

  -15-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突出问题台账

  序号

  问题来源

  (省台账33个五乱问题)

  反馈(发现)问题

  整改目标

  整改措施

  完成时限

  责任单位完成效果

  1

  2019年省秦岭生态环境穆寨街办王湾向村李小红突出问题整治工作台账羊场

  拆除、加强监管

  拆除

  2019.06.30临潼区政府已完成

  2

  2019年省秦岭生态环境穆寨街办姚坡组湾村姚坡突出问题整治工作台账新希养殖合作社

  3

  2019年省秦岭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治工作台账

  穆寨街办穆寨村穆柯山庄

  4

  2019年省秦岭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治工作台账

  穆寨街办东岳村尖山水厂

  5

  2019年省秦岭生态环境代王街办李河村东赵组周突出问题整治工作台账建宏、周雨超占农宅

  拆除、加强监管拆除、加强监管拆除、加强监管拆除、加强监管

  拆除

  2019.06.30临潼区政府已完成

  拆除拆除

  2019.06.30临潼区政府已完成2019.06.30临潼区政府已完成

  拆除

  2019.06.30临潼区政府已完成

  6

  2019年省秦岭生态环境代王街办西柳村西柳组江突出问题整治工作台账河环保建材厂职工宿舍楼

  拆除、加强监管

  拆除

  2019.06.30临潼区政府已完成

  7

  2019年省秦岭生态环境代王街办山任村山和组西突出问题整治工作台账安鲁园养生保健公司办公

  拆除、加强监管

  拆除

  2019.06.30临潼区政府已完成

  -16-

  楼

  8

  2019年省秦岭生态环境代王街办李河村赵东组李突出问题整治工作台账河东旗废弃石厂办公房

  代王街办李河村高邢组玉

  9

  2019年省秦岭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治工作台账

  川湖生态园厕所、养殖圈

  舍

  10

  2019年省秦岭生态环境马额街办塚王村堡子组农突出问题整治工作台账贸市场

  11

  2019年省秦岭生态环境马额街办塚王村堡子组时突出问题整治工作台账代家园

  12

  2019年省秦岭生态环境马额街办南庙村东坡组忠突出问题整治工作台账兴砖厂

  13

  2019年省秦岭生态环境铁炉街办南韩村鹏飞鹌鹑突出问题整治工作台账养场

  14

  2019年省秦岭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治工作台账

  仁宗街办庄王村陈门组润

  拆除、加强监管

  拆除、加强监管

  拆除、加强监管拆除、加强监管拆除、加强监管拆除、加强监管拆除、加强监管

  -17-

  拆除

  2019.06.30临潼区政府已完成

  拆除

  2019.06.30临潼区政府已完成

  拆除

  2019.06.30临潼区政府已完成

  拆除

  2019.06.30临潼区政府已完成

  拆除

  2019.06.30临潼区政府已完成

  拆除

  2019.06.30临潼区政府已完成

  拆除

  2019.06.30临潼区政府已完成

  丰公司活动房

  仁宗街办芋坡村张底组周

  15

  2019年省秦岭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治工作台账

  悦辉在住房旁边搭建彩钢

  棚

  拆除、加强监管

  拆除

  2019.06.30临潼区政府已完成

  16

  2019年省秦岭生态环境仁宗街办玉川村陈刘组季突出问题整治工作台账东平违建小木屋

  拆除、加强监管

  拆除

  2019.06.30临潼区政府已完成

  17

  2019年省秦岭生态环境仁宗街办房岩村马角组王突出问题整治工作台账权利小餐饮

  加强监管、规范经营

  停业整顿

  2019.06.30临潼区政府

  已完成

  18

  2019年省秦岭生态环境仁宗街办房岩村马角组王突出问题整治工作台账买小餐饮多搭建

  加强监管、规范经营

  停业整顿

  2019.06.30临潼区政府

  已完成

  19

  2019年省秦岭生态环境仁宗街办房岩村张河组杜突出问题整治工作台账田孝小餐饮超占问题

  加强监管、规范经营

  停业整顿

  2019.06.30临潼区政府

  已完成

  20

  2019年省秦岭生态环境仁宗街办房岩村张河组刘突出问题整治工作台账学峰小餐饮超占问题

  加强监管、规范经营

  停业整顿

  21

  2019年省秦岭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治工作台账

  仁宗街办房岩村硕田溪谷

  加强监管、规范经营

  停业整顿

  -18-

  2019.06.30临潼区政府2019.06.30临潼区政府

  已完成已完成

  山庄乱建

  22

  2019年省秦岭生态环境仁宗街办房岩村房岩组陈突出问题整治工作台账红武小餐饮

  餐厨污水达标排放

  停业整顿

  2019.06.30临潼区政府

  已完成

  23

  2019年省秦岭生态环境仁宗街办芋坡村穹庐民俗突出问题整治工作台账无污水净化

  餐厨污水达标排放

  停业整顿

  2019.06.30临潼区政府

  已完成

  24

  2019年省秦岭生态环境仁宗街办房岩村马角组晏突出问题整治工作台账正小餐饮无排污设备

  餐厨污水达标排放

  停业整顿

  2019.06.30临潼区政府

  已完成

  25

  2019年省秦岭生态环境仁宗街办房岩村马角组周突出问题整治工作台账养权小餐饮无排污设备

  餐厨污水达标排放

  停业整顿

  2019.06.30临潼区政府

  已完成

  26

  2019年省秦岭生态环境仁宗街办房岩村房岩组宗突出问题整治工作台账义农家乐无排污设备

  拆除、加强监管

  拆除

  2019.06.30临潼区政府已完成

  27

  2019年省秦岭生态环境仁宗街办房岩村房岩组陈突出问题整治工作台账小权小餐饮无排污设备

  餐厨污水达标排放

  停业整顿

  2019.06.30临潼区政府

  已完成

  28

  2019年省秦岭生态环境仁宗街办房岩村房岩组陈突出问题整治工作台账转粮小餐饮无排污设备

  餐厨污水达标排放

  停业整顿

  2019.06.30临潼区政府

  已完成

  -19-

  29

  2019年省秦岭生态环境仁宗街办房岩村房岩组陈突出问题整治工作台账小武小餐饮超占问题

  餐厨污水达标排放

  停业整顿

  2019.06.30临潼区政府

  已完成

  30

  2019年省秦岭生态环境仁宗街办房岩村房岩组王突出问题整治工作台账权利小餐饮无排污设备

  餐厨污水达标排放

  停业整顿

  2019.06.30临潼区政府

  已完成

  31

  2019年省秦岭生态环境仁宗街办房岩村马角组王突出问题整治工作台账买小餐饮无排污设备

  餐厨污水达标排放

  停业整顿

  2019.06.30临潼区政府

  已完成

  32

  2019年省秦岭生态环境仁宗街办房岩村硕田溪谷突出问题整治工作台账山庄无排污设备

  餐厨污水达标排放

