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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问题

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2-10-02 14:30:04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问题,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问题

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5篇

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篇1

关于社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的思考

内容摘要

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成为我国当代的主旋律,“和谐社会”的提出便是此主题的最好诠释,而“和谐社会”的要件之一就是要求“社会矛盾的合理调处”。现阶段,社区的基层人民社会矛盾凸显,民间纠纷大量增加,但是作为化解民间纠纷的重要渠道,人民调解工作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需要对其认真考量,并逐步完善。本文在分析了社区基层人民调解现状的基础上,从思想意识、法律保障、制度保障、提高人员素质和创新工作方法等方面提出加强人民调解机制的具体对策。

关键词:社区基层;
人民调解;
工作制度

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市场经济进一步确立的新的历史时期,传统型的人民调解制度遭遇了空前的压力,解纷功能大幅度萎缩。和谐社会的倡导与建构,不仅为人民调解制度的复兴提出了新的诉求,也为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历史性的机遇。人民调解制度如何顺应这一历史性转变并抓住这一有利契机实现成功转型,乃当务之急。笔者拟基于实证的视角,在考察社区基层人民调解制度实际运作现状的基础上,尝试提出人民调解制度实现成功转型的基本思路。

一、完善社区基层人民调解制度的必要性

(一)基层人民调解制度概念

人民调解制度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我国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的当事人采取说服教育、规劝劝导等方式,使纠纷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纠纷的一项法律制度。它作为我国一项具有鲜明民族特色的纠纷解决制度,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现阶段,社区的基层人民社会矛盾凸显,民间纠纷大量增加,但是作为化解民间纠纷的重要渠道,人民调解工作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需要对其认真考量,并逐步完善。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如何使人民调解制度重新焕发生命力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因此对人民调解制度重新进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的建议,就显得非常必要。

(二)完善社区基层人民调解制度必要性分析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既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又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完善社区基层人民调解机制是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推进社区基层纠纷解决机制创新,推动社区基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选择。

1、社区基层矛盾纠纷的复杂性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区基层居民的矛盾纠纷的内容和形式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民间纠纷的主体多元化和内容复杂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干群矛盾,即因某些基层干部侵犯居民的合法权益,贿选控选、以权谋私、滥施权威、欺压百姓等引发的矛盾纠纷;
二是经济纠纷,即因土地征用、林权改革、生态保护、生产经营承包、债权债务、经济赔偿等引发的矛盾纠纷;
三是民间琐事纠纷,即家庭婚姻、宅基地、相邻关系、地边地界、坟地等方面的矛盾纠纷。这些矛盾纠纷,突发性、关联性、聚合性、敏感性不断增强,如果不能得到及时的疏导或解决,很容易转化为群体性闹事、群体性上访、甚至刑事案件。人民调解作为解决农村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在化解矛盾、平息纷争、消除隔阂、沟通关系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有利于决速调处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纠纷升级。

2、社区基层居民对纠纷解决机制的偏好

在大多数基层居民的日常生活和主观世界里,法制资源依然是模糊的,他们对这一纠纷解决资源具有一定的服从和敬畏感,但是对其公正性和有效性没有足够的信心,对于成功利用这一资源所需的条件存在着消极的认识。因此,对于大部分社区基层居民来说,法制资源在日常生活中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可及性是比较低的。相比较而言,居民对基层行政力量、家庭、家族、邻里、社区里有威望的人等资源是比较熟悉的,依赖感也比较强。同时,社区基层居民在选择纠纷解决机制时,希望所选择的机制既能解决矛盾纠纷,又能维持原有的邻里、亲情等社会关系,所以他们习惯并且乐于接受他们所长期适用的调解机制。

