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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出国境护照管理工作汇报材料4篇

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9-16 13:00:06

出国境护照管理工作汇报材料西安医学院出国出境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西医发[2008]34号为了加强对出国出境人员的管理,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出国境护照管理工作汇报材料4篇,供大家参考。

出国境护照管理工作汇报材料4篇

出国境护照管理工作汇报材料篇1

西安医学院出国出境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西医发[2008]34号

为了加强对出国出境人员的管理,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贯彻国家“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政策,并坚持以下指导思想

(一)根据学校“十一五”发展规划和二○一五年奋斗目标,选拔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履行岗位职责、有培养前途的业务骨干出国出境进修,以保证有利于国际交流与合作和扩大学校在国际学术界的影响。

(二)优先考虑支持重点学科、重点(专业)实验室和重点建设、重点科研项目的学科带头人、业务骨干和其他在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成绩的教师、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出国出境参加国际教育、科技、文化交流活动,必须坚持“内外有别,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更好地为我校科教事业发展和地方经济建设服务。

二、出国出境类型和选派方法

(一)出国出境类型分为以下两大类

1.因公出国出境,包括:国家公派、单位公派。

2.因私出国出境,包括:自费留学、探亲、访友等。

(二)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派

1.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互换的国外奖学金、各种项目奖学金等多种资助形式出国留学的人员。国家公派出国留学 1 人员的选派和管理实行个人申请、专家评审、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

2.选派方式:由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学校推荐,统一申报。申请留学基金项目资助者,未经所在单位同意,学校不签署推荐意见。

3.国家公派出国人员的选拔条件。申请人除应符合当年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类别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岗位考核条件:

(1)申请国家公派出国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大学本科毕业人员一般应有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中级职称;具有硕士学位人员一般应有(本校)二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中级职称;获得博士学位人员不作工作经历要求。

(2)申请人在出国前两年承担的教学工作量原则上不低于学校规定的最低工作量要求,并在科研等方面取得较好的成绩。

(三)单位公派出国出境人员的选派

1.单位公派出国出境人员主要是指按照下列途径派出的人员:

(1)根据校际交流协议确定的交流项目,如:短期进修学习、访问交流、攻读学位等。

(2)学校自筹资金及各种国际奖学金资助的留学人员。

(3)经学术团体推介、学校同意,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短期出国出境 考察访问人员。

(4)国际合作交流(援助)项目中确定的进行学术交流、访问的人员。2.单位公派留学人员的选派办法、选派方式、选派条件与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要求基本相同。

3.未明确具体专业或范围的国际交流项目,将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选拔人选。

(四)自费出国出境留学

自费出国出境留学的在职人员,应办理辞职手续。

(五)出国出境探亲 1.探亲的范围

留学期限半年以上(含得到批准的延长期)的出国出境人员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本人及配偶的父母。探望亲属是指探望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叔姑舅姨(下同)。

2.公派留学人员的配偶探亲

(1)单位公派出国出境留学人员的配偶申请探亲,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向学校出国出境归口管理部门申办探亲手续,探亲期限不超过三个月。

(2)逾期未归的公派留学人员、已作自动离职处理以及外单位公派出国出境的留学人员,其配偶申办探亲时,应先办理离校手续,探亲期限不超过三个月。

3.自费留学人员的配偶探亲

自费出国出境留学人员的配偶经所在单位同意,可申办出国出境探亲手续,但应先办理离校手续,从离校之日起学校为其保留公职三个月。

4.其他人员的探亲

(1)出国出境探望子女(父母)及探望亲属的在职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方可向学校申办探亲手续,探亲只能利用寒暑假(不含已离退休人员)。

(2)探望亲属人员若未完成规定的服务期,应向学校交纳培养费,若能按期返校,退还所交培养费。

5.访友

应朋友的邀请出国出境进行私人访问的在职人员可申办不超过一个月的出国出境访友,时间只能利用寒暑假。

(六)出国出境旅游

参加旅行团出国出境旅游的在职人员只能利用假期进行。

三、出国出境人员的管理、待遇

(一)派出人员的管理

1.出国出境留学人员在国外的停留期限及回校工作的期限

(1)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出国的期限一般分为三个月、半年或一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必须履行按期回国服务的义务,服务期至少三年。