  停业整顿

  2019.06.30临潼区政府

  已完成

  33

  2019年省秦岭生态环境仁宗街办房岩村房岩组陈突出问题整治工作台账红武小餐饮无排污设备

  餐厨污水达标排放

  停业整顿

  2019.06.30临潼区政府

  已完成

  -20-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突出问题台账

  序号

  问题来源

  (省委工作专班“回头看”)

  反馈(发现)问题

  整改目标

  整改措施

  完成时限

  临潼区斜口街办芷阳湖石榴生

  按要求对拆除垃圾进

  省委工作专班综合态园违建问题,截止2019年7

  1

  行清运,复绿点位进清运垃圾、覆土复绿2019.10.31

  组“回头看”(重复)月10日,垃圾清运尚未完成,

  行补植

  未完成覆土复绿

  责任单位完成效果

  临潼区政府已完成

  由法院依法进行裁严格按照“拉网式排

  省委工作专班综合

  2

  时代家园项目收缴款项不到位决,将项目法人纳入查”初核报告整改措

  组“回头看”(重复)

  失信人员名单

  施整治到位

  2019.10.31

  临潼区政府

  已完成

  临潼区提供的18家农家乐项目由第三方检测单位对

  省委工作专班综合

  完成检测、确保污水

  3

  混合样本水质检测报告中无检农家乐进行逐一检

  2019.08.31临潼区政府已完成

  组“回头看”

  处理达标

  测结论,无法判定整改结果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省委工作专班综合华清爱琴海三期项目,截止2019由有关部门督促加快

  4

  限期完成房屋清退2019.10.31临潼区政府已完成

  组“回头看”(重复)年7月2日已经签订清退协议48

  进行清退工作

  -21-

  户,尚有部分房屋未清退完成,没有恢复房屋原定用途

  -22-

  序号

  问题来源

  省秦岭办卫星图斑1

  反馈问题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突出问题台账

  (省图斑反馈问题)

  反馈(发现)问题

  整改目标

  整改措施

  完成时限

  省秦岭办通过卫星遥感监测下发的疑似图斑19_610115_012

  依法依规按程序没收

  由临潼区政府按程序没收

  2020.12.4

  责任单位完成效果

  临潼区政府已完成

  -23-

篇八:对照检查材料关于秦岭西安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

  第一条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其他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以下简称秦岭范围)和秦岭范围外围划定的建设控制地带,由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确定,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四至界限为准。

  第三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遵循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综合治理、科学利用、严格监管、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

  秦岭范围内的相关区县(以下简称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秦岭范围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相关区县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考核市级有关部门、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解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对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对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相关区县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七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水源涵养、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植被恢复、矿山环境治理等有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系统监测、维护、修复及其综合管理工作。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统筹相关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生态产业发展,改善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支持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基金会,拓宽投融资渠道,吸引国(境)内外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支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公益事业。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活动。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提高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九条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决策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通过听证、论证、专家咨询、社会公开、风险评估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接受公众监督,促进科学决策。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各类环境保护活动,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增强公众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

  教育部门、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资源环境国情、生态价值观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活动。