3、人民调解机制适合解决社区基层纠纷

伴随着经济活动的增多,民事纠纷也明显增多,需要加大人民调解解决矛盾纠纷的力度。一方面,多数社区基层居民居住比较分散,他们需要相对灵活、简便易行的解决纠纷机制,社区基层人民调解机制可以采取当场、现场调解等多种灵活方式,能够迅速有效地解决许多可能激化的矛盾和纠纷;
另一方面,社区基层经济纠纷中大部分都是标的额较小的纠纷,如果选择仲裁、复议、诉讼等方式来解决,所花费的时间、精力和费用相对较多,甚至有些费用相加会超过当事人所期望的经济利益,对于大多数农民来说,选择调解,无形中减少了成本付出。

4、人民调解机制符合“后诉讼时代”发展的要求

当前,世界各国日益重视非讼解决纠纷机制,强化解决纠纷手段和方法的多样化,即开始进入“后诉讼时代”。这是因为人们已经意识到诉讼机制在解决纠纷方面的非完美性。它解决纠纷的成本高,周期长,刚性化。后诉讼时代,纠纷在数量上仍会继续增加,在种类和性质上也更趋复杂,我们应最大限度地回应社会对纠纷解决方式的不同需求,尽量提供体现不同价值取向的纠纷解决方式供当事人选择,在制度设计中要保证诉讼程序的合理地位,即诉讼不应成为“第一选择”,而应该是“最后的救济手段”。

二、社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当下我国行政指导下的社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处于各自独立、条块分割、互不联系的纷乱状态。其工作机制存在僵化滞后的弊端。导致其及时便利的化解纠纷功能不能有效发挥,尤其是缺乏适应新形势下调解各种新矛盾、新问题的长效机制。具体表现在:

(一)“三位一体”的综合调处机制尚未建立

在一个固定区域内,由政府部门统领的各种调解组织的政府调解机构尚未建立,致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诉讼调解处于各自为政、互不衔接的状态。为了更好地发挥各种调解制度的作用,目前迫切需要政府加强统领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整合各种资源,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三位一体”的综合大调处机制,从根本上实现加强组织、规范行为、提高效力。

(二)调解协议书不规范,致使调解的功能弱化。

由实践来看,现在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人民调解协议书制作很不规范,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调解的效果;
同时,更为严重的是,人民调解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效力,这大大影响了人民调解的效用和发展。人民调解协议尽管是当事人自愿、事实证据清楚也不违反法律政策的协议,但是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其具有强制执行力,它只能借助于当事人的自觉履行。倘若一方违反协议而不履行、遵守协议,另一方当事人也只能重新寻求政府帮助或者去法院起诉,除此之外,并无他策。这不仅加重了政府和法院的压力,也严重削弱了调委会等调解机构的权威和声誉。

(三)调解人员的法律素质依然偏低

进入新世纪以来,民间纠纷的性质、类型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涉及的法律关系日趋复杂,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尽管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加大培训力度,着力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的业务素质,还将一大批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等志愿者吸纳到人民调解员队伍中,从而进一步优化了人民调解队伍的知识结构。但是,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研究所2007年6月发布的《人民调解实证研究统计报告》显示,人民调解员文化水平大专以上仅占14.4%,中学及中专占85.6%,现阶段人民调解员的文化素质、专业素质并不尽如人意。可见,人民调解员队伍中仍有相当一部分思想观念陈旧、法律素质欠缺,调解手段单一、整体素质偏低的情况仍然没有明显改变。此外,人民调解员身兼数职、年龄老化的现象也比较严重,从而也影响了调解人员法律素质的提高。而调解人员法律素质不高,导致其不能从法律上对纠纷作出正确的分析与判断,严重影响着依法调解的进行。

(四)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监督未落到实处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发现人民调解员违反自愿原则,强迫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纠正的建议。但由于未出台具体的操作性规定,加之基层人民法院的工作任务较重,因而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和司法审查无法日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在现行制度下,司法指导与行政指导处于并列地位,增加了司法审查的难度,加之人民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人民法院一般不会主动审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因此,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和司法审查难以落到实处。

