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千叶帆文章网!

信访工作条例最新版【优秀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2-06-15 10:42:02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信访工作条例最新版【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信访工作条例最新版【优秀范文】

信访工作条例最新版20224篇

第一篇: 信访工作条例最新版2022

信访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学院及各部门同广大师生员工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上级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本学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由学院或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学院党政的领导下,坚持为学院的大局服务、为学院的改革和发展服务、为全院师生员工服务的原则;
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要发扬党的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建立文明的接待秩序。要关心群众疾苦,认真为信访人解决问题,充分相信和依靠群众,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 学院党政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批阅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检查指导学院和本部门的信访工作。

第五条 我院信访工作实行两级管理。学院办公室是学院信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学院层面的来信、来电处理和来访接待以及全院范围内有关信访问题的协调、落实和督办。学院其它各部门应当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本部门的信访工作,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办理。

第二章信访人

第六条信访人,是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本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各部门或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

第七条 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学院各部门提出:

(一)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教学、科研、后勤、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建议和要求;

(二)对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要求;

(三)对学院各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的监督和揭发;

(四)对学院、各部门或师生员工侵害自己合法权益、且属学院解决范围的行为的控告;

应由学院各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八条  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到学院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走访学院领导,须经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准,一般安排在院领导接待日内进行。
第九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学院各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围堵、冲击办公场所,不得拦截学院领导及其车辆,不得冲击会场,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第十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
需要采取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一条  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信访事项以及由上级机关批转和下属部门上交的信访事项。
第十三条  对于学院各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凡是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法院、检察院和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建议、劝告信访人向相应机关提出;
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对于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需要由学院解决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受理;
需要由上级部门解决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请示有关院领导后进行处理;
属于不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分别批转所涉及部门受理,若需要协调,则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召集所涉及的部门协商解决;
属于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转有关部门受理。
第十五条  对于学院各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本部门负责受理;
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上交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转给有关部门受理;
需要由学院解决的,应及时上交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员精神不正常时,应当通知病人所在部门或其监护人将其接回;
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病人,可通知学院保卫处将其带离接待场所,进行适当处理;
对有传染病或疑有传染病的信访人,应通知院卫生所按照有关卫生防疫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学院各部门在获悉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后,应当果断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首先控制好局面,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同时立即报告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和学院有关领导。
第四章  办    理
第十八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一般采用登记、编号、调查、转阅、领导批示、提出办理意见及回复等程序,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第十九条  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二十条  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部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二十二条  由学院各部门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情况复杂的,在征得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后,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三条  对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学院各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
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说明情况,并征得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有关部门重新办理。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对学院或各部门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应当遵守、执行;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之外,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请示原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复查。原办理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经复查,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就不再重新办理;
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确有错误,应当重新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分析信访事项所反映的有关情况和师生群众的愿望,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改进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于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部门或个人,由学院予以奖励。
第二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被采纳,并在实践中证实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富有贡献的,由学院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工作,或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或责任事故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篇: 信访工作条例最新版2022

武汉市信访工作条例

【法规类别】信访

【批准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1993.07.25

【发布部门】武汉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3.07.25

【实施日期】1993.07.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武汉市信访工作条例

(1992年12月19日武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3年7月25日

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信访工作效率,维护信访活动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条例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来信来访。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访向国家机关和有关方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信访活动必须遵守宪法

、法律和法规。

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处理信访,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确定工作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处理信访,并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

第二章 受理

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和各自的职责范围受理信访:

(一)应当由基层单位解决的,有关基层单位必须受理;
不服基层单位处理或者对基层单位及其负责人进行控告、检举的,由主管部门、上一级单位或者有关国家机关受理。

(二)应当受理信访的单位已经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受理;
已经撤销的,由上一级单位或者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受理。

(三)涉及两个以上单位,一个单位难以处理的信访,由它们共同的上一级单位受理或者由上一级单位指定其中一个单位受理。

(四)对于不属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应当向来信来访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指明受理单位或者将信访材料转交有关单位。

(五)对于管辖不明,难以确定受理单位的信访,上级机关可以指定受理单位。

第七条 受理信访的单位对信访事项应当分别情况按如下方式处理:

(一)受理单位有权直接调查处理的,一般应当在接受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三个月以内处理完毕,将结果直接答复来信来访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情况紧急的,受理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二)受理单位不能直接调查处理的,应当在接受之日起五日以内将信访材料转给有权调查处理的单位,承办单位应当依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受理单位对于国家权力机关、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在接受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处理完毕,将结果书面报告交办单位;
不能按期报告结果的,应当向交办单位说明原因并请求延期;
交办单位认为处理不当的,可以退回受理单位,限期重新调查处理。

受理单位对于信访中有较大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和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问题,在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同时,并送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研究处理。

第八条 严禁将控告、检举人的情况及其材料泄露或者转交给被控告、被检举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九条 受理单位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访反映的问题,凡是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应当及时解决,不得推诿、拖延;
一时办不到的,应当说明情况,要求过高或者无正当理由的,应当说明教育。