(2)单位公派人员出国出境期限

①长期出国出境留学人员的期限为三个月(含)至一年;短期出国出境人员期限为三个月以下。出国出境的内容为参加学术会议、考察、短期访问、培训、合作研究等。

②本校教师的职责是承担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因工作需要一年内需多次出国出境开会、讲学的时间累计不应超过二个月。一般应利用假期。

③对短期出国出境时间在二个月至三个月的出国出境人员,回国后应在校工作一年以上才能再次申请出国出境留学、进修等。

④对长期出国出境或在国外停留期(含延长期)连续超过一年的出国

4 出境人员,回国后应在校工作二年以上才能再次申请出国出境留学、进修等。

2.公派出国出境人员可延长的期限

(1)对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延长留学期限的申请,学校不予受理。

(2)单位公派进修人员,与学校签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学校不予延长。

(3)三个月以下短期公派出国出境进修人员,其出国出境期限原则上不得延长。

(4)对少数在国外取得成绩并确因工作需要延长留学期限的单位公派出国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对方出具公函,经所在单位同意后上报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可受理延期申请,经学校审批后,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半年。

3.退休

对于尚在学校批准期限以内的出国出境人员,如申请办理退休,须按期回国或委托他人代理,学校方可根据规定办理有关退休手续。出国出境逾期、已作自动离职处理及辞退、辞职人员学校不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二)出国出境留学协议书签订与履行

1.国家公派人员,需按规定与指定的申请机构签订协议。出国出境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国家公派、单位公派人员在出国出境之前,必须与学校签订出国出境留学协议书,明确双方在派遣出国出境的全部过程的权利和义务。

2.所有派出人员(含已作自动离职处理的人员)如违反协议中的有关内容,学校有权依据法律程序要求其按照协议结清与学校的经济等关系,5 以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三)出国出境人员回校报到与述职报告

出国境护照管理工作汇报材料篇2

根据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x中委〔20**〕49号)的文件精神,为全面开展全乡科级干部个人持有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以及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清查工作,乡委高度重视,制定专人负责,全面清理,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上安乡科级干部中,现在职的乡科级干部共11名,其中乡科级正职干部3名(含1名主任科员),乡科级副职干部8名(含1名纪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已退休科级干部4名,其中科级正职退休干部2名,科级副职退休干部2名;无离休科级干部。

为提高我乡科级干部对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认识,乡委、乡政府高度重视,召开领导班子扩大会议,组织在职科级干部传达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x中委〔20**〕49号)文件精神,认真学习《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领导干部出国(境)审批管理暂行办法》(x中发〔20**〕22号)文件,使全体科级干部明确和掌握出国(境)的申请事项和审批程序,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的出国(境)行为。

经过全面深入调查了解,全乡现任职和已退休的15名科级干部均没有持有个人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

往来台湾通行证等出国(境)证件。

退休科级干部的流动性较大,个人信息管理难度大,信息变更时更新不及时,掌握不准确。

乡委、乡政府要以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提高认识,切实做好我乡科级干部出国(境)证件的信息实时采集登记工作,并及时报送至相关部门备案,实行动态跟踪管理,确保科级干部个人出国(境)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根据中组部近期下发的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监督管理工作的相关文件要求和《中共**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监督管理工作,白沙县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自查清理和收缴工作。

**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了领导干部出国(境)审查和审批权限、程序和要求,办理出国(境)证件的申请、审批、领用、登记及保管事项,进一步完善了领导干部出国(境)情况报告、证件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程序和制度。要求各单位填写报送《白沙县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清理情况统计表》,进行摸底调查和收缴,并要求没有私自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单

位也要实行“零报告”制度。按照个人及部门自查、清理上缴、核查催缴三个步骤,采取单位自查统计与调取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相关信息相结合、自我申报与全面摸底相结合,在全县范围内对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省管干部,离退休干部)个人私自持有出国(境)证件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和清理收缴。通过认真细致的清理工作,截止7月7日,共清理收缴因私出国(境)证件56本。切实加强了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防止因私出国(境)违规行为发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市将按照政策要求,通过严格出境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强化纪律约束等措施,进一步强化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

