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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民法典教育总结

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2-10-09 14:48:02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度民法典教育总结,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度民法典教育总结

民法典教育总结5篇

第一篇: 民法典教育总结

民法典:请求撤销婚姻失效是多少?

近日民法典的出台引起了热议,因为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争议焦点在本次的民法典中,是否都能够找到相关的法律规定。比如请求撤销婚姻的时效问题。

民法典:请求撤销婚姻时效是多久?

  与婚姻家庭制度相关的收养制度,在此次民法典草案编撰中统一合入了婚姻家庭编进行规范。在结婚制度中,体现了更加尊重男女双方意愿的立法方向,取消了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况,强化了诚实信用在婚姻中的体现,要求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
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同时,民法典草案也对撤销权做了时效限定,如“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在现行的《婚姻法》中,关于可撤销的婚姻只有两类,即因胁迫结婚的以及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结婚的情形。此次草案提出“婚前隐瞒疾病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是新增的一款条文。该条文并没有定义为“欺诈婚姻”,只是将“患有重大疾病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的情形规定为可撤销婚姻,这是平衡各方意见的产物。这样规定,既有法理上的理论依据,也有实践上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弥补了之前婚姻法立法的空白,同时,婚姻毕竟属人生重大事项,要求当事人双方应当以诚相待,故草案中该规定也是贯彻了诚信原则在民事生活中要求的具体范例。

  民法典的出台对于较多民事纠纷都有着解决作用,自然也是可以更好的维持社会的正常运行的。新中国的第一部民法典的到来,也预示着法治社会蒸蒸日上。

第二篇: 民法典教育总结

越南民法典

第三编 民事义务和民事合同

第七节民事合同

一、民事合同的订立

第三百九十四条 民事合同的概念

民事合同是各方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第三百九十五条 订立民事合同的原则

订立民事合同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1.自由订立合同,但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道德;

2.自愿、平等、善意、合作、诚实、正直。

第三百九十六条 订立民事合同的要约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订立民事合同的要约并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和答复期限后,要约人在该期限未满时不得就同意合同内容向第三人提出要约,并要对自己的要约承担责任。

第三百九十七条 承诺订立民事合同的期限

1.当要约人规定了答复期限时,承诺只有在该期限内表示才有效力;
如果订立合同的要约人在答复期限届满后才收到承诺答复,则该承诺答复视为迟延答复一方的新的要约。

2.当各方直接进行洽谈,包括通过电话及其他通讯工具进行洽谈式,收到要约一方必须当场表示承诺或不与承诺。就承诺期限另有协议的除外。

3.承诺通过邮局寄送时,承诺时间以邮戳为准。

第三百九十八条 变更、撤回民事合同要约的条件

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人可以变更或撤回要约

1.被要约人未收到要约;

2.要约人在要约中提出过变更要约、撤回要约的条件。

第三百九十九条 订立民事合同的要约的终止

1.订立民事合同的要约在下列情况下终止:

(1)被要约一方不予承诺或承诺迟延;

(2)承诺期限已过。

2.要约人变更要约内容后,变更内容后的要约视为新的要约。

3.被要约人同意订立民事合同但提出新的条件或建议修改要约时,被要约人提出的条件或建议视为新要约。

第四百条 民事合同的形式

1.当法律对某类合同没有规定一定的订立形式时,民事合同可以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具体行为形式订立。

当各方商定以某种形式订立民事合同时,依照该形式进行的即视为合同已经订立。

2.法律规定某类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必须确认、登记或批准时,订立该类合同必须遵守法律规定。

第四百零一条 民事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的主要内容为某几个条款而缺乏这些条款时,民事合同不得订立。

合同的主要内容由法律规定,如果法律未作规定,则依照各方协议确定。

2.根据合同类型,各方可就下列内容协议确定:

(1)合同标的为给付一定的财产、完成一定的工作或不得作出一定的行为;

(2)数量、质量;

(3)价格、结算方式;

(4)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

(5)各方的权利、义务;

(6)违反合同的责任。

除本款提出的主要内容外,各方还可以协商确定其他内容。

第四百零二条 民事合同订立的地点

如果没有别的协议,订立民事合同的地点为发生订立民事合同要约的公民或法人的住所。

第四百零三条 订立民事合同的时间

1.民事合同订立的时间为要约人收到有效承诺的时间或各方协商确定合同主要内容的时间。

2.当答复期限届满而被要约人仍沉默的,如果双方事先商定沉默即表示认可时,答复期限届满时为合同订立时间。

3.口头形式合同的订立时间为各方就合同的主要内容直接协商并确定的时间。

4.书面形式合同的订立时间为最后一方在合同书上签字的时间。

5.对于必须经过确认、登记、批准或经过国家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的订立时间为确认、登记、批准或公证的时间。

第四百零四条 民事合同的效力

1.合法订立的合同对各方有强制效力。

2.只有在合同各方协议商定或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合同才能被修改或撤销。

3.合同自订立时生效,另有协议或法律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零五条 合同的主要类型

1.双务合同,即互相负有义务的合同;

2.单务合同,即有一方负有义务的合同;

3.主合同,即其效力不依附于其他合同而存在的合同;

4.从合同,即其效力依附于其他合同存在而存在的合同;

5.为第三人的利益而订立的合同,即订立合同的各方都必须履行义务以便让第三人享有从履行义务以便让第三人享受下哦那个履行义务中产生的利益。

第四百零六条 格式合同

1.格式合同是合同条款由一方按规定的模式拟出后有另一方在合理的时间内承诺的合同;
如果被要约人承诺,即视为对要约人的格式合同的全部内容承诺。

2.如果格式合同的某些条款不清楚时,则拟定格式合同的一方必须承担因对不清楚条款的解释而产生的不利后果。

第四百零七条 合同附录

合同书可以附上附录以规定合同一些条款的细则;
合同附录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附录的内容不得与合同的内容相冲突。