(五)人民调解经费拮据的问题依然突出

2007年7月司法部、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后,人民调解经费财政保障机制正在令国各地逐步建立起来。但是,根据我们的调查,人民调解经费拮据的问题依然突出。主要表现在:其一,财政保障的人民调解经费十分有限,与人民调解工作量不相称;
其二,现在还未制定经费管理的具体办法,导致经费管理较为混乱;
其三,由于经费不多,所以有些地方仅发给所谓的专职调解员,这样一来,打击了其他调解员的积极性,不利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

三、完善社区基层人民调解制度的建议

针对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根据改革与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的基本思路,应当采取以下几项措施,以进一步增强人民调解制度活力。

(一)积极探索“三位一体”的综合调处机制

要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诉讼调解的衔接与配合,确保人民调解的公信力。首先,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调解法》,及时受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并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当事人持已经生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发出支付令。其次,人民法院对于常见性、多发性的简单民事纠纷,在当事人起诉时或立案前,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矛盾纠纷;
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对案件进行调解;
对于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参照民事调解的原则和程序,尝试推动当事人和解,尝试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再次,针对目前法院案件过多的现状,可以考虑对一些特定类型的民间纠纷采取诉前强制调解,即把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例如,对于涉及特殊社会关系的纠纷(如相邻关系纠纷),农村承包合同纠纷,尤其是家事纠纷(如婚姻、恋爱、抚养、抚育、分割财产、继承等),争议标的额较小、事实清楚的民事纠纷,就可以采用调解前置程序。这样,既可以减轻法院案件过多的压力,又可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独特作用。

(二)加强宣传并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

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新通过的法律共6章35条,在总结中国民间调解经验基础上,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和原则,调解组织形式和调解员选任,调解的程序、效力等问题作出规定。《人民调解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人民调解制度的法律,既继承了优良传统,又顺应了时代发展的需要,是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实践成果,必将有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依法规范顺利发展,在及时妥善解决民间纠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各地社区基层要采取以会代训、专题培训等形式,积极组织广大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管理人员和人民调解员认真学习《人民调解法》,加深对重点内容的理解和把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领导要带头学习《人民调解法》,努力为基层做表率,树榜样;
要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人民调解法》的基本知识,扩大社会知晓度;
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覆盖面广,人民调解员贴近基层、人数众多的优势,组织调解员深入社区、农村、企业、外来工聚集地、城乡结合部等区域集中开展宣讲活动。

(三)切实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和队伍建设

提高人民调解组织和人员的素质,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保障。首先,应当大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要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注意加强乡镇(街道)调解组织建设,健全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其化解疑难复杂纠纷、指导村(居)调解组织开展工作的作用。要注意加强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建设,着力推进改制企业、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调解组织建设。在当前,尤其是要积极稳妥地发展区域性、行业性的自律性调解组织,积极推进在流动人口聚居区、毗邻接边地区、大型集贸市场、物业管理小区、消费者协会等建立调解组织,建立健全组织网络,广泛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增强其自身活力。其次,大力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要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员选任、聘任制度,按照《人民调解法》中关于人民调解员选任条件的规定,调整、充实、健全人民调解员队伍。要积极吸纳退休的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不断优化调解员队伍的知识结构。要加大人民调解员培训力度,把调解员培训纳入司法行政队伍培训计划,坚持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重点加强对人民调解小组长和人民调解骨干的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调解技巧。要切实关心爱护广大人民调解员,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引导好、发挥好、保护好他们的工者专职从事人民调解工作,亦可在选拔“大学生村官”时选用法科大学生专职从事人民调解工作。

