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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3篇

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1-05 17:18:03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  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3篇,供大家参考。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3篇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

  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

  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具体办法由*规定。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应当制定林业长远规划 。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营的农场、牧场、工矿企业等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第十七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收、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民*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

  第二十九条

  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人民*审核后,报*批准。

  第三十条

  国家制定统一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计划管理的范围由*规定。

  第三十一条

  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二)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 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第三十三条

  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 , 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其他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对伐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第三十五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第三十六条

  林区木材的经营和监督管理办法,由*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

  第三十八条

  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的名录和年度限制出口总量,由*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批准。

  出口前款规定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的,必须经出口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海关凭*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放行。进出口的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属于*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物种的,并必须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并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放行。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3

  第三十九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上一级人民*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人民*林业主管部门未予纠正的,*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四十五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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