在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中,西宁市将本着对在职领导干部从严,离退休干部适当从宽;党政领导干部从严,其他干部适当从宽的原则。在职的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各部门、各行业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公职人员因私事申请出国(境)的一般不予批准。有特殊情况,确需申请因私出国(境)的,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需出国(境)的,由申请人向所在地区(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因私出国(境)的事由、外出时间、在外停留时间、地点及费用来源等情况,并签字。同时,附国(境)外

邀请函。申请人所在地区(单位)党组织初审,并由单位党组织出具审查报告,填写《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按规定程序审批。其中,厅级干部及区县党政主要负责人报省委组织部审核,由省委审批;其他县级领导干部报市委审批;县级非领导职务干部报市委组织部审批;科级以下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在此次强化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中,西宁市规定,因私出国(境)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请假手续。入境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按程序销假,7个工作日内向纪委、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出国(境)的有关情况。入境后15日内,副县级以上干部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交西宁市委组织部保管,区县科级干部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区县委组织部保管,西宁市直机关科级干部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交本单位人事部门保管。

与此同时,**市将按照国家、我省有关要求,组织开展领导干部出国(境)证件清理自查工作,对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名册逐一核实。对曾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后又被有关单位收回的,由个人出具相关情况说明。通过对出国(境)证件的严格管控,确保西宁市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个人零持有。

出国境护照管理工作汇报材料篇3

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出国(境)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出国(境)工作的原则是,有利于开放办学,加强交流,积极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国际化办学水平。

第三条 按照涉外工作实行归口管理的原则,国际交流处为学校出国(境)工作的主管部门,组织部、人事处、学生处等部门分别为科级以上干部、教职工和在校大学生出国(境)的归口审核部门。

第二章 出国(境)类别

第四条 公派出国(境)

(一)我校教职工或在校学生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或由我国政府联系的各种项目奖学金或资助金等方式资助赴国(境)外进修学习、攻读学位、合作研究、培训、工作等,属于国家公派出国(境)。

(二)我校教职工或在校学生由学校派出赴国(境)外进修学习、攻读学位、合作研究、培训、工作等,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不含三个月),属于学校公派出国(境)。

(三)我校教职工或在校学生由学校批准的出国(境)访问、考察、讲学、合作研究、参加各类国际会议、研讨会及展览会等公务出国活动,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的,属于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五条 因私出国(境)

1 我校教职工或在校学生取得国(境)外奖学金或自筹经费到国(境)外进修学习、留学、探亲、旅游、定居、继承财产和其它私人事务而出国(境)的行为,属于因私出国(境)。

第三章 公派出国(境)

第六条 派出原则及相关规定(一)公派出国(境)

1.学校出国(境)工作服务于学校总体发展需要,紧密结合学校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际,按照“按需派遣、德才兼备、学用一致、保质保回”的指导方针,有计划、有目的地选派教职工出国(境)。

2.学校支持和鼓励教学、科研、管理教职工及在校学生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参加与我校学科建设、专业发展相关的出国(境)进修、访问交流、学习、合作研究和工作等活动,全面提升我校教学质量、科研和管理水平。

3.学校的选派工作优先考虑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科研项目、高新技术领域对高层次创造性人才和中青年学术、学科带头人及业务骨干的需要,要有利于跟踪国际学术、学科领域的前沿,开拓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因公临时出国(境)

1.因公临时出国(境)应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讲求实效。严格控制一般性考察和访问,不得把出访作为一种待遇,严禁借机公费旅游。

2.因公临时出访教职工身份要与出访任务相符,不得出国(境)执行与本人分管工作无关或本应由下级主管部门教职工和专业人员执行的任务。

3.因公临时出访必须有对方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邀请人的邀请,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的职级身份对等。不得通过旅行社或中介机构联系邀请函,一般不得以境外中资企业邀

2 请的名义出访。

4.按上级有关规定,每年校级领导的出访人数一般不超过厅局级干部总职数的三分之一。因公出访团组教职工应少而精,组团教职工总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

5.因公临时出访应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除培训、学术交流类出访团组外,其余团组出访一个国家(地区),在外停留时间一般不超过5天;出访两个国家(地区),不超过8天。三个国家(地区)以上,不超过10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

6.未经批准,不得增加出访国家(地区)和延长在境外停留时间。出访应首选直达航班,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不得取得一个国家签证而出访数国,不得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地区)时间。