(四)积极推进人民调解方式方法和工作机制的创新

人民调解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的理念,把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促进民生问题解决作为根本出发点。为此,应当积极推进人民调解方式方法和工作机制的创新。首先,应当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难易程度以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充分利用“村头”、“地头”、“街头”、“炕头”调解等适应基层特点、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综合运用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因地制宜、不失时机地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其次,应当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开展调解工作,引导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约束。同时,应当注意邀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参与专业性较强的纠纷调解工作。再次,应当积极探索运用网络、通讯等现代科技手段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方便人民群众,提高工作效率。最后,还应当积极创新人民调解的工作机制。要把人民调解工作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相结合,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与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相结合。要积极推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着力构建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的调解工作体系。

(五)切实解决人民调解的经费问题

要根据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积极推进人民调解经费财政保障机制的建立和健全,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物质保障能力。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水平和人民调解员补贴标准。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把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此外,还要研究制定《人民调解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切实管好用好人民调解经费。

随着《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和实施,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由于《人民调解法》要在2011年的1月1日才开始实施,在实施情况方面还需要考察,人民调解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本文就社区基层人民调解制度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究,并提出了建议,希望能为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基础。


参考文献:

1.百度百科,人民调解制度,>

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篇2

基层人民调解考核细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基层调解组织的运作,提高实效,现根据省、市、市关于加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对20XX年度村(居、单位)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平安广陵、法治广陵建设为载体,以化解社会矛盾为主线,切实加强基层村居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积极化解各类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二、考核细则(总分100分)

  1、继续巩固已有成果,各项制度做到“五有四落实”,建立调解组织,健全调解网络,配齐配强治调中心户长和司法行政联络站联络员,有专门调解室且设施俱全,完善各项制度并放大上墙,建立各类台帐并做好记载,凡缺一项扣5分。

  2、继续以“防激化”为重点,深入贯彻“以防为主、调防结合、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工作方针,加强对民事纠纷的调处和预防,确保民事纠纷调结率和成功率均在XX%以上。

  3、民间纠纷做到“小事不出组,大事不出村”的调解格局,严格控制向镇上交调处的纠纷数量,各基层调解组织年内可上交镇调处的纠纷(具备调处意见书和纠纷上交涵)不得超过一起。凡上交镇调处的纠纷每超一起扣10分。

  4、发生非正常死亡纠纷,督促各相关基层调解组织迅速采取措施,防止激化,并进行协调处理,如因基层调解组织协调处理不力,人为加大政府部门协调处理难度,发现一起扣30分;
自行调结一起加10分。

  5、强化调解职能,增强责任性,及时调解和调结各类纠纷,防止出现因纠纷调解推诿扯皮和调处纠纷久调不决或不公正调解而引起的群众上访、越级上访及集体上访,凡发生因以上情况引起上访事件每一起各扣10分、20分、30分。

  6、组织各调解组织相关人员及时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活动,按时上报基层调解组织月度民事纠纷调处工作报表(当月20日前)。凡无故未参加会议或活动者见一次扣10分,月度报表缺报一次扣10分。连续2个月未报送月度报表,累计欠缺报送3个月月报表,人民调解项目不得分。

  三、奖惩措施

  年终将比照本考核细则视实际工作表现对年度考核前五名的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设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二名,三等奖二名。对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篇3

基层反映: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今天,好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

发展是第一要务,维稳是第一责任。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矛盾冲突频发,各种利益纠纷不断。以随州为例,截止2016年底,全市1326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全年调处各类案件12988件,涉及人数58042人,涉及金额7800多万元,调解成功9848件,防止民间纠纷引起自杀54人,防止民转刑案件201件465人,防止群体性上访129件2718人,防止群体性械斗65件401人,绝大多数村镇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人民调解调处的是矛盾,调顺的是民心,调出的是和谐,调稳的是根基,应当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

一、当前基层人民调解维稳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认识上的误区。一是少数地方和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功能和地位理解不够。认为调解工作是“软手段”、“弱职能”,没有硬指标,可有可无;
二是部分当事人认为基层调委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调处的法律效力不强;
三是由于外出务工、跨地区作业等导致矛盾纠纷跨村、跨镇、跨地区,一些领导和同志认为责任不在我,“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能推尽量推。

