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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医院民法典活动总结(完整文档)

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2-06-18 11:4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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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医院民法典活动总结(完整文档)

医院民法典活动总结5篇

第一篇: 医院民法典活动总结

民法典的时代意义(上)

  台湾的“民法”经验﹐对于同文同种的大陆﹐参考价值是毋庸置疑的。但谈起要不要制定民法典﹐制定什么样的民法典﹐小锅小灶用了半个多世纪的经验﹐对于食指浩繁﹐决心重起炉灶﹐开放自由市场﹐既承受更多包袱﹐又面对更多选择的大陆﹐恐怕能借鉴的就有限了。欧洲方兴未艾的民法典运动﹐最大的一块以统合为目标(未来欧洲联邦的民法典)﹐个别的国家有的彻底翻新(荷兰)﹐有的追求转型(前社会主义国家)﹐共同面对的则是全球化下英美法家族的招手。中国大陆的民法典运动很难摆脱这样的公转﹐虽然它也不可能放弃在亚洲的自转。从此一位角提出和讨论民法典问题﹐即不能不重新寻找并确认它的时代意义﹐民法毕竟不等同于民法典﹐如果说人类的经验肯定了民法的不可替代性﹐民法典始终还只是一种可能的选择﹐它的内容和形式﹐当然也有回应时代新变化﹐因地制宜的必要。

  一、民法典的历史功能

  历史上的法典﹐从最早巴比伦的汉默拉比法典﹐印度的摩奴法典﹐罗马的十二铜表法﹐到中国的唐律﹐都反映了那个时代、国度的精神状态和物质条件。我们这里只谈以民事规范为内容的民法典﹐最早的当然要追到公元三到六世纪罗马帝国的历次民法典﹐而以六世纪中叶整编完竣的国法大全﹐影响后世最为深远。但在内容和形式上直接对现代民法典有引路之功的﹐还是源于十七世纪中叶、逐渐笼罩全欧的启蒙精神与政治上的绝对主义﹐而从十八世纪中期就陆续在许多欧洲国家开始摸索、尝试的民法典﹐其中无疑要以一八○四年的拿破仑法典﹐无论在理性主义价值的展现上或立法技术的成熟上﹐堪称巅峰之作﹐一百年后问世的德国民法典(一九○○)和瑞士民法典(一九一二)则踵事增华﹐更进一步反映了欧洲工业化后的新面貌.一九二二年苏联制定、一九**年重新制定的民法典﹐虽然不够耀眼,但也标示了社会主义国家民法可以摆放的最佳位置.总的来讲﹐二十世纪在世界各角落产出应该不下一百部的民法典﹐直接间接几乎没有不受法国或德国民法典影响者﹐而此二法典在概念体系上则又处处可见罗马法的影子。整理各方的评价,欧陆民法典有以下几个功能是普遍受到肯定的:

  1、统一国法

  欧洲大陆的民法典运动开始于十八世纪﹐绝对不是偶然。民法典取代了原来

  散见各地的习惯法、领地法、宗教法等等﹐其意义与其说是满足民事交易的规范需要﹐更重要的毋宁在藉此宣示和稳定其统一的、无上的主权﹐对于民族国家的建立﹐法典以民族语言象征统一而唤起认同﹐加上其内容散发的共同价值﹐可以不带强制的轻易深入民间角落﹐实为极佳的统合工具。相对的﹐同一时期的英国﹐其王室法院判决形成的普通法早已成为主要法源﹐而海岛天险、单一语言也使民族国家自然形成﹐民法典的制定就显得没有那么迫切.

  2、揭橥价值

  近代民法典也代表一种乐观的理性主义﹐相信个人自由和自利动机会给社会带来最大的福祉。拿破仑法典成功的主要原因﹐就在它从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到男女婚姻自由、平等继承﹐非常一致的、全面的建立了个人主义的价值秩序.这种「一次说清楚」的民法典﹐可为初期资本主义社会奠定稳固的基础结构﹐是修东墙补西墙式的零星立法难以望其项背的。同一时间北美洲以宪法形式做到的﹐欧洲大陆也用民法典来实现﹐可谓异曲同工.

  3、建立体系

  Max Weber在他的巨著「经济与社会」中曾把法典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由某位启蒙的领导者锐意革新﹐藉法典的公布和实施来开创新纪元﹐上述两种功能在此类民法典即十分显著。但第二种类型﹐则不强调原则的创新﹐其主要功能反而在于提高法律的理性程度﹐把多年累积的实务和学说加以体系化﹐使法律的适用和法律的专业教育都容易得多﹐这类法典的学院味道比较浓厚﹐罗马帝国的国法大全实际上就是法律和法学见解的整理汇编,到了自然科学兴起的十八世纪,体系化的追求更被视为当然,被冠上「法学实定主义」之名的德国民法典,其主要贡献即在于把潘德克吞学说(Pandektenwissenschaft)的纯净体系转变为法律体例,去芜存菁而继往开来。

  4、集中资讯

  第二种类型的法典除了强调体系化以外﹐也有藉法典本身的规范整全性格﹐降低法律适用者搜寻成本﹐同时减少裁判恣意的功能。特别是早期的民法典﹐还沈浸于自然法的信仰而赋予法典「集大成」的任务﹐一七九四年的普鲁士邦法典可说是此一想法的极致[11]﹐在民法以外﹐它还涵盖了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条文多达一万九千条[12]﹐主要的起草人Carl Gottlieb Svarez对于法律又要让人民容易懂﹐又要求其完整而免于法官的擅断这一两难﹐曾经在一七八八年一场题为「法律能简短吗」(K?nnen Gesetze kurz sein?)的演讲中说﹐最好的状况是同时制定两部法律﹐一部简短的﹐告诉人民如何行为﹐另一部则巨细靡遗﹐让法官受到完全的节制[13].