第四百零八条 民事合同的解释

1.在一份合同中有不清楚的条款时,不能只按照字面去理解而必须根据各方的真实意思解释该条款。

2.当合同的某一条款可以有多种解释时,应按照在实施时对各方最有利的那种解释进行理解。

3.在一份合同中的某个词语有多种不同的含义时,按照最符合合同性质的那种含义进行解释。

4.当合同中有的条款或词语难以理解时,必须根据订立合同地的习惯进行解释。

5.当合同缺少一些不属于主要内容的条款时,可以在订立合同地按该类合同的惯例进行补充。

6.对合同各条款的解释必须互相联系,以便使对某些条款的解释含义与整个合同的内容相吻合。

二、民事合同的履行

第四百零九条 民事合同履行的原则

履行民事合同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诚实履行,以合作的精神并最有利于各方,保障相互信任;

2.符合标的的质量、数量、种类、时限、方式及协议规定的其他条件;

3.不得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利、利益。

第四百一十条 单务合同的履行

对于单务合同,负有义务的一方必须根据协议的规定正确履行;
只有权利人同意时,才能提前或推迟履行。

第四百一十一条 双务合同的履行

1.对于双务合同,各方已商定履行义务的时间时,各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履行义务,除本法第四百十三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以对方未对自己履行义务为由延缓履行义务。

2.当合同未规定哪一方先履行义务时,各方必须同时履行义务。

第四百一十二条 双方合同中的暂缓履行义务权

当后履行义务一方的财产严重减少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时,合同规定必须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可暂缓履行义务直至对方有能力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有人担保时。

第四百一十三条 有一方的过错造成的义务不能履行

当一方由于对方的过错而造成不能履行自己的义务的后果时,有权要求对方对自己继续履行义务或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四百一十四条 履行为了第三人的利益而订立的合同

当履行为了第三人的利益而订立的合同时,第三人有权直接要求负有义务的一方对自己履行义务。当各方对合同的履行有争议时,在争议未解决之前,第三人无权要求履行义务。

有权利的一方也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一方履行为了第三人的利益而订立的合同。

第四百一十五条 第三人的拒绝权

当第三人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履行义务之前拒绝合同为自己设定的利益时,负有义务的一方可以不履行义务,但必须通知有权利的一方且该合同视为撤销,各方必须相互返还已经交付的财产;
当第三人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履行义务之后拒绝合同为自己设定的利益时,义务视为履行完毕,有权利的一方仍然必须对负有义务的一方履行合同。

第四百一十六条 不能修改或撤销为第三人的利益而订立的合同的情况

当第三人同意享受利益时,尽管合同尚未履行,但订立合同的各方仍不能修改或撤销合同,第三人同意时除外。

三、民事合同的修改、终止

第四百一十七条 民事合同的修改

1.各方可以协商修改合同并解决因合同修改造成的后果,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并有国家公证机关公证或经过确认、登记、批准的,在修改合同时,也必须按订立合同时的程序办理。

第四百一十八条 民事合同的终止

民事合同在下列情况下终止:

1.合同已经得到履行;

2.各方协议终止;

3.订立合同的公民死亡,而该合同必须由已经死亡的该公民本人亲自履行时;
订立合同的法人或其他主体终止,而该合同只能由该法人或该主体履行时;

4.合同被撤销、被停止;

5.因合同标的不存在而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时,各方商定以别的标的替代或赔偿损失时;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百一十九条 合同撤销

1.对各方商定或法律规定一方违反合同是撤销合同的条件的,当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撤销合同却不必赔偿损失。

2.撤销合同一方必须立即将撤销合同的决定通知对方;
如因未通知对方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撤销合同一方必须赔偿损失。

3.当合同被撤销时,合同自订立时起就没有效力,各方必须返还已经给付的财产;
如果不能返还原物,必须以现金偿付。

4.在合同撤销中有过错的一方必须赔偿损失。

第四百二十条 单方停止履行合同

1.对各方商定或法律规定一方违反合同是停止合同的条件的,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单方停止履行合同且不必赔偿损失,违反合同一方必须赔偿损失。

2.单方停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必须立即将停止履行合同的情况通知对方;
如果因未通知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必须赔偿损失。

3.当合同被单方停止履行时,该合同自对方接到停止履行的通知时终止。各方不必继续履行义务,已经履行义务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给予清偿。

第二章通用民事合同

第一节财产买卖合同

一、对财产买卖合同的总的规定

第四百二十一条 财产买卖合同

财产买卖合同是各方之间关于卖方将财产和该财产的所有权转让给买方并收取价款,买方有义务接受该财产并支付价款的协议。

第四百二十二条 买卖合同的标的

1.买卖合同的标的可以是物或财产权,物或财产权必须是真实的并必须是允许交易的。

2.当买卖合同的标的是物时,该物必须能够确定使用价值、种类、数量和质量。

3.当买卖合同的标的是财产权时,必须有充足的能够证明该财产权属于卖方的证明材料和凭据。

第四百二十三条 买卖物的质量

1.买卖物的质量由各方商定。

2.当物的质量已经进行注册登记或经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时,物的质量根据已经注册登记或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进行确定。

3.当各方没有商定或法律没有规定时,买卖物的质量根据使用目的和同类物的一般质量标准进行确定。

第四百二十四条 价格和质量方式

1.价格由各方商定或由第三人依照各方的要求确定。

对于国家规定了价格幅度的财产,各方必须在国家规定的价格幅度内商定。

当各方商定按市场价格结算时,依照交付财产时财产所在地的同类物的价格确定。

2.当价格有变动时,双方可参照价格波动系数商定。

3.结算方式由各方商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确定。

第四百二十五条 买卖合同的履行期限

1.买卖合同的履行期限由各方商定。

卖方必须根据合同按时向买方给付财产;
只有经买方同意,卖方才能提前给付财产。

2.当各方没有商定给付财产的期限时,如果没有别的协议,买方有权在任何时候要求卖方给付财产,卖方也有权在任何时候要求买方接受财产,但必须提前通知对方,给对方一段合理的准备期限。

3.当各方没有商定结算期限时,必须在给付财产时立即结算。

第四百二十六条 给付财产的地点

给付财产的地点由各方商定;
如果各方没有商定,则依照本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百二十七条 给付财产的方式