  每年三月第三个星期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周。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监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实施;

  (三)督促市级有关部门、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落实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组织拟订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制度,统筹协调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

  (五)组织协调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重大案件、跨区域案件的查处;

  (六)组织实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制度;

  (七)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发布秦岭生态环境相关信息;

  (八)调研秦岭生态环境状况,提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建议;

  (九)组织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

  (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重点做好下列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绿色发展、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等工作,协调、指导产业布局、规模和结构调整;

  (二)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国土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植树造林、退耕还林还草、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统一管理村镇规划;

  (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质量监测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四)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生物物种资源、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组织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指导发展生态农业;

  (五)水行政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水利设施、水利工程、水域及其岸线的保护和管理,河道、水库管理,水土保持,节约用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污泥处置的监督管理;

  (六)住建部门负责指导相关区县做好建设管理,监督指导村镇建设;

  (七)交通部门负责交通设施管理范围内生态环境整治、违法建设查处;

  (八)文化旅游部门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监督管理,监督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指导乡村旅游发展;

  (九)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收集处置、建筑垃圾消纳利用的监督管理。

  财政、民族宗教、商务、工信、审计、气象、民政、公安、大数据、统计、科技、应急、市场监管、体育、文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三条秦岭范围内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野生动物重要栖息

  地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植物园、动物园、水利风景区、国有林场、文物保护单位等的管理机构,按照其职责做好管理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秦岭范围内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教育所属人员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协助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鼓励村民会议、居民会议依法制定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十五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负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秦岭范围内自然资源、人文资源的调查、监测、评估、修复、治理信息,污染防治、灾害防治、网格化管理、考核评价、行政执法等信息纳入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在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协调和指导下,建立区域协作、信息共享、定期会商、预警应急、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等机制,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适时组织负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经依法批准由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相关区县负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驻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执法机构,或者依法委托有关保护管理机构进行执法。

  第十七条负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应用科技手段,完善违法行为发现渠道和处置模式,开展在线巡查和实地核查。

  负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先行制止,并移交有权处理部门依法查处。有权处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移交部门。

  负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制度。

  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无缝对接、多网合一的原则,科学划分网格单元,明确网格管理范围、管理标准和责任人。

  优先吸收熟悉地形地貌、能够完成巡查任务的当地居民担任基层网格员。

  第十九条建立负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负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移送前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第二十条负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通过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对严重失信的相关责任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一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行差异化考核。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考核以完成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为主要依据,综合评价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情况、秦岭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资金投入使用情况、公众满意程度,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第二十二条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第二十三条对秦岭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持续下降或者未完成秦岭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改善目标的区域,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该区域所在地的相关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说明情况,并提出整改措施。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督促该区域所在地的相关区县人民政府采取措施落实有关要求,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情况。

  第三章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第二十五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秦岭范围内的生态、农业、城镇空间布局,划定和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分区分类实施用途管制。

  第二十六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结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根据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组织有关部门依法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期目标和近期目标、保护的重点区域、主要任务、保护修复治理措施等内容,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一般

  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绘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分区保护图。

  第二十七条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突出秦岭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

  第二十八条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根据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绘制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分区保护详图,经相关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报相关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九条经批准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编制程序进行。

  编制、修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三十条涉及秦岭的各类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涉及秦岭的,应当经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

  各类规划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逐步实行多规合一。

  第三十二条秦岭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

  秦岭范围外围应当划定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提出建设控制地带内开发建设活动的具体限制要求。

  第三十三条秦岭范围下列区域,除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应当划为核心保护区:

  (一)海拔2000米以上区域,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1000米以内、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

  (二)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世界遗产;

  (三)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四)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中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与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集中连片,需要整体性、系统性保护的区域。

  第三十四条秦岭范围下列区域,除核心保护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应当划为重点保护区:

  (一)海拔1500米至2000米之间的区域;(二)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一般控制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三)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公园的重要功能区,植物园、水利风景区;(四)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国有天然林分布区,重要湿地,重要的大中型水库、天然湖泊;(五)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第三十五条秦岭范围内除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保护区。一般保护区范围应当严于《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关于一般保护区范围的划分标准划定。第三十六条秦岭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房地产开发;(二)开山采石;(三)新建宗教活动场所;(四)新建、扩建经营性公墓;(五)新建高尔夫球场;(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秦岭山体坡底以上区域,除实施能源、交通、水利、国防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外,还禁止下列活动:(一)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二)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三)新建水电站;

  (四)新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度假山庄;

  (五)削山造地、挖地造湖。

  第三十七条核心保护区内,实施生态功能全方位保护,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和自然文化遗产原真性、完整性的干扰和影响。

  除《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另有规定外,核心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与生态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重点保护区内,应当以植被、水源地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为主,恢复植被、退耕还林还草。

  除《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另有规定外,重点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与其保护功能不相符的开发建设活动。