  5、整套继受

  最后﹐对于法治的后发国家而言﹐历史也显示﹐法典继受实为最便捷的追赶工具。真正具有原创性的民法典并不多﹐强制或自主继受﹐全部或部分继受﹐实际上是十九、二十世纪绝大多数民法典的写照。一九二六年土耳其制定的民法和债法,实际上就是瑞士民法和债法前 551条的全套翻译[14].Rodolfo Sacco指出法国民法典在全世界曾先后引起三波的移植潮[15]﹐德国民法典在庆祝百年的时候﹐也能细数其北到北欧、苏联﹐东到东欧、希腊、土耳其﹐乃至东亚各国的广泛影响力[16].没有法典的工具﹐整套的学习几乎只有经由殖民的方式﹐才能有一定的效果[17].

  二、民法典理念面临重估

  法典作为一种立法形式﹐代表某一法律领域的完整规范﹐究竟是不是最好的选择﹐而以其技术上的困难﹐值不值得当成一个目标去追求﹐到了二十世纪的中期以后﹐已经在盛产法典的欧洲大陆引起越来越多的怀疑。德国研究近代私法史的大师Franz Wieacker﹐很早就看出法典到了资本主义后期将由盛而衰的「危机」[18]﹐义大利学者Irti在一九七九年发表的书则提出「去法典化」的主张﹐受到各方瞩目[19].事实确实显示﹐继法国、奥地利、德国、瑞士等较有特色的民法典之后﹐已未见新的高峰。而行政法和新兴领域﹐如经济法、劳工法、社会法等﹐则尽管法律常常多如牛毛﹐法院案例更是汗牛充栋、无法卒读﹐但始终还无法产生一部可以和拿破仑民法典并驾齐驱的法典﹐大大小小的单行法渐渐变成唯一的选择﹐何以如此﹐值得在研订民法典时深思。

  1、多元民主

  比Irti更早十年﹐德国的Friedrich Kübler教授就已经指出威权时代孕育的法典必然不适合民主开放、不断进行利益调和的现代多元社会[20].二十世纪初期还有学者从国家与社会分离的想象﹐乃至自然法的信仰,以一般性的法律为正常,而对乖常的紧急法、个案法、限时法、措施法等新兴事物提出种种批评﹐殊不知西方社会在价值和利益都呈现多元以后,不同团体割据法案﹐法律像打摆子一样,时左时右,这些新兴事物用得反而更顺手﹐法律的整体图像如鹑衣百结,久了就习以为常,见怪不怪[21].相对的,法典意味的「和谐」价值秩序,不仅和多元社会的调性不合,其环环相扣的「整套」规范体系,也妨碍了规范的与时俱进,而和多变的现代社会格格不入[22].

  2、短期国会

  事实上仅仅从立法产能的角度来看,孕育于威权社会的法典理念,对于民主化以后的短期国会,受到审议法案「届期不连续」原则的限制,也往往变成了难以实践的奢侈品。现代的国会倾向于把过大的法案锁在抽屉里,以免会期结束一事无成。这使得法典式的立法如果不能在政治上先达成共识,而一股作气强渡关山,几乎难逃一提再提、再衰三竭的命运,台湾近年物权法的修正就是最好的例证,提案机关现在才学乖,准备把整包法案拆成几个小包[23],从化零为整的法典思考,转为化整为零的游击战。但这还只是对既有法典的修正而已,谁还作兴去提什么新的法典?制定法典本来就需要坚强的政治意志为后盾[24],威权时代还可求之于天纵英明的君王,一旦立法权落入像菜市场一样论斤秤两的国会,而且三四年新陈代谢一次,几乎就成了不可能的任务。

  3、 案例思考

  法典面对的另外一个挑战,则直指其背后的体系思考。人类的法律思考其实

  从来就不脱体系(System)和议题(Topik),只是大陆法系发展出来的体系取向的法律方法,往往以形式的三段论隐晦了实质的议题思考,而英美法系发展出来的案例取向的法律方法,则以形式的案例归纳隐讳了实质的体系思考[25],如此而已。形成两种思考的成因之一,是对法官的信任程度,但不论贯穿法国民法典的抑制「法官统治」(gouvernement des juges)想法,还是使英国始终对制定法典提不起热情的法官寡头阶层[26],在这些国家先后形成某种稳定的民主分权体制以后,也都逐渐失去了意义,法官既不是法条的奴隶,在补充法律不足的时候也有其正当性的界限。更重要的是,全球化加速了不同法律理念的汇流,和法律方法的互补,在此一过程中,过去法典所引以为傲的体系理性,自不再是理所当然。

  4、 资讯革命

  新世纪的资讯革命也让法典的光环褪色不少,当法律内容必须经常大幅更新,而各种法源-法条、解释、判例、决议、学说等-收入电子资料库后,可以轻易搜寻乃至依需要而作不同组合时,至少对法律适用者而言,法典已经像古董一样中看而不中用了。法律资讯系统也已走向全球化发展,一九九三年起美国国会法律图书馆即已完成建立全球法律资讯(Global Legal Information Network, GLIN),成为第一个多国参与的非营利法律资料库[27].大陆法系的法典虽不同于英美法系单纯基于资讯目的而做的法律汇编,但当法典外滋生太多的特别法时,法典的权威还是难免动摇,德国在二十年前所以启动债编的修正,就是因为联邦法务部调查发现大约有2700个民法条文散见于250部单行法中﹐怎样把特别法整编进去﹐即成为修正的一项重点[28]﹐但20XX年完成修正的债法仍只纳入一般契约条款法及若干保护消费者的单行法,整编的效果十分有限[29],事实上只暴露了法典的资讯功能「有时而穷」的窘境。