给付财产的方式由各方根据合同标的的性质商定;
如果没有商定给付财产的方式时,由卖方将财产一次性直接向买方给付。

第四百二十八条 给付物数量不正确时的责任

1.当卖方给付的物的数量超过了合同规定的数量时,买方有权拒绝接受多出的部分;
如果买方接受了多出的部分时,必须按照商定的价格支付多出部分的价款。

2.当卖方给付的物少于合同规定的数量时,买方可享有下列权利之一:

(1)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接受给付物并要求赔偿损失;

(3)接受给付物并确定继续给付不足部分的期限。

第四百二十九条 给付物不配套时的责任

1.当给付物不配套致使不能达到使用目的时,买方可享有下列权利之一:

(1)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接受给付物并要求卖方继续给付缺少的部分;
要求赔偿损失并暂缓支付已支付部分的价款直至给付物配套时为止。

2.当买方已经支付价款但不接受不配套物时,有权要求卖方按照国家银行规定的同期利率支付价款金额从合同规定的履行时间开始到全部支付配套物时止期间的利息,并要求卖方赔偿因给付不配套物造成的损失。

第四百三十条 给付物种类不符的责任

当给付物种类不符时,买方享有下列权利之一:

1.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结婚搜并按照双方商定的价格计算;

3.要求给付种类符合合同规定的物并赔偿损失。

第四百三十一条 现金支付义务

1.卖方不需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和地点支付全部价款。

2.买方必须按照本法典第三百一十三条第2款的规定支付价款金额从迟延支付之日起到全部支付之日止期间的利息,另有协议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三十二条 所有权的转让时间

1.吗买财产所有权转让给买方时,如果没有别的协议或法律没有别的规定时,买方接受财产时间为财产所有权转让时间。

2.当法律规定财产买卖合同中的财产必须进行所有权登记时,买方对该财产办理完全部登记手续的时间为财产所有权转让给买方的时间。

第四百三十三条 承担风险期限

1.如果没有别的协议,卖方承担买卖财产风险的时间到将财产交付给买方为止;
买方承担买卖财产风险的时间从接受财产时开始。

2.当法律规定财产买卖合同中的财产必须进行所有权登记时,如果没有别的协议,卖方承担买卖财产风险的时间到办理完全部登记手续时为止;
买方承担买卖财产风险的时间从办理完全部登记手续时开始。

第四百三十四条 运输费用和与所有权转让有关的费用

当各方没有商定或法律没有规定关于运输费用和与所有权转让有关的费用的承担事项时,卖方必须承担将财产运抵义务履行地的运输费用和有关费用。

第四百三十五条 提供信息和指导使用的义务

卖方有义务向买方提供关于该买卖财产的有必要信息并指导对该财产的使用;
如果卖方不履行该项义务,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履行,如果卖方不履行,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四百三十六条 对买方购买的财产的所有权的保障

1.卖方有义务保障卖给买方的财产所有权不被第三人追索。

2.当地三人对卖方卖出的财产提出争议时,卖方必须站在买方一边维护买方的利益;
如果第三人对卖方卖出的财产有部分或全部所有权时,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当买方知道或应当知道买卖财产属于第三人所有而依然购买时,必须将购买的属于第三人所有的财产返还第三人并不得要求陪产损失。

第四百三十七条 买卖物质量的保障

1.卖方必须保障买卖物使用价值及各种特性;
如果没有别的协议,当买方在购买后发现有缺陷并严重影响该物的使用价值或性能时,必须在发现缺陷时立即通知卖方并有权要求卖方修理、更换有缺陷的物、减价并赔偿损失。

2.卖方必须保障卖出物与封皮上的团商标相符并必须与买方选择的款式、型号相等。

3.在下列情况下,卖方对物的缺陷不承担责任:

(1)买方在购买时已经发现或应当发现缺陷的;

(2)拍卖物、旧货商店购买的物;

(3)因买方的过错造成物的缺陷的。

第四百三十八条 保证运行的义务

如果各方就保证运行达成协议或法律有规定必须有保证运行期限时,卖方对卖出物在一定期限内有保证运行的义务,称为保证运行期限。

保证运行期限自合同规定的买方接受买卖物时开始计算。

第四百三十九条 保证运行请求权

在保证运行期限内,如果买方发现买卖物有缺陷时,有权要求卖方无偿修理、减价、更换缺陷物或退货并收回价款。

第四百四十条 在保证运行期限内对买卖物的修理

1.卖方必须修理买卖物并保证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及其他性能。

2.卖方承担修理费用和从买方所在地到修理地的往返运费。

3.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在各方商定的期限内或在合理的期限内完成修理;
如果卖方没有能力修理或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修理时,买方有权要求减价、更换缺陷物或退货收回价款。

第四百四十一条 在保证运行期限内的损失赔偿

1,出要求履行保证运行的各项措施外,买方还有权要求卖方赔偿在保证运行期间因买卖物的缺陷造成的损失。

2,如果证明损失是由买方的过错造成的,则卖方不必赔偿损失。如果买方未采取必要的、力所能及的措施以减少损失、组织损失继续发生卖方对买方的赔偿时,应扣除相应的数额。

第四百四十二条 财产权的买卖

1.买卖财产权时,卖方必须将财产权属证明材料移交给买方并办理所有权移交手续,买方必须支付价款。

2.当财产权是债权且买方立下了债务人偿付能力保证时,如果期限已到而债务人未偿付债务,卖方必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财产权的所有权转让时间为买方接受财产权的所有权权属证明文件的时间。如果法律规定必须登记时,所有权转让登记手续办理完毕的时间为所有权转让时间。

二、房屋买卖合同

住宅买卖合同

第四百四十三条 住宅买卖合同的形式

住宅买卖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经国家公证机关的公证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确认。

第四百四十四条 住宅买卖程序

各方必须在国家主管部门办理住宅过户登记注册手续。自买卖获得所有权登记时,住宅所有权正式转让。

第四百四十五条 共同所有权正式转让

多人共同所有的住宅的出售须征得全体所有权人的书面同意。

按份共有的住宅的出售不得影响其他共同所有人的权利、利益。其他共同所有人有权依照本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第3款的规定优先购买。