  第三十九条一般保护区内,应当以提高绿化面积,发展生态农业、生态旅游为主,可以发展区域环境资源可承载的产业和进行必要的村镇建设。

  一般保护区内严格控制开发建设活动的空间范围和规模,限制建筑的高度和密度。

  第四十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划定的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管理有相关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秦岭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生产、生活和开发建设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建设活动的具体限制要求,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依法采取相应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保证秦岭生态功能不降低。

  第四十一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标志、标牌、界桩设置标准和办法,设置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的保护标志、标牌、界桩。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需要,设置保护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保护标志、标牌、界桩和保护设施。

  第四章自然资源保护

  第四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对秦岭自然资源进行调查、监测、评估,建立档案,全面掌握秦岭生态系统构成、分布与动态变化,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十三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采取封育保护、封山禁牧、退耕还林还草、植树造林种草、水土保持、河湖整治、迁地保护、人工影响天气,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生物多样性保护基

  地、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定禁猎(渔、采)区,规定禁猎(渔、采)期等措施,维护和改善秦岭生态环境。

  第四十四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落实天然林、天然草场草甸保护的优惠政策和措施,明确天然林保护责任区,促进秦岭植物资源持续增长。

  国家划定的天然林保护范围,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十五条禁止在秦岭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鼓励在秦岭二十五度以下的坡耕地进行退耕还林还草。

  秦岭范围内的河流两岸坡地、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和已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禁垦陡坡地,由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组织退耕还林还草。退耕还林还草范围,由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采取措施保护植被,涵养水源,防御水灾害,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加强河道岸线管控,维护管理蓄水、引水、调水、供水和节水设施,保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秦岭水环境质量状况监测,发现水质不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治理。

  第四十七条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安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已有的排污口应当限期拆除。

  国家、地方供水工程水源涵养地和其他饮用水地表水、地下水的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有关规定从严执行。

  第四十八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充分利用有利的气象条件,采取人工影响天气等技术措施,科学利用空中云水资源,增加秦岭水源涵养量。

  第四十九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保护和增殖秦岭野生动植物资源。

  第五十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秦岭范围内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对自然退化或者遭到破坏的湿地,采取水源补给、退耕还湿、封育禁牧、污染源控制等措施,恢复生态。

  第五十一条秦岭范围内具有重要科学研究、观赏和其他特殊价值的地质遗迹,地质遗迹保护区(点)管理机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规范科学研究和游览活动,保证地质遗迹不受破坏。

  第五十二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森林、草原、水资源、野生动植物、湿地、地质遗

  迹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破坏自然资源、影响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秦岭植被防火责任制,健全防火制度,划定责任区,落实防火责任,划定防火区,规定防火期,加强防火宣传和用火管理,完善防火指挥系统和火情监测预警体系,编制火灾应急预案,建立火灾扑救队伍,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设备,做好秦岭植被防火工作。

  第五十四条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秦岭范围内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疫情和有害生物的调查、监测、预报、通报,及时提出防治方案。

  发生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疫情,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及时除治。

  第五十五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资源规划、水行政、秦岭保护部门对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全面调查,划定重点防治区,采取防治措施,保护动植物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

  第五章人文资源保护

  第五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物、文化旅游、民族宗教、住建部门对秦岭范围内的文物古迹、革命遗址、古栈道、古镇古村、名人故居、非物质文化遗产、寺观教堂和有明确文字记载且在历史上有一定影响的遗迹等人文资源进行调查、登记,建立档案,制定秦岭人文资源保护名录。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秦岭人文资源保护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七条列入秦岭人文资源保护名录的文物古迹、革命遗址、古栈道、古镇古村、名人故居、寺观教堂和有明确文字记载且在历史上有一定影响的遗迹,应当整体保护,保持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

  前款人文资源有损毁危险,修缮保养义务人应当履行修缮保养义务;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

  第五十八条秦岭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严格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和管理。

  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人文资源,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由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制定保护措施,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

  第五十九条秦岭范围内的古镇古村应当保持原有路网格局、街巷特色和名称。

  古镇古村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修缮具有代表性的古民居、店铺等传统建筑,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村镇规划要求,其体量、造型和色彩,应当体现古

  镇古村的建筑风格和特色,并与周边景观相协调。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改善古镇古村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

  第六十条文化旅游部门应当对与秦岭有关的历史事件、文学艺术、地名典故、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整理、研究、保护和利用。

  第六章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

  第六十一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和调整产业布局、规模、结构,降低污染物排放量、扩大秦岭生态环境容量,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

  第六十二条秦岭范围内的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符合相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不符合相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相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进行开发建设活动。

  第六十三条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实行产业准入清单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产业准入清单,严格建设项目审批,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六十四条秦岭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应当注重建筑风格、建筑色彩与自然环境的相互融合,体现地域及自然山水特色,其选址选线应当避让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无法避让的,应当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等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

  第六十五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编制实施水土保持等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办理节能评估和审查等手续。

  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配套建设水土保持、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设施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施工产生的弃渣、弃土和其他废弃物应当回收利用或者运输到指定地点消纳,不得破坏生态景观、污染河流水系,不得向耕地、林地、河道、水库、湖泊等法律、法规禁止倾倒、堆放的地点倾倒、堆放。