7.同一部门的领导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地区)或临近国家(地区)(不含学术交流)。

8.所有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党政干部及教职工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出访的开支标准,按上级有关标准执行。

9.已离(退)休教职工原则上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

10.参加上级组团出访,必须在报名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直接报名的,学校不受理其出国申请。

第七条 国家、学校公派出国(境)申办程序

(一)校内各单位,须在每年规定时间向国际交流处报送下年度出国(境)计划,由国际交流处负责统一受理因公出国(境)申请,经相关部门会审,报学校批准后,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年度出国(境)计划,否则不予安排。

(二)教职工公派出国(境),由人事处负责,会同国际交流处、科技产业处、教务处等有关部门,按出国留学项目要求,制定具体条件。在此基础上,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按照一定程序遴选确定,被确定的人选,按以下程序办理:

3 1.教职工申请国家公派出国(境)、学校公派出国(境),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咸阳师范学院教职工出国(境)审批表》(附境外单位发来的邀请信函原件)和中文翻译件、复印件三份,出访书面报告(包括出访目的、时间、路线、团组人数、教职工身份、经费等),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核,经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党委会通报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家公派出国(境)留学的教职工,按照相关要求由派出单位与其签订《出国(境)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手续,按相关规定交纳保证金。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公派出国(境)留学的教职工,由人事处代表学校与其签订《出国(境)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手续。

3.学校公派出国(境)留学教职工在签订《出国(境)留学协议书》、办理有关手续时,应交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出国(境)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一年以下交纳保证金1万元;一年以上(含一年)交纳保证金2万元,并在人事处办理请假离校手续。出国(境)留学教职工回校正式上岗工作三个月后,可领回保证金。

(三)凡经学校择优选拔按公派出国(境)留学派出的在校学生,经学生处审核与所在院(系)签订《出国(境)留学协议书》并公证后,到国际交流处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申办程序

(一)校级(含副校级)领导干部因公出访,独立组团或参加有关团组,由国际交流处提出请示,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党委会审定批准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若无异议,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组织部负责办理政审手续。

(二)我校副科级以上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组织部审核,校长办公会研究,党委会审定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若无异议,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组织部负责办理政审手续。

(三)教职工应邀参加国(境)外国际会议或短期出国(境)

4 访问,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咸阳师范学院教职工出国(境)申报表》,经所在单位、人事处同意,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向党委会通报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四)参加双跨(跨单位、跨省区市)出国(境)团组的因公临时出国(境)教职工,报名前应提供有关材料(组团单位给省外办的征求意见函、组团申请报告复印件、出访详细日程、出访费用、经费来源等),并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教职工出国(境)审批表》,经所在单位、人事处同意,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向党委会通报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公派出国(境)的费用

(一)凡纳入国家公派留学计划的教职工,其出国(境)费用由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文件规定办理各项手续和交款事宜。

(二)纳入省公费出国(境)计划的教职工,其出国(境)费用由省教育厅和学校共同承担,按照省教育厅文件规定办理各项手续和交款事宜。

(三)学校公派出国(境)教职工国际旅费、出国(境)前办理护照、签证及出国(境)时国内交通费等,一般先由个人垫付,按期回校报到并完成总结汇报者,由学校报销国际旅费(国(境)外提供国际旅费者除外),其他费用根据学校旅差费标准,按每人2000元限额凭据报销。

(四)因公临时出国(境)有关费用的报销按照财政部《因公临时出国(境)教职工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条 因公出国(境)教职工的工资待遇

(一)学校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期间国内基础工资、绩效工资照发。

(二)公派出国(境)(期限三个月以上者)从出国(境)的下一个月起基本工资暂缓发放,批准出国(境)期限内的工资由学校财务处代管,在批准期限内回校后一次性发给本人。批准出国(境)期间工龄连续计算。未经批准逾期未归者,自其延期的月份起停发工资。公派出国(境)留学教职工在国(境)

5 外期间不发放绩效工资奖励部分。

第十一条 公派出国(境)教职工的延期及回校事宜

(一)国家公派出国(境)的教职工,提出延长期限,学校原则上不予批准。学校公派出国(境)的教职工,确因需要延长期限者,须在原批准期满前三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延长一次,一般不超过一年。