第四百四十六条 正在出租的住宅的出售

出售正在出租的房屋时,租方如果没有别的诸多并已履行了租房人的全部义务时,有权优先购买。

正在出租的房屋的所有人须至迟在距出售日三个月前将出售的条件通知租方。期限从租方接到通知之日起到出售之日止。如果租方不愿购买或通知后三个月不予答复的,所有权人有权将住宅卖给他人。

第四百四十七条 住宅卖方的义务

住宅卖方有下列义务:

1.将所售出住宅的使用权的限制事项通知各方;

2.对已经售出但尚未交付的住宅进行管理;

3.根据合同及住宅档案中记载的事项移交住宅;

4.办理本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住宅买卖的各项手续;

5.依照法律的规定纳税

第四百四十八条 住宅卖方的权利

住宅卖方有下列权利:

1.要求买方按时接受符合合同规定事项、状况的住宅;

2.要求买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期限支付价款;

3.要求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玩住宅买卖的各项手续;

4.买方未全部按合同支付价款时可拒绝支付住宅。

第四百四十九条 住宅买方的义务

住宅买方有下列义务:

1.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足额支付价款;
如果合同未规定支付价款的期限和款额时,买方必须在接受住宅时在住宅所在地支付价款;

2.依照合同规定的期限按时接受住宅;

3.在购买的住宅时正在出租的住宅时,在租期为买期间买方必须保障租方在租房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权利、利益;

4.依照本法第四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完毕住宅买卖的各项手续。

第四百五十条 住宅买方的权利

住宅买方有一下权利:

1.接受符合和交通规定事项、状况的住宅及档案;

2.要求卖方依照协议按时办理住宅买卖的各项手续;

3.要求卖方按时交付住宅;
如果拒不交付或迟延交付必须赔偿损失。

其它使用目的的房屋买卖合同

第四百五十条 其他使用目的的购房

在法律没有其他规定的情况下,本法典从第四百四十三条至第四百五十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非用于居住而用于其他使用目的的购房,本法典四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优先购买权除外。

三、关于财产买卖的一些特别规定

第四百五十二条 拍卖

1.财产所有人可以按自己的意志或法律的规定拍卖自己的财产。

除另有协议或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外,共同财产的 拍卖必须征得全体共同所有权人的同意。

2.拍卖人为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

第四百五十三条 拍卖通知

1.拍卖人必须在拍卖地和大众铜须媒体上对拍卖采茶的时间、地点、数量、质量、名目等进行公告;
对动产的拍卖至迟在拍卖的30天前公告。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2.必须将拍卖的有关事项通知拍卖财产所有权人和与拍卖有关的人,以便其参加确定拍卖起点价,另有协议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五十四条 实施拍卖

1.拍卖时,有拍卖人公布起点价。

2.还价最高的人获得拍买财产的购买权并视为合同已经订立。

3.拍卖制作文本由买方,卖方及两名见证人签字。

4.拍卖财产的交付期限、结算方式按拍卖规则的规定执行。

5.拍卖人对拍卖财产的价值、质量承担责任。

6.当公布的最高买价低于起点价时,该项拍卖无效。

7.当第一轮拍卖未成交时,可进行第二轮拍卖。

拍卖规则由中央政府颁布施行。

第四百五十五条 不动产的拍卖

1.不动产的拍卖在不动产所在地或由拍卖机关、组织确定的地点进行。

2.在对不动产的拍卖事项作出公告后,有意购买的人必须进行排名乃等级并交纳注册金,在买到拍卖财产后,所交注册金可从价款中扣除;
如拍卖人拒绝购买时,所交注册金不得退回。

拍卖人必须将没有买到拍卖财产的其他登记人所缴费的注册金退还其本人。

拍卖登记人的名单必须在拍卖地公布。

3.拍卖不动产交易必须制作称文本,必须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必须到国家主管部门登记。

第四百五十六条 使用后购买

1.各方可以商定买方可以对买五在一定期限内进行使用,称为试用期。在试用期内,买方可以决定买或不买;
如果使用期满而买方未作答复,则视为对接受使用前双方商定的买卖条件表示承诺,即同意按商定的条件购买。

2.在试用期限内,试用物仍属于卖方所有;
如果没有别的协议,卖方必须承担试用物的一切风险。在试用期内,买方未作任何答复前,卖方不得对试用物进行出售、赠与、出租、交换、抵押、质押、保证等处分活动。

3.在试用方表示不购买时,必须返还试用物给卖方;
如造成试用物遗失、损坏的,必须赔偿损失。使用人不必向试用物所有人返还由试用物带来的收益。

第四百五十七条 延期付款买,分期付款购买

1.各方可以就买方在接受买物后的一定期限内延期支付价款或分期支付价款达成协议。如果没有达成协议,则卖方可将对卖物的所有权保留到买方付清全部价款为止。

2.延期付款购买合同或分期付款购买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买方有权使用延期付款购买物或分期付款购买物并承担试用期间的风险责任。另有协议的除外。

第四百五十八条 对卖出财产的赎回

1.卖方可以同买方商定对卖出的财产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赎买权,该期限成为赎买期限。

财产赎买期限有各方商定,但对动产的赎买期限不得超过1年,多不动产的赎买期限不得超过5年,自财产及给付之日起计算。在赎买期限内,卖方有权在任何时候赎回自己卖出的财产,但必须提前一段合理的期限通知对方。如果没有别的协议,赎买价为赎买是赎买地的市场价。

2.在赎买期限内,买方不得将财产进行出售、交换、赠与、出租、抵押、质押、保证等处分,并必须承担风险责任。

第二节财产交换合同

第四百五十九条 财产交换合同

1.财产交换合同是各方之间就互相交换财产、互相转让所有权达成的协议。

2.财产交换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法律有规定时必须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确认或在国家主管部门登记。

3.当一方将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与另一方交换或未经授权而将他人的财产与另一方交换时,另一方有权撤销合同并没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4.财产交换合同个各方既是卖方又是买方;
在将自己的财产交付给对反时,自己是卖方,对方是买方,在家二手对方那个的财产时,自己是买方,对方是卖方。本法典第四百二十一条至第四百三十条、从第四百三十二条至第四百四十一条关于买卖合同的各项规定可适用于财产交换合同。