  5、 渐进调适

  对于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国家,是否可以套用过去发展中国家的模

  式,以民法典作为基础结构,一次完备市场游戏规则,也有相当不同的看法。有人就认为,转型国家需要经历更复杂的调适,柔软而富弹性的英美法制可以降低试误成本,使转型更容易成功[30].这类国家中﹐在计划经济时代即完成制定民法典者,如苏俄、波兰、匈牙利等,或像东德那样立即并入西德的市场经济体制,调适的问题或许会比较小一些[31],少了这样有利的条件﹐最好就要慎重考虑。

  三、 民法典保有的优势

  尽管在整体形势上起了如上的变化﹐要断言民法典已经走入历史﹐当然还是为时太早。法典是时代之子,其功能因为各种社会条件的变迁而有兴衰﹐可说是十分自然的事,比如上述统一国法、汇集资讯的功能,对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而言确实已经没落,但有些功能在走过政经体制的嬗变、不同意识形态的洗礼后,越见柳暗花明、水落石出的风韵﹐也是事实。根据义大利学者Sacco在一九八三年作的统计,仅仅二战之后就出现至少四十七部民法典[32]﹐这还没把一九九二年公布而受各方推崇的荷兰民法典(仍未竣工)﹐及如魁北克的民法典﹐还有后社会主义国家如俄国、蒙古、爱沙尼亚、哈萨克斯坦、阿尔巴尼亚等制定的新民法典算进去。显然民法典有些特质﹐使其历久而弥新﹐正在进行中的立法﹐在取舍间如果能掌握这些特质﹐应该更容易成功。

  1、容让公法

  调整私人关系的民法和调整国家与人民关系的公法﹐本来各有领域﹐规范原则与技术也大异其趣﹐当国家扩大对私领域的干预后﹐公私法之间的龃龉才日渐增加﹐此时公法的公共利益考量应该有原则上优先的地位﹐这一点﹐各国民法纵未如荷兰新民法那样明文规定[33]﹐实际运作起来也莫不如此。此一容让﹐反而使得民法典不必随公法的左右摆荡而起舞﹐民法典越能维持私法的纯净性﹐越有其持久性[34].其自治规则的个性越明显﹐分配资源的功能越淡薄﹐也越可远离多元多变的利益团体[35]﹐民主政治本身带来的干扰因此就可以减少﹐只有短期国会的问题需要耐心克服。此一特性是民法优于政策性格浓厚的经济法、劳工法、社会法之处﹐后者在法典化上遭遇困难﹐民法典却能维持盛况不坠﹐应非无故[36].

  2、经济理性

  十九世纪第一代的民法典﹐到了二十世纪﹐有从形式而实质的趋势﹐德国债编修正的总工程师Claus-Wilhelm Canaris曾做了十分详尽的描述[37].另一位荷兰学者Martijn W. Hesselink提出欧洲「新法律文化」的观察[38]﹐强调一方面受到美国唯实主义的影响﹐另一方面则因欧洲已从经社统合走向政治统合﹐法律人在这个过程中自然孕育出一种穿透「形式」的觉醒﹐特别在民法领域﹐学者开始从功能的角度思考共同的问题﹐引进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和成果(比如经济分析)﹐巧妙的运用不这么硬邦邦的各种「软法」[]﹐在在都使得某种欧洲式的唯实主义成为取代十九世纪形式主义的主流[40].然而这样的变化并没有动摇民法典最原初的理性经济人假设﹐以及对等正义的追求﹐民法典或许加入较多实质契约正义的考量-相对于过去单纯诚信原则的宣示﹐在方法上也能接纳某些社会科学的研究路径[41]﹐但基本上并没有改变其市场游戏规则的本质﹐而未涉入资源分配问题[42]﹐这些依时而转的技术调整已经足够回应一世纪的变化﹐证明十九世纪的民法典还是牢牢的掌握了某些属于市场经济本质的东西﹐使它仍然保有强韧的生命力。

  3、裁判规范

  民法和公法的另外一个不同﹐从而也形成了民法典的优势﹐在于它其实是以裁判者﹐而非交易大众为真正的规范对象(Normadressat)。公法中除了组织法和诉讼法﹐基本上都是行为规范﹐以引导人们的行为为其目的﹐从而规范内容必须充分考量人民的理解程度﹐高度逻辑、体系化的法典反而制造认知的障碍﹐妨害规范目的的达成[43].规范私领域的民法﹐其财产法主要的内容只是从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出发﹐模拟正常交易活动而作的规定[44]﹐身分法基本上也是建立于普遍的人伦和习惯上﹐不必「使知之」﹐即可「使由之」﹐因此概念的精纯﹐体系的严谨﹐对民法而言反而形成其优势﹐民法典可以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在既有的规范技术上﹐像电脑一样不断「升级」﹐需要教育的只是少数的法律专业[45].