(二)对未经批准逾期未归的公派出国(境)教职工,学校按相关协议及人事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实施违约赔偿或处罚。在国(境)外滞留期限(指未经学校同意擅自滞留国(境)外的时间)超过两个月的,按学校有关人事管理规定按擅自离岗人员处理。

(三)公派出国(境)教职工应认真履行按期回校服务的义务。回国后其服务期限按照学校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四)公派出国(境)教职工和因公临时出国(境)教职工回国后,应在入境后两周内分别到所在单位、人事处或组织部、国际交流处报到,提交国(境)外留学、进修研修成果、出访总结,必要时可组织报告会。

(五)因公出国(境)教职工回国后,应在1周内将其公务证照交国际交流处,由国际交流处专办员送至省外办出国处统一管理;逾期不交或不执行证照管理规定的团组和个人,一律停止其出国(境)执行公务的审批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行前安全教育和境外管理

(一)公派出国(境)教职工在出国(境)前,所在部门领导、国际交流处应向其明确出国(境)任务,进行政治纪律教育和安全保密教育,指定专人负责联络。

(二)公派出国(境)教职工在外期间应与组织部或人事处及所在单位保持联系。

(三)公派出国(境)教职工在外学习、工作期间,所在部门应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主动关心其在外的工作及生活情况,了解科研进展,把握思想动态,并及时通报学校的最新情况,做好出国(境)教职工按期回国的思想工

6 作。

第四章 因私出国(境)

第十三条 因私出国(境)类别

(一)自费出国(境)留学

1.我校教师个人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必须完成本单位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原则上应达到相应的服务期限。凡服务期未满的教职工或在职硕士生、在职博士生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或出国(境)工作的,人事处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确定待遇并与其签订《出国(境)留学协议》。

2.凡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的,须向学校递交辞职或保留公职的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人事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向党委会通报。获得批准后,离校前申请人应到人事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图书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若申请者因故未能获得出国(境)签证,当年内可申请复职,学校根据岗位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其复职。

4.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未获批准或虽获批准但未办理离校手续而擅自离职的教职工,学校按擅自离岗处理。

(二)出国(境)探亲和旅游

我校在岗教职工申请自费出国(境)探亲,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三)学生出国(境)

1.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国(境)外学习交流。在校大学生申请自费出国(境),由本人填写《咸阳师范学院学生出国(境)审批表》,经所在院系、教务处、学生处同意后,报国际交流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向党委会通报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学生申请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应当经得家长同意,须与所在院(系)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或《出国(境)留学协议书》。

7 3.学生因私出国(境)旅游应当尽量安排在假期进行,其他时间需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四条 登记备案管理

(一)登记备案教职工范围

1.根据上级规定,在职副科级以上干部、离(退)休的厅级干部、在聘副高以上职称及特殊岗位(指人、财、物、涉密管理部门副科级以下干部,下同)的教职工,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2.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我校属于登记备案范围教职工的有关信息,须报咸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二)登记备案教职工信息管理

1.登记备案教职工信息管理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实行分类管理,组织部负责在职副科级以上干部、离(退)休厅级干部的登记备案信息收集、整理工作;人事处负责在聘副高以上职称及特殊岗位教职工登记备案信息收集、整理工作。

2.组织部和人事处负责向国际交流处按时报送登记备案教职工信息,如有因退休、调离、职务职称晋升等发生变更的,须及时报国际交流处,由国际交流处统一报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职务(职称)和户口所在地等信息。

3.组织部、人事处要确定专人做好登记备案教职工信息的报送,应准确无误,且任何人不得将备案教职工信息公开或提供查询。

第十五条 证照管理

在职的副处级以上干部、在聘副高级以上职称及特殊岗位的教职工因私证照实行集中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因私证照包括有效的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一)教职工需申请办理因私证照,属于登记备案教职工的,按照前述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持签批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到咸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因

8 私证照。

(二)在职和离(退)休的厅级干部、在职处级干部和特殊岗位科级干部的因私证照,由组织部收集登记并集中管理。

(三)在聘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职工及特殊岗位教职工的因私证照由人事处统一收集登记并集中管理。