第四百六十条 差额价值结算

在交换财产的价值有差额时,各方必须互相结算、清偿。另有协议或法律里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节财产赠与合同

第四百六十一条 财产赠与合同

财产赠与合同是双方之间关于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及其所有权无产转让给受赠人却受赠人同意接受赠与财产的协议。

第四百六十二条 动产的赠与

动产赠与合同自受赠人接受赠与财产时生效。对于法律规定必须惊醒所有权登记的财产的赠与合同,则自完成登记手续时生效。

第四百六十三条 不动产的赠与

1.不动产的赠与必须制作文本,必须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或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政府确认。如果依照法律的规定必须进行所有权登记时,则必须进行登记。

2.不动产赠与合同自获得登记时起生效;
如果该不动产无须进行所有权登记时,该赠与合同自接受财产起生效。

第四百六十四条 故意将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赠与他人的责任

在赠与人故意将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赠与他人而受赠人不知道或无法知道该财产不属于赠与人所有的情况下,当该赠与财产的所有人追索该财产时,赠与人必须向赠与人偿付该赠与财产的价款。

第四百六十五条 财产赠与人告知财产缺陷的义务

赠与人有义务将赠与财产的缺陷告知受赠人。

第四百六十六条 附条件的财产赠与

1.赠与人可以要求赠与人在接受赠与前或接受赠与后履行一项或数项民事义务;
赠与的条件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道德。

2.在受赠人必须在接受赠与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如果受赠人已经履行了义务而拒绝给付财产时,赠与人必须对受赠人已经履行的义务进行赔偿。

3.在受赠人必须在接受赠与后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如果受赠人接受财产收未履行义务时,赠与人有权追回财产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四节财产借贷合同

第四百六十七条 财产借贷合同

财产借贷合同是各方之间关于贷方给付借方一定的钱或物,期限届满时,借方将钱或相同数量、质量的同类物归还给贷方却只有在双方商定或法律有规定的情况先才须支付利息的协议。

第四百六十八条 借贷合同的形式

借贷合同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订立;
如果法律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四百六十九条 借贷财产的所有权

借方自接受所借财产时成为所借财产的所有权人。

第四百七十条 贷方的义务

贷方有下列义务:

1.依照协议规定的数量、质量、时间和地点将财产交付给借方;

2.如果贷方明知其财产不能保证质量而不告知借方时,应赔偿损失,借方知道质量不符合标准仍然予以接受的情况除外;

3.不得要求借方提前归还财产。本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四百七十一条 借方的还债义务

1.当借方借的财产是钱时,到期必须足额偿付先进;
借方接的是财产时物是 ,必须偿还相同数量、质量的同类物。另有协议的除外。

2.在解放不能偿还同类物的情况下,如果贷方同意,借方可在合同规定的还债时间、地点按所借物的价值以现金偿付。

3.还债地点为贷方的住所。另有协议的除外。

4.无息借贷合同期限届满而借方没有偿还或没有完全偿还债务时,如果协议有规定,借方必须对延迟偿还的债务根据国家银行同时期的过期债务利率支付迟延偿还期间的利息。

5.游戏借贷合同期限届满而借方未偿还或未完全偿还债务时,借方必须在偿还到期利息的基础上根据国家银行同时期的过期债务利率支付延期偿还期间的到期债务和到期利息之和的利息。

第四百七十二条 借贷财产的使用

各方可以就借贷财产的使用木快递达成协议。贷方有权对财产的使用进行检查,如果经贷方提醒后借方仍将财产用于其它目的时,贷方有权提前追还财产。

第四百七十三条 利率

1.里旅游各方商定,但不得超过国家银行规定的同类项目最高利率的50%。

2.当各方商定借贷为有息借贷,但未确定利率或对利率有争议时,按还债时国家银行规定的定期储蓄利率计算,其定期为借贷的期限。

第四百七十四条 无期限借贷合同的履行

1.对于无期限的无息借贷合同,如果没有别的协议,贷方有权在任何时候追还财产,借方也有权在任何时候偿还债务,但必须提前一段合理的期限通知对方。

2.对于无期限的有息借贷合同,贷方有权在任何时候追还财产但必须提前一段合理的期限通知借方。借方在偿还财产时应同时支付利息。解放也有权在任何时候还债且只能在还债时支付利息,也必须提前一段合理的期限通知贷方。

第四百其实五条 有期限借贷合同的履行

1.对于有期限的无息借贷合同,借方有权在期限内任何时候偿还债务,但必须提前一段合理的期限通知对方;
贷方只有征得借方的同意才能提前追回财产。

2.对于有期限的有息借贷合同,如果没有别的协议,借方有权提前偿还债务,但必须支付整个合同期限的利息。

第五节财产租赁合同

一、关于财产租赁合用的总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六条 财产租赁合同

财产租赁合同是各方之间关于出租给付一定的财产给租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使用、租方向租方支付一定的租金的协议。

第四百七十七条 租赁合同的形式

财产租赁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如果双方有协议或法律有规定时,必须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或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政府确认。

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可以找本法典从第七百一十四条至地七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百七十八条 租金

财产租金价格由各方商定。

在法律已规定了租金价格范围的情况下,各方只能在规定的价格范围内商定租金价格。

第四百七十九条 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由各方商定;
如果为商定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依照租赁目的确定。

2.在各方未商定租赁期限或租赁期限无法按租赁目的确定的情况下,租赁合同自租方达到租赁目的时期限终止。

第四百八十条 再出租

租方在征得出租方的同意后有权将承租的财产转让给他人,即再出租。

第四百八十一条 出租财产的交付

1.出租方必须将符合协议规定的数量、质量、种类、性状的出租财产按协议规定的时间、地点交付给承租方并提供必要的关于财产的使用信息。

2.当出租方迟延交付财产时,承租方可根据迟延交付的期限相应地延长归还承租财产的期限或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如果出租的财产不符合协议中规定的质量标准时,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修理、降低租金或撤销合用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四百八十二条 维持出租财产使用价值的义务