  4、体系效率

  对于适用民事规范的法律专业而言﹐法典的体系性和资讯的方便、透明﹐使思考脉络清晰﹐搜寻成本降低﹐而把裁判歧异度控制在一定范围[46]﹐这样的功能即使在案例思考也已经可以在大陆法系国家登堂入室的今天﹐始终还是无可替代的。案例法尽管有其务实、弹性的优点﹐但使用费时、教育不易、和制定法容易冲突等等缺点﹐即连有悠久传统的英美也深知其弊[47]﹐从最近两个世纪英美法系国家所作的法典化努力﹐正说明了这一点[48].正因为不是从零开始﹐放弃法典而朝案例法发展﹐或者反过来﹐都还要支付极高的换轨成本﹐因此对于早已习惯大陆法系法律思考的国家而言﹐虽不必排斥案例方法的引进﹐但若因此而放弃法典的体系效率﹐仍是极其不智的决定[49].

  5、 转型工具

  对于转型国家而言﹐从计划体系过渡到市场经济毫无疑问是一极大的工程﹐所谓的大爆炸(big bang)或休克疗法(shock therapy)﹐已证明可行性甚低。反之﹐「摸着石头过河」﹐「成熟一个﹐制定一个」、「宜粗不宜细」的转型立法策略﹐大体来说在成本效益上还比较值得肯定。因为社会基础完全不同﹐民法典的确不能像过去东亚或拉美国家那样﹐立即全套继受于其农业为主的社会﹐作为发展市场经济的基础建设﹐慢慢等它开花结果[50].但渐进立法到了一个阶段﹐边际效用已经不大﹐而因为法令之间的漏洞、矛盾﹐社会付出的成本反而快速增高﹐这时就到了法典出台的时候[51].所以民法典不会阻碍转型﹐相反的﹐如果时间拿捏得宜﹐它反而可以同时起多种作用﹐包括统合芜乱的中央地方法令﹐揭橥重要的价值﹐建立便于适用与教育的体系﹐集中资讯而提高法律的透明度等﹐而更加速体制的转型。

  [注释]

  可参看Wieacker, Privatrechtsgeschichte der Neuzeit, 2A., 1967, 3ff.

  德国在十九世纪初还是百分之百的农业国﹐到了一八七○年农业人口还有百分之五十﹐再过四十三年﹐已经只剩百分之三十三﹐当时的民商法完全反映了新社会的需要﹐参阅Coing, Helmut, Epochen der Rechtsgechichte in Deutschland, 2A., 1971, 102ff. ;

以经常引起争议的「物权行为」来说﹐萨维尼的独立而无因理论会被学说及立法者接受﹐绝对不只是较能满足了逻辑性的要求﹐至少在两方面﹐此说回应了工业化后德国在交易上的需求,其一是使银行取得所有权而由融资继续占有机器的让与担保成为可能,其二是在善意取得制度还未建立前,使交易者不必担心他方和前手的买卖会不会出问题。可参Prange, Ulrike, 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 und das Abstraktionsprinzip, in:
Hoeren, Thomas (hrsg.), Zivilrechtliche Entdecker, 20XX, 73-104

  参阅Varga, Csaba, Codification as a socio-historical phenomenon, 1991, 205-243;

大陆一九八二年的民法草案即曾借鉴苏联民法,参阅梁慧星,中国对外国民法的继受,月旦民商法杂志,特刊号,20XX, 页8

  或直接移植法律,或受到学说的熏陶,其过程往往长达百年,故即使建立于全然不同法律哲学上的社会主义国家民法,如苏联一九二二年的民法典,因学说向来承袭潘德克吞学派而采用几乎相同的结构,有关民法间借鉴的交错关系可参Sacco, Rodolfo, Einführung in die Rechtsvergleichung, 20XX, 133-136

  参阅Merryman, , The Civil Law tradition, 2 ed., 1985, 28;

Coing, Helmut, Europ?isches Privatrecht, , 1985,

  参阅Lawson, , A Common lawyer lok at codification, in:
selected esseys I, Many laws, 1977, 43-44

  并不是所有民法典都能这样理念一致、技术成熟﹐较早问世的巴伐利亚民法典(Codex M

aximilianeus Bavaricus Civilis)就因为还缠绕在罗马法教条及中世纪的地方法细节而备受批评﹐参阅Schlosser, Hans, Kodifikationen im Umfeld des Preu?ischen Allgemeinen Landrechts, der franz?sischen Code civil (1804) und des ?sterreichische Allgemeine Bürgerliche Gesetzbuch (1811), in:
Merten, Detlef (hrsg.), Kodifikation gestern und heute, 1995, 65f.

  Basedow, Jürgen, Das BGB im künftigen europ?ischn Privatrecht:
Der hybride Kodex, AcP200 (20XX), 469

  Weber, Max, Wirtschaft und Gesellschaft, 5A., 1972, 488-495

  Wieacker, 前注1, 430ff.

  [11]Schreckenberger, von Waldemar, Die Gesetzgebung der Aufkl?rung und die europ?ische Kodifikationsidee, in:
Merten, 前注7, 107

  [12]普鲁士邦法典共有一万九千条,二千五百页,订成四大册,规定极尽琐细能事,比如有关杀婴条文即多达115条,参Varga,前注3, 87,

  [13]参阅Coing, 前注2, 81

  [14]参阅Hirsch, Ernst E., Rezeption als sozialer Prozess, Erl?utert am Beispiel der Türkei, 1981

  [15]Sacco, 前注4, 150

  [16]参阅AcP200 (20XX)德国民法一百年专号多篇论文。

  [17]英美法的继受只有先占(settled)和迫让(ceded)殖民两种方式﹐没有自主继受之例﹐参阅Cruz, Peter De, Comparative law in a changing world, 1995, 123

  [18]Wieacker, Aufstieg, Blüte und Krisis der Kodifikationsidee, FS Boehmer, 1954, 35ff.