  第六十六条秦岭范围内调度水资源、建设水库等水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留足生态基流,在拦河坝上设置生态基流口,保障河流合理流量和水库、湖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生态平衡。

  第六十七条秦岭范围内的交通设施建设,应当尽可能利用现有基础扩能改造,避免对重

  要自然景观和生态系统的分割。

  第六十八条在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的行政村,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实用性村庄规划,报相关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六十九条秦岭范围内宅基地的审批、使用,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村民取得新的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原有宅基地应当在住宅建成后交回集体经济组织。

  第七十条秦岭范围内的旅游景区,应当科学确定游览线路,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不得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

  第七十一条规划建设农家乐、民宿应当依托原有村落、自有房屋条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村镇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

  农家乐、民宿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关审批手续。

  禁止在核心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隐患点范围内开办农家乐、民宿,禁止占用耕地、林地、河道、公路用地及公路建设控制区开办农家乐、民宿。

  第七十二条秦岭范围内的村镇、旅游景区、农家乐、民宿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优先选用电能、太阳能、天然气、液化气、沼气等清洁能源。旅游观光车应当使用清洁能源车辆。

  第七十三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秦岭范围内规划建设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确定运行、维护、管理模式,规范公共卫生管理,实现污水达标排放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排放污水、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破坏、擅自停止使用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

  第七十四条秦岭范围内进行影视拍摄或者举办大型活动,拍摄单位和举办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方案,采取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活动结束后,拍摄单位和举办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方案,恢复环境。影视拍摄和大型活动的审批部门应当组织对环境恢复情况进行验收。

  影视拍摄和大型活动的审批部门应当对拍摄单位和举办单位的活动进行监督,督促落实环境保护措施。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七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依法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地区给予生态保护补偿,指导和推进生态环境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流域下游与上游之间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建立横

  向补偿关系。

  第七十六条秦岭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应当依法确定责任人。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修复治理。

  实施秦岭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应当因地制宜、科学合理,提高针对性和有效性,不得造成新的污染。

  第七十七条秦岭范围内实行矿业权退出补偿机制。矿业权退出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秦岭山体坡底以上区域已取得矿业权的企业和秦岭范围内现有采石企业,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退出,并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资源规划、生态环境、秦岭保护部门对企业退出和履行义务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十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开展秦岭生态环境公益性修复治理。

  资源规划、生态环境、水行政、秦岭保护等部门,应当为公益性修复治理提供修复治理地点和无偿技术指导。

  第七十九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制定并组织实施移民搬迁计划,将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内的居民和企业有计划、有步骤地迁出。核心保护区优先实施生态搬迁。

  已经实施移民搬迁、企业迁建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限期拆除,恢复生态。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移民搬迁安置补偿制度,保障搬迁移民有安置住房、有生活来源,使搬迁移民生活不低于原有水平。

  第八十条因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或者防汛、防火、预防疫源疫病需要,确需对秦岭相关区域采取封闭措施的,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临时封闭措施,禁止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人员进入。封闭的时间、区域应当经科学论证,并提前三日向社会公布。

  因抢险救灾、控制扑灭疫源疫病需要,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对秦岭相关区域采取紧急封闭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一条秦岭范围内的人员,应当爱护秦岭生态环境,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入封闭区域;

  (二)违反环境保护、旅游、安全管理规定;

  (三)破坏环境保护、旅游、安全等公共服务设施;

  (四)非法野外使用明火;

  (五)随意丢弃废弃物;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二条提倡文明祭祀和以植树方式取代土葬坟头。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内禁止焚烧纸钱纸扎、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十三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公众参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收集、研究公众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实施、保护措施、利用服务、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八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评估。综合评估每五年不少于一次。

  综合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

  (二)重大保护、修复工程的实施情况;

  (三)自然资源、人文资源的动态变化情况和保护状况;

  (四)秦岭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开发建设活动的监管情况;

  (五)行政执法的开展情况;

  (六)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

  (七)其他应当综合评估的内容。

  综合评估结果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依法追究损害秦岭生态环境单位和个人的赔偿责任。

  造成秦岭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秦岭生态环境的替代修复。

  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十六条对破坏、污染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符合

  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鼓励律师、法律服务志愿者,对环境公益诉讼提供法律服务。

  第八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均有制止或者向负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投诉、举报的权利;对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均有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的权利。

  负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方式。接到对破坏秦岭生态环境行为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先行制止,移交有权处理部门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向社会公开。

  接到投诉、举报的机关或者部门,应当对投诉人、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

  第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从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成绩突出的;

  (二)举报、制止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在扑救山火或者预防其他灾害工作中贡献突出的;

  (四)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研究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取得显著成效的;