1.出租方必须保障出租财产符合协议中规定的各项指标。并保障在整个出租期间符合使用的要求;
必须对出租财产的损毁、缺陷进行修理。按习惯须由承租方自行修理的一些小问题除外。

2.在出租财产不是由于承租人的过错而出现使用价值降低的情况时,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

(1)修理财产;

(2)降低租金;

(3)更换。

如果出租财产因无法修理而不能达到使用目的或出租财产有缺陷而承租人不知道时,承租人有权单方停止履行合同并不要求赔偿损失。

3.在承租方已经通知出租方而出租方不进行修理或修理不济事的情况下,承租方有权自行修理承租的财产,但必须通知出租方,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支付修理费用。

第四百八十三条 保障承租方对租赁财产的使用权的义务

出租方必须保障承租方对其承租财产的稳定的使用权。

当租赁财产的所有权出现争议而致使承租人无法稳定的使用财产时,承租方有权单方停止履行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四百八十四条 租赁财产的保管义务

1.承租方必须想保管自己的财产一样保管承租才很惨;
必须进行保养,小问题必须修理,如果造成遗失、损坏时,必须赔偿损失。

承租方对租赁财产使用过程中的自然损耗不承担责任。

2.承租人在征得出租人同意时,可以曾修或增加租赁财产的价值,并有权要求出租方支付合理的费用。

第四百八十六条 支付租金

1.承租方必须根据协议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如果没有商定支付租金的期限时,支付租金的期限按租金支付地的习惯确定;
如果依照习惯不能确定时,承租方必须在归还租赁财产时一并支付租金。

2.在各方商定按分期支付的方式支付租金时,如果承租方连续三期不支付租金时,出租方有权单方停止履行合同,另有协议或法律另有规定时除外。

第四百八十七条 归还租赁财产

1.承租方必须依照合同的规定将承租财产归还出租方且必须保持原状,自然损耗除外。如果租赁财产的价值比交付时大大降低,出租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自然损耗除外。

2.租赁财产时动产时,归还租赁财产的地点是出租方的住所地,另有协议的除外。

3.承租方延迟归还租赁财产时,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归还租赁财产、支付延迟归还租赁财产期间的租金并赔偿损失;
如果协议有规定,承租方必须承担迟延归还违约金。

承租方必须承担迟延归期间的财产风险责任。

4.当出租财产时家畜时,如果没有别的协议,承租方必须归还租赁的家畜及其在租赁期限内所生的幼畜,出租方必须向承租方支付照料幼畜的费用。

第四百八十八条 财产租赁合同的终止

财产租赁合同在下列情况下终止:

1.租赁期限届满;

2.各方商定提前终止合同。对于期限不确定的租赁合同,出租方想终止合同时,如果为商定提前通知期限,则必须提前一段合理的期限通知承租方;

3.合同被单方停止履行或被撤销;

4.租赁财产不存在。

二、房屋租赁合同

住宅租赁合同

第四百八十九条 住宅租赁合同的形式

住宅租赁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如果租赁期现在6个月以上时,合同必须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或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政府确认且必须在国家主管部门登记。

第四百九十条 住宅租金

1.住宅租金由各方商量。在法律对住宅的租金价格幅度作了规定时,商定的税金价格不得超过规定的价格幅度范围。

2.在住宅租赁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情况下,如果国家颁行新的租金价格幅度时,房屋租价也可根据新的租价幅度进行调整。

3.在住宅租赁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情况下,如果出租方对住宅进行盖在、开放时,有权增加房屋租金,但必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方,自完成改造、升级时起计算。

当承租方不同意增加租金时,有权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解决争议。新的租价由人民法院根据修理、改造新增加的使用价值作出判决。

第四百九十一条 住宅出租方的义务

住宅出租方有下列义务:

1.按照合同交付住宅;

2.在租赁期限内保障承租人稳定地使用住宅;

3.定期或依照协议保养、修理住宅;
如出租方不保养、修理住宅而给承租方造成损失时,必须赔偿损失。

第四百九十二条 住宅出租方的权利

住宅出租方有下列权利:

1.依照协议按期接收租金;

2.根据本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1款和第3款的灰顶单方停止合同的履行;

3.经承租方同意后对出租住宅进行改造、升级,但不得妨碍承租人对住宅的使用;

4.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收回住宅;
如果合同为规定租赁期限,出租方想收回出租的住宅时,必须提前6个月通知承租方。

第四百九十三条 住宅承租方的义务

住宅承租方有下列义务:

1.按协议商定的目的使用租房;

2.依照协议按期支付租金;

3.保护租房,对自己造成的毁损进行修理;

4.遵守公共秩序;

5.依照合同期限按时归还租房。

第四百九十四条 住宅承租方的权利

住宅承租方有下了权利:

1.依照协议接受租房;

2.在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后,可以同其他正在承租的承租方对换;

3.如果出租人出面同意,可以将承租的住宅转租给他人;

4.在承租住在的所有权人变更时课根据同原所有权人订立的合同规定的各项条件继续承租。

5.当租期届满后该住宅仍用于出租时,有优先租用权;

6.可根据本法典第四百四十六条的贵低昂优先购买承租房屋;

7.根据本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单方停止履行合同。

第四百九十五条 对正在出租的房屋的修理

1.当初租房需要对租方进行定期修理或不定期大修时,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承租方。

2.承租方必须字形解决定期修理期间的临时住处;
出租方必须为承租方解决在不定期大修期间的临时住处。另有协议时除外。

3.在修理时间超过1个月以上那个却承租方自行解决了临时住处时,承租方可不付修理期间的租金,并有权延长与修理时间相等的租期。

4.当租房有严重毁损时,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修理;
如果出租方不修理,承租方有权自行修理或有权单方停止合同的履行并要求提出赔偿损失;
如果承租方自行修理租房、必须通知出租方并要求出租方支付修理费用或从房租中扣除修理费用。