  [19]Irti, L‘età della decodificazione, 1979, 转引自Basedow, Jürgen, Das BGB im künftigen europ?ischn Privatrecht:
Der hybride Kodex, AcP200(20XX), 466,

  [20]Kübler, Kodifilkation und Demokratie, JZ1969, 651

  [21]Schneider, Hans, über Einzellfallgesetze, FS Carl Schmitt, 1959, 159-178﹐用Irti的说法﹐就是社会已从法典预设的中央调控系统转变成一个个自主的「微系统」﹐唯赖宪法居高整合而已。

  [22]其实十九世纪的Savigny就已经把价值易于僵化作为反对法典化的主要理由,转引自Pound, Roscoe, Codification in Anglo-American world, in:
Schwartz, Bernard (ed.), The Code Napoleon and the Common Law world, 1956, 285

  [23]现在仍躺在立法院抽屉里,明年立法院届满就将视同撤回的物权法修正案,总计增、删、改的条文数多达217条,现行条文也才210条,对立法院来讲无疑是一项大工程。眼看通过无望﹐而拖延期间又有不少新的修法意见﹐主管本案的法务部已经另成立委员会重新研拟﹐并改采逐堡推进的策略。

  [24]Harmathy, Attila, Codification in a period of transition, 31 Davis L. Rev. 793 (1998)

  [25]就此说得最透彻的就属Zweigert/K?tz的比较法教科书了,可参An introduction to parative law, 3ed., 1998,

  [26]Merryman, 前注5, 28f;

Van Caenegem, , Judges, legislators  professors, Chapters in European legal history, 1987, 152-155

  [27]参阅陈起行,法典化研究,收于「法形成与法典化-法与资讯研究,1999,页114

  [28]依修法理由说明﹐主要目的即在「找出法典外滋生的特别法﹐并整合成为法典恒常的部分」﹐参见, 并参Ebel, Friedrich, Kodifikationsidee und zivilrechtliche Nebengesetze, ZRP1999, 46ff……

  [29]总计大约五个单行法,一百余条文,可参 Huber/Faust, Schuldrechtsmodernisierung, Einführung in das neue Recht, 20XX, 496-501;

Duve, Thomas, Verbraucherschutzrecht und Kodifikationsgedanke, 20XX, 793ff.

  [30]Rubin, Paul H., Growing a legal system in the post-Communist Economies, 27 Cornell Int‘l L. J. 9-11 (1994)

  [31]Harmathy, 前注24, 791

  [32]转引自Basedow, 前注8, 466,

  [33]荷兰民法第三编第十四条规定了「公法优先于私法」的原则,即任何人其依民法所得主张权利的行使,不得违背公法上成文及不成文的规范。此外由于荷兰公法学说向来承认公营事业得以私法或公法手段来达成目的﹐故本规定的目的也在限制此一「手段自由」的学说﹐避免国家「遁入」私法,规避行政法上本应遵循的原理原则﹐参阅Mincke, Wolfgang, Einführung in das niederl?ndische Recht, 20XX, 45;
更早则如瑞士民法第六条的规定﹐同其意旨。

  [34]硬把不同本质的公私法夹杂规定﹐如苏联民法典﹐结果反而不能适应社会较大的变化﹐同此可参孙宪忠﹐制定民法典的主要难题﹐法学﹐20XX, 第5期﹐页44

  [35]拙文﹐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中外法学﹐20XX. 第13卷第1期﹐并收于走入新世纪的私法自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 称此为民法「维持体制中立的奥秘」(页4-9)。

  [36]有关台湾公私法在技术和理念上的调和﹐可另参拙文﹐从动态法规范体系的角度看公私法的调和﹐以民法的转介条款和宪法的整合机制为中心﹐月旦民商法杂志﹐特刊号﹐20XX, 页74-106

  [37]Canaris, Wandlungen des Schuldvertragsrechts –Tendenzen zu seiner “Materialisierung”, AcP200 (20XX), 275-364,中译参看中外法学﹐20XX, 13卷第1期﹐页36-80

  [38]Hesselink, Martijn W., The new European legal culture, 20XX.

  []soft law, 指的是形式上没有拘束力、由不同民间商会﹐或学术团体研订的法律原则或草案﹐实际上却对欧洲民商法的调和发挥了可观的效果﹐Hesselink, 前注﹐58-59

  [40]有关形式主义的历史背景﹐可参关涛﹐民法典的形式理性﹐出处待补。

  [41]比如在德国有一定影响力的民法经济分析﹐可参Sch?fer /Ott, Lehrbuch der ?konomischen Analyse des Zivilrechts, 3A., 20XX

  [42]此所以德国在重编债法时﹐并没有为了资讯完整而把所有形式上的民事规范都纳入,而采纳了多数学者看法只把具有「一般性」的民事规范纳入法典﹐如Westermann, Sonderprivatrechtliche Sozialmodelle und das allgemeine Privatrecht, AcP 1978, 158ff.;

Liebs, Sonderprivatrecht für Ungleichgewichtslagen? AcP 1978, 196ff.,Canaris则很清楚的诠释了契约自由实质化的内涵﹐完全与基于社会政策或经济政策所作的实质调整无关﹐这些都仍然留在特别法﹐前注37文。