  (五)保护秦岭生态环境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进行房地产开发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拆除,恢复原状,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一项规定,非法勘查矿产资源的,由资源规划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和开山采石的,由资源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根据违法情形依法可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五项,第二款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实施相关禁止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拆除,恢复原状,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九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违法进行开发建设活动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对单位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破坏或者擅自移动保护标志、标牌、界桩和保护设施的,由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留足生态基流,或者未设置生态基流口的,由水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条规定,作出罚款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二款、第九十二条规定,对单位作出五万元以上、对个人作出三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九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的公职人员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造成秦岭生态环境和资源破坏等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未按照规定要求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或者弄虚作假的;

  (二)指使、授意或者放任分管部门,对不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违反规定审批的;

  (三)未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管查处不力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法律责任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九十七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照市人民政府授权,比照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职责,负责管理范围内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九十八条本条例有关秦岭分区保护的规定与生态保护红线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

  从严管理的原则执行。第九十九条本条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篇九:对照检查材料关于秦岭西安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5.09•【字号】•【施行日期】2017.05.09•【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13年6月27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26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规范秦岭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发展与其他生物生理特性、生活习性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和,包括大气、水、土壤、森林、草场、矿藏、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以及村镇等。

  第三条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旅游、开发建设、管理等影响生态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由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确定,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四至界限为准。

  第四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为主、科学利用、限制开发、恢复治理、生态补偿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灞桥区、临潼区、长安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相关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秦岭生态

  环境保护工作。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建立多种投融资渠道,吸引国内外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资助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生态环境保护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八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当通过听证、论证、专家咨询、社会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接受公众监督,促进科学决策。

  第九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每年三月第三个星期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与保护区划

  第十一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秦岭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第十二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利用总体规划。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利用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实施。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涉及秦岭开发建设的各类专项规划须经环境影响评价,并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十五条经批准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编制程序进行。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方便单位和个人查阅。

  第十六条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分为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

  海拔2600米以上的区域及世界地质公园、世界生物圈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天然林林区为禁止开发区;秦岭山体坡脚线以上至海拔2600米之间的区域为限制开发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其它区域为适度开发区。

  第十七条禁止开发区内,实施生态功能全方位保护,不得进行与生态功能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和文化遗产原真性、完整性

  的干扰和破坏。

  第十八条限制开发区内,应当以植被、水源地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为主,恢复植被、退耕还林还草,引导超过区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人口逐步迁移。

  限制开发区内禁止下列开发行为:(一)开发商品住宅、别墅及其他形式的房地产项目;(二)新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度假山庄等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建筑物;(三)除国家开发外,新增勘探、开采矿产资源项目;(四)建设其他与限制开发区保护功能不相适应的项目和设施。

  第十九条适度开发区内,应当以提高绿化面积,发展现代农业、生态旅游为主,可以发展区域生态环境可承载的产业和进行必要的村镇建设。

  适度开发区内的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建设有污染的工业项目;(二)严格限制房地产开发;(三)控制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的空间范围和规模。

  第二十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设置保护区域标志、标识和保护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域标志、标识和保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区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划定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

  秦岭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采取封闭保护措施,禁止游客等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人员进入。

  封闭的时间、区域应当经科学论证,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因防汛、防火、抢险、救灾等原因确需采取紧急封闭措施的,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实施。

  第三章保护管理体制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中长期目标,统筹协调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重大事项。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在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组织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划,并监督实施;(二)负责办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开发建设项目准入手续;(三)指导监督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做好秦岭生态环境

  保护工作;(四)督促检查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依法查处秦岭生态

  环境保护范围内违规建设和破坏生态环境行为;(五)组织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措施建议;(六)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七)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置;(八)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发展和改革、规划、财政、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林、水务、建设、交通、旅游、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进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等工作,指导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制定区域产业布局规划;

  (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并指导规划的实施;

  (三)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财政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支出和有关政策性补贴、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四)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环境质量监测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五)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国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及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六)农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农业结构调整、农业动植物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植树造林活动,加强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及湿地资源的保护;(七)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管理、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水域及岸线防汛安全管理、河道管理和水土保持工作;(八)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监督指导村镇建设、风景名胜区建设工作;(九)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交通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普查、规划旅游资源,监督指导旅游规划实施,

  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十一)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制定文物保护措

  施,监督文物修缮保养,加强文物保护宣传教育。

  第二十六条文化、宗教、气象、民政、公安、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十七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世界地质公园、世界生物圈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天然林林区、风景名胜区、国家植物园和动物园、森林公园、国有林场等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其管理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十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接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指导,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十九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可以组织综合执法;市、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可以接受相关部门委托进行执法。

  第三十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考核以完成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和公众评价为主要依据,与考核对象类别、区域功能定位相适应,客观、公正反映考核对象的工作实

  绩,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第四章自然资源保护

  第三十一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人工种植、建立水源保护区、设立繁育基地和种质资源库等措施,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和改善秦岭生态环境。

  第三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对秦岭地质地貌、森林植被、河流水系、生物分布、古树名木、珍稀和濒危动植物等自然资源进行分类调查评价、建立档案。并建立综合信息监控管理系统,对秦岭的气象、水文、土壤、植物、动物和微生物等要素实施动态监测,为制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划、采取保护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十三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天然林保护优惠政策,划定天然林保护责任区,采取专业管护、承包管护、联户合作等多种管护措施,提高管护成效,促进秦岭森林资源持续增长。