2、调解队伍的结构、素质制约了工作的开展。一是基层调解员缺乏专职型,往往由村(居委会)副主任、治保主任等兼任,对人民调解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把握不准;
二是干部变动频繁,调解队伍不稳定;
三是专业培训不够,一些调解员观念陈旧,处理问题简单粗暴,没有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维;
四是缺乏有效的调解方法、技巧。

3、行业和企业的调解组织十分薄弱。由于各行业的性质、特点不同,对建立调解组织的积极性不一样,如医疗卫生、征地拆迁、道路交通等行业矛盾较多,对建立调解组织的要求十分迫切,而其他行业特别是企业、个体、私营经济“效益第一”,一旦出现纠纷,不是“斗狠”,就是逃避,最终把矛盾交给政府、交给社会,许多群体性上访都是因得不到及时调处而引发。

4、调解协议的效力影响了调解成功率。虽然《宪法》、《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对人民调解地位、作用都有明确规定,但调解协议需以当事人自动履行为基础,不具强制性。一旦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只有向法院起诉,大大降低了调解成功率。

5、调解经费不足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主要在基层,要深入到田间地头、工矿企业、城镇乡村,工作任务重、压力大。同时由于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村(居)委会调解组织也没有这项财政预算,导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不够。

二、加强基层人民调解维稳工作的几点建议

1、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人民调解是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关乎基层政权的稳定,关乎社会和谐发展。一是各级党委政府要将《人民调解法》纳入“七五”普法重要内容,广泛宣传,家喻户晓;
二是进一步健全组织保障,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部门总揽协调、信访部门牵头负责、司法部门业务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具体运作的矛盾纠纷调处体系;
三是制定完善的考核措施,将村(社区)、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纳入平安乡镇、法治建设考核范畴,使人民调解“软指标”变成“硬任务”。

2、整合职能、强化措施,不断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一要大力推广“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即:按照大综治、大防控、大调解的思路,以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整合综治、维稳、信访、司法所、派出所、法庭等部门力量,建立起以人民调解为主导、行政调解为辅助、司法调解为后盾的“三调联动”工作体系,通过多方参与、多元调处,最大限度地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二要充分发挥“网格”平台作用,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农村网格服务平台及时了解、摸排矛盾纠纷隐患,确保第一时间化解矛盾纠纷;
三要严格遵循人民调解原则,完善调解程序、强化调解登记、规范调解协议,使调解工作做到“合情合理更合法”,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要强化调解协议“效力”。依据《人民调解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司法机关应尽可能予以确认,以确保协议的执行和调解的效力。

3、完善网络,优化队伍,努力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一是建立网络体系。在全市构建以乡镇调委会为主导,村、社区调委会为基础,企事业、行业性、专业性、区域性调委会为补充,纠纷信息员、网格管理员为触角的多层次、宽领域、规范化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二是充实调解队伍,拓宽人民调解员选聘渠道。以全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为契机,将各级法律顾问纳入人民调解员队伍;
将社区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工作者和老干部、老党员等选聘为社区人民调解员;
将农村在职干部、退职老干部、老党员以及责任心强、群众威信高的村民等充实到村级人民调解队伍。三是加强业务培训,提高队伍素质。有针对性对基层人民调解员进行系统培训,通过现场观摩、民事审判旁听和召开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培训指导。

4、加大投入,严格管理,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落到实处。人民调解是基础性工作,是维稳第一道防线,人民调解不收任何费用,调解员完全凭事业心、责任心开展工作,如果必要的补贴不能落实,势必会影响调解工作质量和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各级政府应严格按照《人民调解法》等规定,将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经费、补助经费和调解员的补贴经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

(随州市政协委员 **翔)