  [43]唯一的例外就是刑法﹐主要内容针对的是自然犯罪(mala in se)﹐只是一般伦理的转化(所谓最低的道德界限)﹐因此虽和其他行为规范一样以人民为主要规范对象﹐人民只要凭其良知良能即可避开法﹐立法者却可以针对裁判者使用较为精准的法律概念﹐乃至形成一套严密的法典﹐而对各种不同的犯罪情形做出公平细致的裁判。

  [44]拙文﹐缔约过失责任的经济分析-从现代交易的阶段化谈起﹐预订刊出于台大法学论丛。

  [45]立法学上的讨论﹐可参Müller, Georg, Adressatengerechtigkeit und Allgemeinverst?ndlichkeit –Der Verst?ndnishorizont des Adressaten als Kriterium der Gesetzessprache, in:
Sch?ffer/Triffterer (hrsg.), Rationalisierung der Gesetzgebung, 1984, 35ff.

  [46]参阅Mattei, Ugo, Comparative law and economics, 1998, 207-210

  [47]Roscoe Pound曾列举五大缺点︰一、明确性不足﹐二、浪费人力﹐三、规范形成缓慢﹐四、新旧规范杂陈﹐五、制定法与案例法关系混乱﹐参前注22, 288-290

  [48]较近的整理可参Weiss, Gunther A., The enchantment of codification in the mon law world, 25 Yale J. Int‘l L., 435-533 (20XX)﹐作者认为英美法系的经验支持欧洲民法典的努力。

  [49]梁慧星﹐当前关于民法典编纂的三条思路﹐中外法学﹐20XX, 第13卷第1期﹐页110

  [50]台湾的经验分析可参拙文﹐韦伯理论在儒家社会的的适用-台湾法律文化与经济发展间的关系﹐收于「经济法的挑战」﹐1994, 页59-81

  [51]Harmathy, 前注24, 790-791﹐指出匈牙利在一九九○到一九九七年七年之间共制定了894部法律﹐政府和部会的法规命令各达1635和2331件﹐宪法法院的判决501件﹐藉法典化来整编便极有实益。大陆的情况也差不多﹐可参王文杰﹐中国大陆法制之变迁﹐20XX, 第四章。

  苏永钦      

第二篇: 医院民法典活动总结

2020年中考历史热点练习: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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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启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民法典共7编、1260条,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在民法典中,“平等”与“保护”是贯穿始终的立法精神。

1.如图所反映的会议通过的文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该“文献”是(  )

A.《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B.《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C.《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

D.《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答案】B

2.某同学进行探究性历史学习,出现“古巴比伦”、“债务奴隶”、“成文法”等关键词,由此判断该同学是对下列哪一内容进行探究性学习?(  )

A.《查士丁尼法典》                   B.《民法典》

C.《汉漠拉比法典》                   D.《十二铜表法》

【答案】C

3.历史学家马世力指出:“从3世纪起,由于罗马奴隶制社会陷入危机,统治阶级迫切要求将反映本阶级意志的现行法律固定下来,借以维护和巩固其统治地位,因而着手进行法律汇编工作。”据此可知,查士丁尼主持编纂《查士丁尼法典》的目的是(  )中学历史教学园地版权所有

A.满足人民所需的契约自由            B.符合尚法治的价值和法律精神

C.巩固皇权,维护国家安定            D.教化帝国民众,人人安分守法

【答案】C

5.“它遵循古代罗马‘法典’的传统,它所表现出来的启蒙和解放,对于任何地方、任何时代的寻求自由与解放的人民,都有极大的教育意义,对于任何想建立新的法律秩序的人民也其有极大的益处。它是资产阶级国家最早的一部民法典。”文中的“它”是(    )

A.《查士丁尼法典》                   B.《权利法案》

C.《拿破仑法典》                    D.《人权宣言》

【答案】C

6.民主与法制建设是古今中外人类社会建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衡量社会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尺。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中学历史教学园地版权所有

材料一  公元前450年左右,罗马通过了一部法律文献,涉及诉讼、程序、所有权和债务权、宗教法等内容。其中的债务法规定:债权人有权拘禁不能按期还债的债务人。甚至可以给他戴上脚镣,卖到国外或杀死他……使量刑定罪有了文宇依据,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贵族対法律的曲解和滥用。

(1)写出这部法律文献的名称。依据材料结合所学知识对该法律文献作简要评价。

【答案】十二铜表法(或罗马成文法)。评价:使量刑定罪有了文字依据,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贵族对法律的曲解和滥用;
是罗马法制建设的第一步,是后世罗马法典乃至欧洲法学的渊源。(答对一点即可)

材料二  导致英国迅速崛起的一个重要因素,便是在(1688年)宫廷政变之后,英国建立起了一个适合国情和生产力发展需要的政治体制。这个体制保证了英国社会有一个相对宽松与和平的环境,从而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强国之路》

(2)材料中英国建立起的政治体制是什么?这一体制的创立与英国哪一法律文件有关?

【答案】君主立宪制。《权利法案》。

材料三  读下图

(3)上图所示的政治制度开始于美国哪一部文献的制定?该文献的制定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4)【答案】1787年美国宪法。三权分立。

材料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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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4)该材料最早出自哪部法律文献?

【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7.民法重在保障私权,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征程中,编纂民法典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罗马法从一个狭小的城邦国家的法律发展成为世界性的法律,从不成文的习惯法发展成为古代最完备的成文法体系,经历了1000多年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在罗马法的发展历程中,对促进法律进步具有重要意义的因素有:《十二(铜)表法》的制定;
最高裁判官的司法实践;
市民法和万民法体系的形成;
法学家的活动;
大规模的法典编纂。

——《外国法制史》(曾尔恕、张彩凤等)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回答,《十二铜表法》的颁布有什么意义?罗马万民法的出现与罗马疆域的扩张有什么联系?查士丁尼皇帝在位期间,东罗马帝国做了大量的法律编纂工作,这些法律文献统称为什么?