第三篇: 信访工作条例最新版2022




(最新版企业工会工作条例9篇
(latesteditionRegulationsontheworkoftradeunionsinEnterprises

第1页共23页



(最新版企业工会工作条例9篇
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
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第一章总则样本2、篇章2:第二章工会组织范本
3、篇章3:第三章基本任务和活动方式4、篇章4:第四章工会**范文(标准版5、篇章5:第五章工作机制和制度范文6、篇章6:第六章女职工工作范本
7、篇章7:第七章工会经费和资产范文通用版
8、篇章8:第八章工会与企业党组织、行政和上级工会9、篇章9:第九章附则例文最新版
篇章1:第一章总则样本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企业工会工作,发挥企业工会作用,根据《工会法》、
第2页共23页




《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工会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基层组织,是工会
的重要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是企业工会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第三条企业工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团结和动员职工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作贡献。
第四条企业工会贯彻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工
作原则,协调企业劳动关系,推动建设和谐企业。
第五条企业工会在本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
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关心职工群众生产生活,热忱为职工群众服务,努力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篇章2:第二章工会组织范本【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
第六条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加入工会,维护职工参加
工会的权利。
第3页共23页


第四篇: 信访工作条例最新版2022

编号:
时间:2021年x月x日

学无止境信访条例
页码:第1页共15页
通过整理的信访条例相关文档,渴望对大家有所扶植,感谢观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亲密联系,爱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接受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状况,提出建议、看法或者投诉恳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接受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状况,提出建议、看法或者投诉恳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细致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看法、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接受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状况,提出建议、看法或者投诉恳求供应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
第1页共15页

编号:
时间:2021年x月x日

学无止境
页码:第2页共15页
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刚好、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化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冲突和纠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刚好化解冲突和纠纷。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探讨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利工作、便利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探讨、分析信访状况,开展调查探讨,刚好向本级人民政府提
第2页共15页

编号:
时间:2021年x月x日

学无止境
页码:第3页共15页
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确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第八条信访人反映的状况,提出的建议、看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爱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赐予嘉奖。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果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行政机关赐予嘉奖。其次章信访渠道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供应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
第3页共15页

编号:
时间:2021年x月x日

学无止境
页码:第4页共15页
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第十一条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状况供应便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刚好将信访人的投诉恳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恳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恳求的办理状况。具体实施方法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须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快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救济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询问、教化、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刚好、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恳求。第三章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4页共15页

编号:
时间:2021年x月x日

学无止境
页码:第5页共15页
第十四条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状况,提出建议、看法,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供应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恳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第十五条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并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其次十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信访人接受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接受书信、电子邮件、
第5页共15页

编号:
时间:2021年x月x日

学无止境
页码:第6页共15页
传真等书面形式;
信访人提出投诉恳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恳求、事实、理由。
有关机关对接受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恳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恳求、事实、理由。
第十八条信访人接受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接受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九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供应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其次十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遵守法律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四周、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急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羞辱、殴打、威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
第6页共15页

编号:
时间:2021年x月x日

学无止境
页码:第7页共15页
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平安的其他行为。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受理
其次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状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确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状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刚好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依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干脆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状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状况。
(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状况须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干脆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
第7页共15页

编号:
时间:2021年x月x日

学无止境
页码:第8页共15页
提交办结报告。
依据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其次十二条信访人依据本条例规定干脆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
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状况。
其次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状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其次十四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
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确定受理机关。
其次十五条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接着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
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
第8页共15页

编号:
时间:2021年x月x日

学无止境
页码:第9页共15页
其次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觉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马上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马上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
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马上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行政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其次十七条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刚好实行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其次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扬法制、教化疏导,刚好妥当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其次十九条信访人反映的状况,提出的建议、看法,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细致探探讨证并主动接受。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干脆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9页共15页

编号:
时间:2021年x月x日

学无止境
页码:第10页共15页
第三十一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
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状况;
须要进一步核实有关状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困难、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实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实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与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恳求事实清晰,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恳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说明工作;
(三恳求缺乏事实依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恳求看法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第三十三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状况困难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第10页共15页

编号:
时间:2021年x月x日

学无止境
页码:第11页共15页
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看法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恳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恳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恳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看法,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复查看法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恳求复核。收到复核恳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恳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看法。复核机关可以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一条其次款的规定实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看法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看法不服,仍旧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恳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觉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刚好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一无正值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看法的;
(六其他须要督办的情形。
第11页共15页

编号:
时间:2021年x月x日

学无止境
页码:第12页共15页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状况;
未接受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刚好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峻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赐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以下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定期提交信访状况分析报告:
(一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二转送、督办状况以及各部门接受改进建议的状况;
(三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接受状况。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峻后果的,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赐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
第12页共15页

编号:
时间:2021年x月x日

学无止境
页码:第13页共15页
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恳求看法的。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造成严峻后果的,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二条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造成严峻后果的,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第四十三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造成严峻后果的,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晰,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恳求未予支持的。
第13页共15页

编号:
时间:2021年x月x日

学无止境
页码:第14页共15页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状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冲突并造成严峻后果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其次十六条规定,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峻后果的,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其次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指责或者教化。
经劝阻、指责和教化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
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实行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赐予治安管理惩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赐予治安管理惩罚。
第14页共15页

编号:
时间:2021年x月x日

学无止境
页码:第15页共15页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五十条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同时废止。
第15页共15页

推荐访问:最新版 信访工作 条例 信访工作条例最新版 信访工作条例最新版2022 信访工作条例最新版2022试题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