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篇4

充分做好人民调解文章积极构建稳定和谐社会

----关于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莘县司法局妹冢司法所

(2011年11月20日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近年来,妹冢司法所在县司法局的正确指导下,在镇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人民调解已成为解决基层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途径,成为维护农村稳定的重要力量。今年10月1日市人大视察组来莘县对《人民调解法》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调研,对我们莘县的人民调解工作给与了充分肯定。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各种体制的不断深入改革,农村出现了很多新的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着新的问题,调解员队伍的业务素质也需要进一步提高。为做好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我们对我镇的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和分析。

一、我镇人民调解工作基本情况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组织网络体系。我镇社会政治稳定,经济秩序良好,各项事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但是随着农村改革和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一些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和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逐渐显现,人民内部矛盾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面对这一新形势,我们深刻认识到:只有切实抓好社会矛盾调处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好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才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

根本利益,营造出“心齐、气正、人和”的干事创业环境。而搞好社会矛盾调处工作,必须从加强调解组织建设,健全调解组织网络抓起,有效整合资源,实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真正发挥人民调解的“防火墙”和“减压阀”作用,才能及时把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稳定才会有根本保证。

基于这一认识,我们把加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中之重来抓,高度重视,强化领导,狠抓落实,近几年来,我镇认真按照中央、省、市、县关于基层调解网络建设的要求,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吸取其他地方好的经验做法,切实抓好我镇人民调解网络的建设,按照巩固、健全、发展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的要求,分类指导,大力加强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建立和完善了人民调解网络,一是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由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任调委会主任,成员有治保主任、各村民小组长等;二是镇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镇级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由主管政法工作的领导任调委会主任,成员由司法所、派出所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目前,我镇人民调解工作的总体情况是:全镇共有调解委员会75个,其中,村级调委会65个,企业调委会2个,镇直部门调委会8个,调解员234人。人民调解网络的建立,使人民调解组织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真正成为了新时期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坚实可靠的“第一道防线”。

(二明确职责,整合职能,做好结合文章。我镇调解中心是由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依托司法所,有关部门共同参与,依

法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办事机构,并按照有关规定赋予其十项职责,即:制定工作规划和具体实施意见;掌握并控制全面情况,及时向镇党委、政府报告重大社情、民意和热点、难点纠纷;组织指导监督基层调委会和各单位矛盾纠纷调处组织开展社会矛盾排查调处工作;配合并协助信访部门接待来信、来访,疏导、调处重大矛盾纠纷,解决突发性事件;调处基层调委会调处不了的矛盾纠纷;调处跨村矛盾纠纷;调处单位之间产生的矛盾纠纷;指导“110”、“148”接处警工作;调处各级领导交办和指定的矛盾纠纷;搞好社会矛盾的预测和调研,进行经验总结和情况交流。

为有效提高调解工作效力,我们注重整合各种调解组织、调处方法、调处手段,严格按照“一庭、两所、三结合”的具体要求,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有机地结合起来,把普法依法治理等基层司法所的职能纳入调解中心,在提高干部群众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的同时,依法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与政法工作进行对接。与妹冢派出所、朝城法庭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全面提升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能力,构筑起了大排查、大调解的工作格局。

二、我镇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随着农村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农村的各种矛盾纠纷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尽管我镇的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是人民调解的机制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

(一基层调解员人均人数偏少、法律专业人才匮乏。村干部人数偏少,在基层,往往由治保主任兼任调解主任,但往往由于治保主任身兼数职,没有专门时间学习人民调解方面的法律知识

和办案技巧,他们在处理基层矛盾时更多的是从道德层面上进行分析、凭经验进行评判,而对于可能牵涉到的专业法律问题,他们往往只能是向上推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是请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参与调解。但由于镇司法所人员限制,这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依法调解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也很容易造成矛盾和纠纷不能及时化解在基层。