【参考答案】《十二铜表法》是属于成文法,使定罪量刑有了文字依据,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贵族对法律的曲解和滥用,是后世罗马法典乃至欧洲法学的渊源。|随着罗马对外征服地区的扩张,公民法不足以解决帝国疆域内出现的各种问题,因而出现了调整罗马公民与非罗马公民之间关系的万民法。

《罗马民法大全》。

材料二   “财产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除了在有明显的公共需要、法律上得到确定和先前规定的损失赔偿是公正的情况下,没有一个人应当被剥夺这种权利。”这份宣言是革命的基本要旨。宣言被印成许许多多的传单、小册子、书籍并被翻译成其他语言,使得“自由、平等、博爱”的革命口号传播到整个欧洲,最后则传播到整个世界。

——《全球通史》(美)斯塔夫里阿诺斯

(2)根据材料二归纳,《人权宣言》有哪些历史进步性?结合所学知识回答,“财产权是神圣不可侵犯”这一主张有什么局限性?

【参考答案】《人权宣言》阐述了资产阶级民主和法治的一些基本原则,成为法国大革命的纲领性文件,也鼓舞和影响其他地区的资产阶级革命和改革。|《人权宣言》维护的是资产阶级利益,“财产权是神圣不可侵犯”主要是维护资产阶级利益。

材料三 “我真正的光荣不是我战胜的40次战斗,因为我在滑铁卢的失败摧毁了这些胜利的记忆……无法摧毁、永垂不朽者,乃是我的民法。”

——《拿破仑时代》(美)威尔·杜兰特

(3)根据材料三与所学知识回答,《法国民法典》有哪些积极作用?

【参考答案】捍卫了法国大革命的一些成果,体现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原则,有利于法国资本主义发展。很多国家的民法都以《法国民法典》为参照蓝本。

材料四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以法治为基础、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受法治规则调整的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关于《民法典(草案)》的说明(王晨)

(4)根据材料四与所学知识回答,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什么特征?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改革目标的是中共哪次会议?结合所学知识回答,《民法典》的编纂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哪些作用?

【参考答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结合在一起的。|中共十四大。| 民法典的编纂,为各类民商事活动提供基本遵循,有利于充分调动民事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有利于营造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三篇: 医院民法典活动总结

宣传《民法典》活动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为广泛开展民法典学习宣传教育工作,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结合我市应急管理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扣让法治成为**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这一目标任务,在全社会学习宣传好**x总书记关于《民法典》编纂的重要指示精神、颁布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营造全民遵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为服务“强富美高”新**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总体目标

  按照《关于加强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求,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时期普法工作的重点来抓,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宣传民法典,带头推进、保障民法典实施,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能力,更好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新要求,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  三、宣传重点

  一是要加强民法典重大意义的宣传实施,讲清楚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我们党治国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

  二是要聚焦民法典总则编和各分编需要把握好的核心要义和重点问题,阐释好民法典关于民事活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阐释好民法典关于坚持主体平等、保护财产权利、便利交易流转、维护人格尊严、促进家庭和谐、追究侵权责任等基本要求,阐释好民法典一系列新规定新概念新精神。  四、具体措施

  (一)系统全面开展民法典专题学习培训

  1.将民法典专题学习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组织专题集中学习。

  2.各基层党组织将民法典学习纳入“三会一课”重要内容,引导党员干部主动学习,发挥学法用法模范表率作用。

  3.开展送法律、送政策进企业和“以案释法”宣讲活动,促进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参与市场竞争。

  (二)加强宣传引导多形式开展民法典学习教育

  4.按照市法宣办的要求,组织机关干部参加“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2020年度民法典有奖竞答活动。

  5.依托法治工作联席会议平台,围绕民法典研究与实践进行学术研讨、案例分析,开展优秀论文征集汇编工作。

  6.鼓励支持各监管企业创新形式,通过拍摄普法微视频、举办法治小品大赛等,提升民法典普及学习活动的多样性和活跃度。

  7.充分利用网络媒体新技术新应用,通过市应急管理局官网、“**应急”公众号、办公OA和政务微信群等新媒体平台及时宣传报道,扩大活动覆盖面,营造良好氛围。  五、相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要高度重视民法典颁布实施的重大政治意义,将民法典普法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普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把民法典学习宣传教育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八五”普法规划结合起来。

  (二)加强组织领导。市应急管理局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政策法规处参与的民法典普法工作专班,将民法典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作为压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的重点工作内容,推动应急管理局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习,认真实践。

  (三)创新活动形式。要在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基础上,结合“送法进企”普法品牌,充分运用“报、网、端、微、屏”普法阵地和互联网,广泛开展线上线下宣传普及活动。

  (四)增强工作实效。要通过学习教育,引导广大干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职能转变,及时做好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政策法规及配套文件的立改废释,在实施重大决策时于法有据。

第四篇: 医院民法典活动总结

学习宣传《民法典》活动总结

学习宣扬《民法典》流动总结

为当真贯彻落实******关于学习宣扬《民法典》的首要唆使,依照各级学习宣扬《民法典》的工作请求,我校结合工作实际展开了一系列学习宣扬流动,现总结以下:

1.展开民法典学习宣扬进校园流动。高年级学生制作《美好生活与法同行》民法典手抄报,制作民法典宣扬展板。

2.展开《民法典》学习宣扬流动。充分应用学校一楼大厅电子显示屏,周一的升旗仪式,校园播送,家长微信群等广泛展开民法典宣扬,努力使民法典仰头看得见、历时找得到。丰厚民法典学习宣扬载体,应用班队会等,不断扩展民法典学习宣扬的覆盖面、影响力。

3.约请法制副校长来校进行民法典知识讲座。

总之,我校当真组织展开了的一系列学习宣扬《民法典》流动。通过多种情势的教育宣扬,使全部师生不断增强学法、知法、遵法的自觉性。今后,我校将继续宏扬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识,使法律教育经常化、规范化、行动化,进一步推动我校法治文化的发展和立异,为建设平安融洽校园添砖加瓦。 

第五篇: 医院民法典活动总结

民法典学习总结
民法典学习总结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安排这次集体学习,目的是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推动民法典实施,以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法治国家,更好保障人民权益。6月16日出版的第12期《求是》杂志将发表中央***、国家**、中央军委**的重要文章《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文章强调,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市场经济、巩固社会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在民法典里,处处充满着温情,处处体现着正义,伟大意义诸多,人间冷暖也有体现。
比如,禁止放高利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事为没有利息。
婚姻更加牢固,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婚姻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设置离婚冷静期,为了自愿离婚的当事人在登记离婚中设置适当的时间门槛。促进当事人冷静思考,妥善抉择,既能够保证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又能够保障双方当事人做出正确抉择,保护好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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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以外,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赔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自己借的钱自己还。民法典草案吸收了现行司法解释的有效做法,规定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或者夫妻一方以个人的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负担的债务,否则不予认定。
以上种种,都体现着民法典的温情,体现着保障公民从摇篮到坟墓的法治思想,在我国,甚至世界民法史上都有着重大意义。
民法典学习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为认真贯彻落实***重要指示和全国“两会”精神,全面抓好民法典的学习宣传,市制定民法典学习宣传方案,迅速部署,采取七项措施,落实民法典的学习宣传。
一是紧抓领导干部“关键少数”。落实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会前学法制度和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学法制度,开展民法典集体学习,将民法典纳入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考试内容,举办民法典讲座,赠送民法典书籍,推动各级领导干部学好用好民法典。
二是加强对青少年民法典教育。组织全市中小学校通过法治讲座、主题班会、晨读、征文演讲、知识竞赛、模拟法庭、手抄报等多种形式开展民法典宣传教育活动。
三是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市直各单位、特别是承担执法、司法、守法普法职能部门,结合实际开展宣传,加强释法说理,丰富宣传形式,创新宣传载体,把对民法典的宣传教育融入执法、司法和服务、管理过程中。
四是成立民法典普法宣讲团。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人群,分领域、分层次举办民法典讲座。组织法官、检察官、律师进机关、进单位、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进军营,举办民法典宣讲活动,普及民法典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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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广泛开展民法典进村(社区活动。组织村(居法律顾问、人民调解员、普法志愿者、法律明白人等,深入乡村、社区,采取以案释法、设立法治咨询台、法治讲座、赠送民法典读本、法治文艺演出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民法典宣讲活动。
六是集中媒体宣传优势。各类新闻媒体结合各自特点,及时推出释法说理文章,制作播出专题节目等形式。融媒体中心开设《法治》和《时讯》有关民法典宣传专栏。各单位利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社交平台,积极运用图解、动漫、H5、短视频等适合新媒体传播的方式,掀起社会公益宣传热潮。
七是广泛运用各类宣传阵地。充分借助法治公园和长廊、户外电子屏、宣传栏、“村村通”广播、窗口服务单位法治文化阵地等宣传载体,开展民法典学习宣传。
通过一系列的学习宣传活动,广大干部群众深刻认识到了《民法典》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了贯彻实施《国民法典》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形成了学习好、维护好、运用好民法典的浓厚社会氛围。
民法典学习总结
《求是》杂志发表***重要文章《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文章从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等多个方面详细阐释了颁布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党员干部只有学好用好民法典,才能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才能在民法典实施的过程中让人民群众得到真正的保障。
学好民法典,党员干部要做学习的排头兵。
民法典作为人民的法典,坚持人民至上,坚持以百姓心为中心是其诞生之初的重要使命,指出各级党和国家机关要带头宣传、推进、保障民法典实施,加强检查和监督,确保民法典得到全面有效执行。作为党员干部,必须深入系统的学好民法典,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充分认识《民法典》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将民法典普法宣传与弘扬社会核心价值观有机融合,让《民法典》深入心里,提高运用法律方法维护自身权益、通过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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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意识和能力。只有真正学好学通民法典,明白其根本内涵,才能在基层管理中用到实处,用得精准,才能更好为群众服务。
用好民法典,党员干部要做人民的子弟兵。民法典立足于中国的基本国情、用以解决中国社会的实际问题,走群众路线,接地气,聚焦了人民日常生活中许多关心的问题,并且很多条文也都是司法解释或者是经由长期的司法实践上升为法律条文的,跟中国现实是匹配的。党员干部要坚持群众路线,用真情感动群众,只有常怀为民之心,坚持人民至上,坚持为民服务基本宗旨,想方设法聆听群众的原声,才能知道群众的所思所想,所需所盼,才能找到工作的方向,只有将民法典作为自己的工作准则,才能走近群众,才能搭建沟通的重要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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