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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9篇

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11-17 18:24:02

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省**市**区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刑初字第117号罪犯邹,男,x年5月26日出生于**省**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9篇,供大家参考。

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9篇

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篇1

**省**市**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刑初字第117号

罪犯邹,男,x年5月26日出生于**省**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县。x1年9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x年5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x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x年9月10日作出()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邹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已缴纳)。

在本案审理期间,邹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并提供了**大学华西医院的门诊部病情证明书和出院病情证明书各1份,本院委托**市人民医院对邹病情进行诊断。**市人民医院于x年9月1日作出邹长期患乙肝病史,乙肝病毒dna定量3.96e+05(高病毒复制),经肝功能检查明显异常,增强ct提示肝硬化并有肝腹水,符合肝硬化(失代偿期)改变。邹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严重消化系统疾病中的肝硬化失代偿期,本院于x年9月6日征求了**市**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市**区人民检察院于x年9月7日进行回复,对本院拟对邹进行暂予监外执行不持异议。为此,依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邹暂予监外执行。

审 判 员 李

x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方

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篇2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

()监刑暂执字第2号

罪犯宋,女,于1977年11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省**县。x年5月30日罪犯宋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经本院决定被**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期限为12个月止x年11月28日。

x2年5月24日,罪犯宋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县公安局监视居住,x2年12月19日**县人民法院作出(x2)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书,以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罪犯宋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因罪犯宋当时正在哺乳期,本院于x3年5月13日作出(x3)刑执字第1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宋暂予监外执行。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于x3年5月10日因罪犯宋涉嫌贩卖毒品犯罪,被**县公安局监视居住,x年11月25日本院作出了()少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对罪犯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前罪未执行刑罚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7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宣判后同案犯吴铁军等人提出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年4月10日作出()洛少刑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年4月22日,罪犯宋以其亲生孩子正在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x年5月4日本院立案后认为,罪犯宋申请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关键问题在于罪犯宋目前哺乳的婴儿宋某某是否是其亲生孩子,经调查罪犯宋正在哺乳的宋某某确系自己亲生。并对罪犯宋暂予监外执行一案进行了调查核实、网上公示,公示届满没有人提出异议。x年5月18日上午,本院公开召开听证会,邀请**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出席听证会,**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均派员出席并发表了意见,并邀请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参加了听证会。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经审理查明,罪犯宋于x年12月20日分娩男婴宋某某,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x年6月17日我院向**县人民检察院发出是否同意对罪犯宋暂予监外执行的征求意见函,**县人民检察院于x年6月18日回复检察意见认为,罪犯宋于x年12月20日分娩一男婴,现婴儿尚在哺乳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情形。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罪犯宋正在哺乳自己的亲生儿子期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司法通()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

对罪犯宋暂予监外执行,执行期间从本决定送达之日起至x年12月19日止。

**县人民法院

x年八月三曰

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篇3

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有关规定,x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于在召开股东会议,会议就注销分公司问题达成如下决议:

一、由于(原因),决定注销分公司。

二、分公司的税款已按有关规定按期如数缴清,无欠税。并已分别在海口市国家税务局和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办理了分公司的税务注销,税务注销号分别为“”和“”。

三、注销后,其资产货物、债权债务、法律纠纷,及其他善后事宜由总公司负责,并已与总公司办理交接。分公司已经清算完毕,如有任何债权债务由总公司全权负责。

四、分公司员工由总公司统一安排。

五、委托办理分公司注销事宜。

股东签章:

x有限公司

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篇4

申请人:

职工姓名: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用人单位:

职业/工种/工作岗位:

事故时间: 年月日

事故地点:

诊断时间: 年月日

受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

受伤害经过、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x年 x月 x日受理 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x人民政府或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通知书一式五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北京市x区人力资源海外社会保障局存档一份,送x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x区社保经办机构一份,发职工一份、发x公司一份。

(工伤认定专用章)

年 月 日

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篇5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货车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更好地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道路交通安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发布了《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方案》,决定自20**年9月2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对于公路货运车辆,将严格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认定超限超载行为,并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管理规定》进行认定及处罚。

一、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认定标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车货长度超过18.1米;

(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二、超限超载车辆处罚标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货车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过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有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不得超过30000元。

(三)在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中,公安交警部门对超限超载相对人进行引导、罚款并扣分。

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篇6

校内各单位:

为了适应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经学校第二○三次党委会研究决定,对学校部分机构及岗位调整如下:

一、增设的机构

1、独立设置党委宣传部,设置正处级职数1个,副处级职数2个(含新闻中心,新闻中心挂靠党委宣传部),科级职数3个。

2、独立设置党委统战部,设置正处级职数1个,副处级职数1个,科级职数2个。

3、独立设置学科建设处,设置正处级职数1个,副处级职数1个,设置科级机构及职数各3个。

4、独立设置研究生学院,设置正处级职数2个,副处级职数3个,科级机构及职数各6个。

5、增设的科级机构及职数

(1)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处设备管理与平台建设科,设置科级职数1个。

(2)成立计划财务处科研经费管理科,设置科级职数1个。

二、调整的机构

1、将心理咨询中心调整为独立设置的处级直属机构,处科级职数不变。学生(部)处、武装部内设机构及职数不变。

2、劳动用工管理服务中心挂靠人事处(人才交流中心),处科级职数不变。

三、增设的职数

(一)增设的副处级职数

1、增设教务处副处级职数1个。

2、增设国有资产管理处副处级职数1个。

3、增设招生就业工作处副处级职数1个。

(二)增设的科级职数

增设后勤保障处饮食服务中心副科级职数1个。

年12月31日

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篇7

**省**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

×检经立字(1)第×号

被告人李**,男29岁,汉族,高中毕业。1x年12月参加工作,现任**市工商银行大石桥营业所会计,住银行家属院。

1x年x月3日,**市工商银行大石桥营业所主任王**向我院反映,该营业所会计李**自1x年11月至1x年1月,先后三次挪用公款总额达30万元。据初步调查,反映情况属实,被挪用款项的单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应予立案侦查。

检察长:蔡**

x年x月10日

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篇8

______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 ) 刑执字第 号

罪犯……(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住址等)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本院作出了(______)___刑___字第___号刑事判决,以______罪判处罪犯……(刑罚种类和刑期)。现______(写明建议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名称)建议对罪犯______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______确系怀孕的妇女(或写“经查,罪犯______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______暂予监外执行。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篇9

各支部(党委、总支):

姜亦明,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双塔街道天余村村民,20**年11月入党。

经双塔街道纪工委查明:姜亦明和妻子徐小月于1995年9月14日合法生育第一胎男孩,取名姜纲文。20**年9月7日,姜亦明和徐小月又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第二胎女孩,取名姜易含。

姜亦明不但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政策,计划外超生一个孩子,严重违反党纪条例,而且对自己的违纪问题和错误行为没有正确的认识,态度不端正,不接受组织对其帮助、教育,拒不配合、接受组织对他的违纪问题进行党纪调查处理,不履行党员义务,其行为已经不符合党员条件。20**年3月15日,双塔街道周家青社区第三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表决,通过了给予姜亦明党员除名的决议。同年3月16日,社区党总支召开会议,同意支部决议,建议街道党工委给予姜亦明党员除名。鉴于姜亦明同志的严重违纪事实和社区党支部的决议、党总支的建议,经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给予姜亦明党员除名。

本决定自20**年3月16日开始生效。

双塔街道党工委

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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