(二基层人民调解员素质不高,不能完全适应农村基层的调解工作。由于基层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组织三年为一届,村民调解委员会也是跟着三年换一班,并且农村年轻稍微有点知识和能力的都到外面打工,留在村里适合做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比较少,加上知识学历普遍较低,所以造成除了极少数村有专职调解员外,很多村的调解员都不够稳定,好的情况三年一换,不好的情况一、二年就换,人员的不稳定导致调解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给调解工作带来很多不稳定因素。

(三受财政困难的客观影响,造成调解工作和培训的经费困难,调解效果无法保障。由于我镇的财政比较困难,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又不能收取费用,因而无法保证调解工作的经费,造成绝大多数村调委会运转艰难,办公条件简陋。一旦发生纠纷后,大多采取临时找场所、随处谈情况等办法解决。此外,人民调解员在受理纠纷后,需要经常深入到第一线,调查实情,耗时较多,由于没有经费补贴,工作积极性普遍不高,遇到纠纷不受理或受理后草草结案现象时有发生,以上的种种原因都造成调解的效果无法得到保障。

三、构建大调解格局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大调解格局,队伍建设是前提。建立大调解格局首先要解决有“人”办事的问题。要逐步建立健全各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形成覆盖镇、村、企业等的组织网络。当前应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司法所在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中的组织、指挥、协调作用。要进一步提高调解人员素质。一是结合农村“两委”建设整顿健全、配齐配强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吸纳退休老干部、老党员、老教师等热心民调工作、社会威望较高、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士参加,不断优化调解员队伍。在此基础上,严格落实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对新任人民调解员开展任前培训和考试制度,把好人民调解员的入口关。二是科学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别队伍制定不同的教育培训规划。根据人民调解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的现状,应整合资源,合理分工,树立人民调解员教育培训工作“一盘棋”的思想。在实际培训工作中,要改变集中培训上大课的方式,多开展一些能让人民调解员共同参与,引起互动的方式。如定期召开调解案例点评分析会结合基本法律知识教育辅导、组织人民调解员旁听法庭庭审等培训方式,更能提高人民调解员参与教育培训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改被动培训为主动培训,改理论灌输为具体实践指导。还应当努力把那些懂法律、政策的律师、法官和一些经验丰富的退休干部请来,充当人民调解工作的培训师资,从而提高教育培训的质量,以达到全面提高人民调解队伍的综合素质。

(二建立大调解格局,经费落实是保障。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特殊的工作,抓好人民调解工作就必须提供一定的经费做保障,

目前镇财政有限,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没有安排专项工作经费, 各村的财政状况不容乐观,村干部工资待遇普遍偏低,难以调动 基层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基层人民调解工 作的开展。建议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财政预算,安排专项工作经 费。

(三)建立大调解格局,长效机制是关键。大调解的工作模 式要坚持下去并发挥作用,相应的机制建设非常关键。一是经费 保障机制,司法行政机关应将人民调解宣传、培训、表彰等经费 列入业务经费预算,落实到位、足额保障;
二是业务规范化建设。

要按照“三懂一会” (懂政治、懂法律、懂政策、会做群众工作) 的要求配备调解员;
实现调委会标牌、印章,人民调解标识、调 解工作程序、制度、文书“六统一” 。三是激励机制。不断完善对 调解员的培训、宣传、表彰、奖励等激励机制,调动调解员开展 工作的积极性。

(四)建立大调解格局,公信力是标准。通过对人民调解工作 的指导,开展规范化组织和制度建设,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在民间 矛盾纠纷处理上的调解率,调解成功率和协议履行率,增强人民 调解的公信度。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是诉讼 程序之外化解民间纠纷的有效手段,要不断探索人民调解工作的 新方法新途径,有效发挥调解在处理民间矛盾纠纷中的优势,构 建起大调解的工作格局,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好“第一道防线” 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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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篇5