(四)组织部、人事处要建立电子档案、登记薄和证照管理制度,指定专人妥善管理,并将登记册送国际交流处备案。

(五)证照集中管理的持证照教职工应在回国入境后10个工作日内(以国家边检部门加盖的入境章时间计算)将因私证照交组织部或人事处,逾期未交者,不再批准其出国(境)。

第十六条 登记备案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的审批 登记备案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按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一)在职和离(退)休的厅级干部因私出国(境),按上级有关规定,由国际交流处负责办理。

(二)在职的副科级以上干部、在聘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职工及特殊岗位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持相关证明材料,填写《教职工出国(境)审批表》,由本单位负责人、组织部或人事处负责人审签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党委会审定后,当事人将审批完整的《教职工出国(境)审批表》交到国际交流处备案后,持《登记备案教职工因私证照审批表》和出入境证件存放卡到组织部或人事处领取存放的证照。

第十七条 登记备案、证照管理

(一)组织人事部门应严格执行登记备案、因私证照集中管理制度,如未按规定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并取消单位和责任人的年度评优资格。经办人因管理不善造成因私证照丢失的,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取消责任人的年度评优资格,如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登记备案教职工应按规定办理出国(境)审批、证照交回等手续。

1.登记备案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未办理请假和审批手续的,按旷工处理,并给予相

9 应的纪律处分。

2.登记备案教职工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时弄虚作假或出现其它违法违纪情况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组织部、人事处追缴其所持证照,报国际交流处,并提请出入境管理部门予以作废;情节严重的,一至三年内不再批准其出国(境)申请。

3.登记备案教职工逾期未交因私证照的,组织部、人事处应及时报国际交流处,由国际交流处提请出入境管理部门予以作废,并取消当事人的年度评优资格。

4.登记备案教职工未按规定交因私证照,且又不履行正常报批手续擅自出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况的,登记备案教职工原则上不得按因私办理出国(境)手续:

(一)不符合因私出国(境)审批范围的;

(二)政法部门立案审查未作出结论的;

(三)在涉密岗位工作未过解密期的;

(四)其他不符合因私出国(境)条件的。

第十九条 其他不在备案之列的教职工只要不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情形的,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在咸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因私证照。因私证照由个人保管。

第二十条 因私出国(境)教职工的工资待遇

(一)学校教职工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下一月起工资停发。如学业完成后回校工作,按出国前与人事部门协议办理。自费出国(境)教职工在国(境)外期间不发放绩效工资。自费出国(境)学习教职工按规定期限自回单位报到时的当月起,恢复原有待遇。

(二)我校公派出国(境)教职工的配偶申请出国(境)探亲,其工资待遇按人事处相关规定执行。

(三)利用假期出国(境)探亲及旅游的教职工的工资及

10 各种津贴照发,超期按人事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新的文件精神不符之处,以上级文件精神为准。

出国境护照管理工作汇报材料篇4

南发字〔2006〕63 号

关于印发《南开大学出国(境)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经学校分管领导同意,现将《南开大学出国(境)人员管理 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 〇 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人事 国际交流 通知

(共印 30 份)

南开大学办公室

2006 年 5 月 24 日印制

1 南开大学出国(境)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出国(境)人员的管理,提升教师队 伍的国际交流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出国(境)人员分类

1.国家公派人员:由国家提供全额资助或由国家交换项目 所提供资助的出国(境)人员,统称为国家公派人员。

2.单位公派人员:由南开大学提供全额资助或通过学校与 国外交流项目提供资助的出国(境)人员,及由南开大学所属单 位提供全额资助,或通过南开大学所属单位与境外机构签订协议 提供资助,并纳入学校派出计划的人员,统称为单位公派人员。

3.自寻资助人员:个人对外联系并获得资助的人员统称为 自寻资助人员,自寻资助人员经学校同意可按单位公派派出。

4.自费出国(境)人员:自费出国(境)访问、进修、开 展合作研究,及自费出国(境)探亲人员,统称为自费出国(境)人员。

二、公派出国(境)选派原则

1.选派工作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有计划、有重点地培 养急需的高级人才。

2.派出工作优先考虑“211 工程”“985 工程”实施的需要,、优先考虑高层次创造性人才的培养需要,支持优先发展学科和重 点建设学科。

3.根据“按需派遣、平等竞争”的方针,各学院(系)要 优先推荐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过硬,在科研、教学、管理工作中 成绩突出的中青年业务骨干。