  第三十四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义务植树、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飞播造林等措施,对荒山、荒地、裸露山体进行补栽补植,提高秦岭森林覆盖率。

  第三十五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河流两岸坡地、水土流失严重地区、25°以上的陡坡地,应当按照退耕还林规划逐步退耕还林还草,防止水土流失。

  第三十六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新造幼林地、河流两岸坡地、水土流失严重地区、陡坡地和其他需要封山管护的林区,应当封山育林。

  市、相关区县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明确封山育林区域四至、封育期限,设置界桩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应当保护天然草场、草甸,积极开展植树种草、退耕还草,防止草场退化。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垦、违法占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草场、草甸。

  第三十八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保护植被,涵养水源,控制污染物排放,维护管理蓄水、引水、调水和水源地设施等措施,防止水资源枯竭和水质污染。

  第三十九条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安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规划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立排污口,已有的排污口应当限期拆除。

  已建成的厂矿企业、院校、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度假山庄、乡村旅游设施等,应当限期做到污水、垃圾及其他污染物零排放,并逐步迁出。未迁出前产生的污染物应当自行清运。

  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移民搬迁。

  第四十条市、相关区县气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有利的气象条件,采取人工影响天气等技术措施,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增加秦岭水源涵养量。

  第四十一条市、相关区县林业、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改善生存环境,鼓励驯养繁殖,禁止非法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等措施,保护和增殖秦岭野生动物资源。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或者破坏其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

  第四十二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具有重要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山崩景观、溶洞等地质遗迹,管护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规范科学研究和游览活动,保证地质遗迹不受破坏。

  第四十三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秦岭植被防火责任制,健全防火制度,落实防火责任,加强防火宣传和用火管理,完善火情监测预警体系,制定火灾扑救预案,建立火灾扑救队伍,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设备,做好秦岭植被防火工作。

  第四十四条市、相关区县林业、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病虫害的监测通报,组织和监督森林等植被的管护单位和个人,采取以生物防治为主,生物、化学、物理防治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措施,做好森林等植被的病虫害防治工作,防止有害生物的侵入。

  第四十五条市、相关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保护动植物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

  第四十六条在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内拍摄电影、电视、广告和音像资料或者举办其他大型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就该项活动对秦岭生态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估,

  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征得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同意后,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活动结束后,举办单位应当拆除临时搭建的设施,清理现场、恢复环境。对生态环境及其保护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市、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拍摄单位和举办者的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章人文资源保护

  第四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文物古迹、宗教遗迹、古栈道遗址、古镇古村、名人故居、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人文资源进行普查,建立档案,列入秦岭人文资源保护名录。

  第四十八条列入秦岭人文资源保护名录的文物古迹、宗教遗迹、古栈道遗址、古镇古村、名人故居,应当保持其整体格局和空间形态,反映历史风貌。

  第四十九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古镇古村保护应当保持原有路网格局、街巷特色和名称。

  古镇古村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体量、造型和色彩应当体现古镇古村的建筑风格和特色,并与周边景观相协调。

  第五十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和管理。

  未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秦岭人文资源,由相关区县人民政府根据保护对象的特点,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制定相应的保护管理办法,并按要求设立标志,标明其编号、名称、保护级别等内容。

  第五十一条对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和有明确文字记载且在历史上有一定影响的宗教遗迹,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不得擅自开发,防止人为破坏。

  第五十二条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景区,其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与园林、文物、旅游等方面的关系,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古建筑进行维修,应当遵循不改变原状的原则,保持原有材料、传统结构、形制工艺和历史原貌。

  第五十四条对可能有地下文物遗存的区域,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勘察,划定地下文物遗存保护区。

  地下文物遗存保护区内禁止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

  第五十五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事件、地名典故、传统工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搜集、整理、研究、保护和利用。

  第五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宗教文化等人文资源与森林景观、地质景观等自然资源进行整合,组织开展秦岭文化研究,发展文化观光旅游。

  第五十七条鼓励设立图书馆、博物馆、历史纪念馆、艺术馆、民俗文化演艺场等文化场馆,展示和宣传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资料、方法和措施。

  第六章开发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

  第五十八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开发、交通设施建设、村镇建设、旅游设施建设等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划要求,实行开发建设项目准入制度。

  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经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初审,报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办理项目准入手续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准入申请报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审查,由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项目准入手续。

  第五十九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办理节能评估和审查等手续。

  开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十条经批准的开发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保护秦岭地质地貌、森林植被、河流水系、文物古迹等自然、人文资源,施工产生的弃渣应当现场回收利用或者运输到指定地点进行消纳。不得破坏生态景观、污染河流水系,不得向河道、湖泊、水库、林地倾倒沙石等废弃物。

  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对水体、山体和依附山体植被的破坏控制到最低限度,边开发建设边恢复,履行治理义务。因开发建设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治理和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适度开发区内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可以点状组团建设以旅游度假、休闲养生、新农村社区为主的项目。开发建设项目应当注重建筑风格、建筑色彩与自然环境的相互融合,做到显山、露水、透绿,体现地域及自然山水特色。