新时期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难点与对策
新时期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难点与对策
长期以来,被称为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第一道防线”的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以其快捷、简便的手段,在化解民间纠纷,防止矛盾缴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当今多元化的社会环境下,基层人民调解工作遇到了不少难以解决的新问题,需要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高度关注。为此,本文试就新时期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难点与对策作些探讨。
一、新时期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难点
随着我国__的快速发展和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民间纠纷的类型不断增多,纠纷的数量逐年上升,纠纷的内容也越来越复杂。伴随着这些越来越复杂的民间纠纷的发生,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难度也越来越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证人不愿作证,证据难取得,纠纷事实难查清
当今社会,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多数人不愿得罪人,怕惹麻烦。“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的想法占据很多人的头脑。为了避免得罪人,避免惹麻

烦,避免被他人报复,如今敢于仗义直言、出面作证的人越来越少了。对于调解组织的调查询问,多数证人不支持,不配合,采取回避的态度,而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又不能强制证人作证,所以基层调解组织很难取得相关证据,纠纷事实很难查清楚。
(二调解纠纷时,当事人的“参谋”多,意见难统一,调解难达成协议
以前调解民间纠纷时,纠纷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大多怕得罪干部(特别是怕得罪政法干部),而不愿意介入纠纷的调解。如今基层干部身上的神秘色彩消失了,政法干部的权威下降了,老百姓的胆量变大了,一旦发生了纠纷,纠纷当事人的亲朋好友为了显示亲情友情而从四面八方赶来助威,赶来为当事人出谋献策。由于“参谋”们的观点不一样,想法不一样,所以其意见就很难统一,这样反而让纠纷当事人左右为难,对调解意见很难表态,因而调解工作就很难达成协议。
(三部分懂法律、见识广、有知识的纠纷当事人得理不让人,思想工作难做通
自由开放的社会环境,使普通百姓在打工潮的大流动中增长了见识,增加了胆略,加上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人们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强。所以现在发生纠纷后,大多数当事人要求调解人员必须严格

按法律规定调解处理,而且只要自己有一点道理,就不愿做半点让步。并且现在的纠纷当事人把面子看得很重要,大多数纠纷当事人认为谁先让步就是谁输了,谁丢了面子,所以,多数纠纷当事人为了面子,在纠纷调解中坚持到底不让步;
为了面子,在纠纷调解中无理也要把水搅浑。而实际调解工作中,很多纠纷必须有人让步才能调解成功,如最常见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一赔就是几万元,甚至十几万元或数十万元,如果遇到赔偿责任人家庭特别困难,而赔偿权力人又不肯让步,调解工作就很难成功。
(四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差,当事人事后翻悔或拒不履行协议时,调解组织无可奈何
由于人民调解制度是建立在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基础上的一项社会制度,所以,人民调解组织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具有“民间性”的特点,它不具有“强制性”。
人民调解制度的最大特点是“自愿”,通过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只能靠当事人自觉履行。虽然《人民调解法》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可是,一旦当事人事后反悔或拒不履行调解协议时,没有强制执行权力的调解组织就无可奈何了。

(五)基层人民调解员接受培训少,专业知识缺乏,调解效果差、效率低
《人民调解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然而,由于经费紧张,很少有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基层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的,不仅如此,现在多数基层人民调解员是由基层政法主任兼任,并且多数政法主任是由年轻人担任,由于基层干部的工资低,待遇差,费用报销难,不少年轻的调解员任职时间不长就外出打工挣高工资去了,所以,基层人民调解员的变动十分频繁,这就造成了多数基层人民调解员专业知识缺乏,工作能力难提高。所以在实际调解工作中,不少基层人民调解员不会做调解笔录,不会制作调解协议书,甚至有些调解员在调解时说不了几句专业话就“卡壳”了,有些人民调解员经常被能说会道的当事人驳得哑口无言,所以调解效果差、调解效率低。
二、做好新时期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对策
为了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牢固守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道防线”,我们应该坚定不移地以邓小平理论和“__”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围绕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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