三、公派出国(境)计划的制订

1.派出计划包括年度派出人员的规模、选拔以及相关项目 的情况,各单位应按学校要求对派出人员实施计划管理。

2.各单位应结合自身的学科发展、科研任务和师资队伍建 设情况,认真制订年度派出计划。

3.各单位应在每年 6 月初提出年度派遣建议计划并报人事 处,由人事处牵头进行全校年度派出计划的制订。

四、公派出国(境)人员的选拔

1.派出人员(期限为三个月或以上)须在校工作满两年,并在出国前两年年度考核中合格。

2.具有较强的外语听说能力,符合相应资助项目的外语水平要求。

3.各类派出人员均按照相应条件由单位推荐,其校内承担 的教学、科研等工作应由派出单位妥善安排。

4.出国任教项目由学校下达任务给相关学院(系),按条件 选拔相应人员承担。

5.人事处可依据派出计划要求,适时采取面试、笔试或委 托专家评审等方式对候选人的派出资格进行审查,选拔合格的候 选人。

五、公派出国(境)人员协议书的签订

公派人员如未满工作协议所签订的服务期,且派出期限在三 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或服务期已满,且派出期限在六个月 以上(含六个月)的人员,一般须签订《南开大学出国留学协议 书》。

六、公派出国(境)人员的工资待遇

1.出国(境)访问、合作研究及进修人员,在批准的出国 期限内,发给其国家及协议规定的工资。

2.出国(境)任教人员按国家规定在派出期间停发工资。3.国家公派攻读学位人员的工资在其出国后发放一年,一 年后停发,取得学位并按期回国者,学校将补发其出国期间所停 发的工资。

4.经学校批准的出国(境)延期人员停发工资。5.各类派出人员的津贴从出国(境)的下月起停发。

七、公派出国(境)人员保证金交纳

1.国家公派人员保证金交纳办法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相关 规定执行。

2.单位公派人员按照《南开大学出国留学协议书》规定交 纳保证金。

保证金的具体金额为:通过单位公派、自寻资助渠道派出的 人员和出国任教人员,出国期限一年以内的保证金为壹万元人民 币;一年及以上的为贰万元人民币。

八、公派出国(境)人员的境外管理 1.派出人员在外期限、国别(地区)规定

(1)派出时间根据出国任务和国内工作情况确定,派出期 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攻读博士学位及协议规定超过一年者除外),派出人员一般不得申请延期。

(2)出国(境)人员应该按留学协议或项目要求去往指定 国家(地区),不得擅自改变派出国别(地区)和派出身份。

2.延期申请

公派出国(境)人员在派出期满后,仍未完成研究或进修计 划,确需延期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报学校批准后,可延期半年 至一年。如果延期,其出国保证金不再返还个人。

3.其他

学校不为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出国任教人员提供任何在外获 得长期居留权的公证证明材料

对于申请由公派转为自费身份的在外公派人员,须辞职并办 理离校手续。

九、公派出国(境)人员的违约处理

公派出国(境)人员如违反其出国(境)前与学校签订的《出 国留学协议书》中的有关条款,学校将向其本人,或通过其保证 人和代理人向其收回和追缴出国期间所发的工资、学校提供的出 国旅费和违约金等。

公派出国(境)人员逾期不归即停发工资。逾期人员如要求

回校继续工作,学校将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设置情况予以审批,同时要求申请人根据其逾期时间交纳一定数额的滞留金。

十、自费出国(境)人员管理

申请自费出国(境)人员(一个月以上)必须办理辞职手续。如未满规定的工作年限,应按规定交纳培养费和违约补偿费。

十一、出国(境)探亲人员管理

申请出国(境)探望配偶、父母、子女的人员,经学校批准 可以探亲。探亲期限一般为三个月。申请延期者经学校批准后可 延期一次,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探亲人员出国(境)后前三个月工资照发,延期期间停发工 资。

十二、回国管理

派出人员按期回国后,应在入境两周内向人事处及所在单位 报到,并结清包括出国保证金在内的所有费用。未满服务期派出 人员回国后,必须交回护照,方能办理退还出国保证金等手续。

十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按 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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