  第六十三条严格控制环山路南北两侧建筑高度。环山路以南建筑高度应当为低层,建筑高度总体不超过9米,个别建筑轮廓不

  超过12米。环山路以北500米建筑高度控制为低层,建筑高度总体不超过9米,个别建筑

  轮廓不超过12米;500米至1000米建筑高度总体不超过12米,个别建筑轮廓不超过15米。

  第六十四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进行考古勘探,建筑风格和高度应当与文物保护区域的历史风貌和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

  第六十五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宗教活动场所。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内不得扩建宗教活动场所;适度开发区内已有宗教活动场所的改建、扩建,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划。

  第六十六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农业资源和农业生态环境状

  况,合理安排和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生态农业、观光农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六十七条矿产资源开发单位应当采用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减少矿产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严禁超出批准范围、年限开采矿产资源。

  第六十八条加强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地热水、矿泉水,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开采点、开采量进行,防止水源枯竭。

  第六十九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调度水资源、建设水库应当按照规定留足生态基流,建设水电站应当在拦河坝上设置生态基流口,保障河流的合理流量、湖泊和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生态平衡。

  第七十条建设周期长、生态环境影响大的交通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等防护措施,减少对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的影响。

  第七十一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加强污水管网、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等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公共卫生管理,实现污水达标排放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

  村镇、旅游景区、农家乐经营集中区及其他单位应当建立污水处理设施,确保污水达标排放,不得将生活污水和生产污水直接排入水体;设置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对生活垃圾进行统一收集和清运。

  第七十二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村镇、旅游景区、农家乐经营集中区及其他单位应当优先选择电能、太阳能、水能、天然气、液化气、沼气等清洁能源;旅游景区观光车应当使用环保能源车辆。

  禁止宾馆、饭店、培训中心、农家乐以及其他单位砍伐林木作燃料使用。

  第七十三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旅游景区,应当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完善安全设施,保证通讯畅通,及时发布暴雨、暴雪、冰雹、寒潮等气象灾害及其他信息。

  旅游景区应当根据区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对进入游客进行限制,不得超容量接待游客。

  旅游景区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救援人员和设备,保证游客安全。

  第七十四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居民和游客,应当爱护秦岭生态环境和旅游设施,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卫生管理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采集、采挖国家和省市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二)采集、破坏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卵、巢、穴、洞;(三)擅自进入封闭区域;(四)野外烧烤、野炊、生火取暖;(五)随意丢弃废弃物;(六)其他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移民搬迁、产业布局规划,将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内的居民和企业有计划、有步骤地迁出,并及时予以妥善安置。

  移民搬迁、产业转移后,应当组织限期拆除原有房屋及相关建筑物、构筑物,并恢复植被。

  第七十六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非当地居民违法购买房屋或者购买宅基地修建房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搭乱建棚房等设施用于居住或者经营。

  第七十七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经营性公墓。提倡文明祭祀和以植树方式取代土葬坟头。

  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内禁止焚烧纸钱纸扎、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章生态补偿

  第七十八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以资金补偿为主和技术、政策、实物补偿为辅的生态补偿机制。

  第七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主要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逐年增加财政投入。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应当与中央、省级补偿基金按照标准配套使用,主要用于重点公益林所有者的补偿费、直接管护费和村级组织监管费。

  第八十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实行矿权退出补偿机制。根据区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矿产资源开采权限尚未到期的企业,劝其退出,给予补偿,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八十一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对重要水源涵养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区县给予生态性经济补偿,用于修复生态环境和改善民生。

  第八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移民搬迁安置补偿制度,保障搬迁移民有安置住房、有生活来源,使搬迁移民生活水平不低于安置地的平均水平。

  第八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秦岭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数额缴存保证金,专户存储,政府监管。

  建设单位履行治理义务,并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退还保证金本息;未履行治理义务或者未达到治理标准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后仍达不到标准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治理,治理费用从保证金及利息中支取,不足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八十四条实行秦岭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补偿制度。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单位应当缴纳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补偿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补偿费专项用于植被破坏、水系破坏、水资源损失、水体污染、水土流失、生态退化、土地破坏等方面的生态环境综合治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市、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违反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应当先行制止,并通知有权

  处理单位依法进行处理。有权处理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市、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

  构。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单位和个人实施相关禁止行为的,由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相关单位未自行清运污染物的,由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组织清理外运,集中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准入手续开工建设的,由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恢复原状,处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零点五到百分之一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留足生态基流或未设置生态基流口的,由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私搭乱建棚房的,由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十二条对秦岭生态环境污染或者破坏的行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生态环境保护公益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法登记的生态环境保护公益组织,为了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可以对保护秦岭生态环境不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不作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履行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的职责。

  鼓励律师、法律服务志愿者,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诉讼提供法律服务。

  第九十三条依照本条例其他规定,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九十六条本条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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