第四百九十六条 属于承租方的在住宅租赁合同中签名的人的权利和义务

属于承租方的在住宅租赁合同中签名的人对出租房有彼此同等的权利、义务并对出租方承担承租方的连带责任。

第四百九十七条 单方停止履行住宅租赁合同

1.当承租方有下列行为之一,出租方有权单方停止履行住宅租赁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1)连续3个月不付租金且没有正当理由;

(2)不按照合同规定的使用目的使用租房;

(3)故意造成租房严重损坏;

(4)未经出租方同意而修理租房或部分或全部正在承租的住宅转租给他人;

(5)多次违反公共生活准则,给附近群众的正常生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6)给环境卫生造成严重损害。

2.出租方有下列行为之一时,承租方有权单方停止履行住宅租赁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1)当租房的质量严重下降而不修理时;

(2)不合理提高租金时。

在住宅的使用权因第三人的利益而受到限制时,承租方也有权单方停止租房合同。

3.如果不是另有协议,单方停止履行租房合同的一方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

第四百九十八条 住宅租赁合同的终止

住宅租赁合同在下列情况下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
如果合同未确定租赁期限时,合同在出租方要求归还租房之日满6个月时终止;

2.租房灭失;

3.承租人死亡且没有与其共同生活的人时;

4.出租房屋因严重毁损有倒塌的危险需拆除或因执行国家建设计划而拆除时。

第四百九十九条 暂住权

如果承租方的住处有困难且延长住宅租赁合同不至于严重影响出租方的利益时,承租方在租期届满时有权暂时居住租房,但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五百条 当承租人死亡时继续执行租房合同权

房屋承租人死亡而租期未满时,与其共同生活的人有权继续执行合同直至租期届满。

第五百零一条 所有权人变更时继续租房权

正在出租的住宅的所有权人发生变更而租期未满时或在暂时居住期间,承租方有权按原来的承租条件继续租房;
新所有权人对承租人有出租人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用于其它目的的房屋租赁

第五百零二条 用于其他目的房屋租赁

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本法典从第四百八十九条至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也适用于居住目的以外的其他使用目的的房屋租赁。本法典第四百九十四条第5款和第6款、第四百九十九条和第五百条规定的优先继续租用权、优先购买权。暂时居住权和继续执行租房合同权除外。

三、财产租赁经营合同

第五百零三条 财产租赁经营合同

财产租赁经营合同是各方之间关于出租方交付一定的财产给租赁经营进行开发利用以享受从对租赁经营的财产的开发中获取的孳息、收益并承担支付租金义务的协议。

第五百零四条 租赁经营合同的标的

租赁经营合同的标的可以是土地、森林、未经开发的水面、牲畜、生产经营基础设施、其他生产资料及开发利用所必须的装备、设备。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五条 租赁经营期限

租赁经营期限由各方根据租赁经营财产的性质、生产经营周期商定。

第五百零六条 租赁经营合同的形式

租赁经营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如果法律有规定,必须经国家公证机关或由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政府确认,必须在国家主管部门等级。

第五百零七条 租金

租赁经营的租金由各方商定。如果合同是通过投标订立的,租金通过投标确定。

第五百零八条 租赁经营财产的交付

在交付租赁经营财产时,各方必须制作文本,多租赁经营财产的性状进行估价并确定租赁经营财产的价值。

在各方不能确定价值时,可邀请第三人确定并制作成文本。

第五百零九条 租金的支付与方式

1.租金可以用实物、现金或以一定的工作进行支付。

2.既是承租经营方未对承租经营的财产进行开发利用,也必须足额支付租金。

3.订立合同时各方可以商定见面租金的条件。如果因不可抗力时间造成孳息、兽医减少三分之一以上时,阻力经营方有权要求见面租金。另有协议时除外。

4.在承租经营方必须按季节或租赁经营财产的生产周期交付实物租金时,必须在季节结束时或生产周期结束时交付。另有协议时除外。

5.在承租经营方必须完成一定的工作以抵付租金时,承租经营方必须正确、按时完成商定的工作。

第五百一十条 对租赁经营财产的开发利用

承租经营方必须按照协议商定的目的对租赁经营财产进行开发利用并定期向出租方报告租赁经营财产的性状及开发利用的情况;
如果出租方临时要求报告以上情况,承租经营方必须及时报告。承租经营方不按商定的目的进行开发利用时,出租方有权单方停止履行合同要求赔偿损失。

第五百一十一条 对租赁经营财产的包换、保养、处分

1.在开发利用租赁经营财产期间,承租经营方必须以自己的经费保管、保养租赁经营财产,另有协议时除外。如果承租经营方造成租赁经营财产遗失、毁损或价值丧失、价值降低时,必须赔偿损失。对租赁经营财产的自然损耗承租经营方不承担责任。

2.如果协议商定或为了保全财产价值的需要时,承租经营方可以自行更换、改造租赁经营财产。

出租方必须按协议向承租经营方支付更换、改造租赁经营财产的合理费用。

3.承租经营方不得转租,出租方同意转租的情况除外。

第五百一十二条 相互搜兽医、利益,承担牲畜的损失除外。

在租赁经营牲畜期限内,承租经营方对牲畜所生幼畜可享有半数的所有权,同时承担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经营牲畜的损失的一半责任,另有协议时除外。

第五百一十三条 单方停止履行租赁经营合同

1.在一方单方停止履行合同时,必须提前一段合理的期限通知对方;
如果是按季节或生产周期进行租赁经营的,提前通知的期限必须符合季节或生产周期。

2.在承租经营方不履行义务而对承租经营表弟开发利用是承租经营方的唯一生活来源且继续租赁经营不知对出租方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出租费那个不得单方停止履行合同;
承租经营方不得单方停止履行合同;
承租经营方必须向出租方作出不再继续违反合同的保证。

第五百一十四条 归还租赁经营财产

当租赁经营合同终止时,承租经营方必须归还承租经营财产,归还的财产必须符合合同商定的性状及各项标准;
如果对承担财产造成价值丧失、价值降低时,必须赔偿损失。

第六节财产借用合同

第五百一十五条 财产借用合同

财产借用合同时各方之间关于出借方将一定的财产交付给借方在一定的期限内无偿使用,借方在期限届满时或使用目的达到时将财产归还出借方的协议。

第五百一十六条 财产借用合同的标的

借方有下列义务:

1.向对待自己的财产一样维护、保管借用财产,不得自行改变借用财产的性状;
如果此案产出现正常损坏,必须进行修理;

2.未经出借方同意,不得转借给他人;

3.按时归还财产;
如果没有商定归还借用财产的期限时,借方在达到借用目的后应立即归还借用财产;

4.如果对借用财产造成毁损、遗失的,必须赔偿损失。

借方对借用财产的自然损耗不承担责任。

第五百一十八条 借方的权利

借方有下列权利:

1.根据财产的用途和商定使用的目的使用财产;

2.如果已就财产的修理或增加借用次啊产价值达成协议的,可要求出借方支付修理财产或增加借用财产价值的合理费用。

第五百一十九条 出借方的义务

1.提供财产使用的必要信息。如果财产有缺陷的,必须告知和借方;

2.如果已就此案产的修理或增加借用财产价值达成协议时,须向借方支付修理财产或增加借用财产价值的合理费用;

3.如果明知此案产有缺陷而未告知借方造成损失时,必须向借方赔偿损失。借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借用财产有缺陷的情况除外。

第五百二十条 出借方的权利

出借方有下列权利:

1.如果为商定借用期限而借用已达到借用目的时,有权要求归还财产。如果出借方有紧急事项需要临时使用出借财产而借方尚未达到借用目的时,可以要求归还出借财产,但必须提前一段合理的期限通知对方。

2.借方不按商定的目的及财产的用途、使用方法使用财产或未经许可转借他人时,有权要求归还财产;

3.要求借方赔偿因其过错造成的损失。

第七节劳务合同

第五百二十一条 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是各方之剑关于被雇佣方为雇佣方提供一定的劳务、完成一定的工作,雇佣方向贝雇佣方支付工钱所达成的协议。

第五百二十二条 劳务合同的标的

劳务合同的标的必须是可以实施、法律未禁止、不违背社会道德的工作。

第五百二十三条 雇佣方的义务

雇佣方有下列义务:

1.在双方商定或完成该项工作所必需时,向被雇佣方提供必要的信息、材料和各种设施;

2.依照协议向被雇佣方支付工钱。

第五百二十四条 雇佣方的权利

雇佣方有下列权利:

1.要求被雇佣方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数量、期限、地点及其他条件完成工作;

2.当被雇佣方违反合同时,雇佣方有权撤销合同或单方停止履行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五百二十五条 被雇佣方的义务

被雇佣方有下来义务:

1.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数量、期限、地点及其他条件完成工作;

2.未征得雇佣方同意时不得将工作交付给他人完成;

3.保管用于完成工作的材料、设施并在完成工作时归还雇佣方;

4.用于完成工作的信息、材料不充足、设施不能保证质量时必须立即报告雇佣方;

5.如果协议或法律有规定时,必须对提供劳务期间了解到的秘密保密;

6.如果遗失、损坏交付的材料、设施或泄露秘密时,必须赔偿损失。

第五百二十六条 被雇佣方的权利

被雇佣方有下列权利:

1.要求雇佣方提供信息、材料和设施;

2.如果等待雇佣方的决定回延迟工作的完成并可能给雇用人带来损失时,可以为了雇佣人的利益而及时改变劳动条件,但必须立即报告雇佣方;

3.要求雇佣方支付工钱。

第五百二十七条 支付工钱

1.在工作完成时雇佣方必须按合同支付工钱;
如果未商定工钱标准,按同一时期玩何曾工作地同类工作的平均标准支付。

2.如果因被雇佣方的过错造成劳务质量、数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或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劳务时,雇佣方有权减少工钱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五百二十八条 单方停止履行劳务合同

1.在继续完成劳务对雇佣方已没有意义时,雇佣方有权单方停止履行合同,但必须提前一段合理的期限通知被雇佣方;
雇佣方必须按被雇佣饭已经完成的劳务的数量、质量支付工钱被赔偿损失。

2.在雇佣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或不按合同的规定履行时,被雇佣方有权单方停止履行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五百二十九条 劳务合同的延续

再老无期限结束后而工作没有完成的情况下,如果被雇佣方仍继续完成工作,雇佣方知道但没有反对时,劳务合同得按协议的内容自然有效延续,直至工作完成为止。

第八节 运输合同

一、旅客运输合同

第五百三十条 旅客运输合同

旅客运输合同是个方之剑关于成预防将旅客、行李运至协议规定的地点、旅客向承运方支付运费所达成的协议。

第五百三十一条 旅客运输合同的形式

1.旅客运输合同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订立。

2.车票时各方之间订立合同的凭据。

第五百三十二条 承运方的义务

承运方有下列义务:

1.用协议规定的交通运输工具将旅客准时、文敏、礼貌、安全并按规定路线从出发地运至目的地并收取与其交通工具、路程相适应的合理费用;
保障旅客的座位且不得超载;

2.依照法律规定为旅客购买民事责任保险;

3.按照规定或协议准时出发;

4.托运行李并按商定的时间、地点、路线归还旅客或提货人;

5.如果旅客当放停止履行合同并按国家主管部门犯法的运输条例规定的事先退票时,运输方应向旅客退还运输费用。

第五百三十三条 运输方的权利

运输方有下列权利:

1.要求旅客支付旅客运费、超过规定携带标准的行李的费用;

2.在下列情况下,可拒绝未上车的邮票的乘客或运输中的乘客:

(1)旅客不执行运输方的规定或有扰乱公共秩序,妨碍运输方的工作,威胁他人生命、将抗及财产安全的行为或有其他可致使不能安全行驶的行为时;

(2)由于乘客的健康原因,运输方认为运输该乘客将回必须对该乘客或他人带来危险时;

(3)为了阻止疫病的传染时。

在本条第2款第(1)点的情况下,乘客不得要求退票并必须按运输条例的规定接受处罚。

在本条第(2)点的情况下,乘客可要求退还出手续费外的全部或部分票款。

第五百三十四条 乘客的义务

乘客有下列义务:

1.支付票款及超过规定标准的行李的运费并随身再行保管行李;

2.按协议的规定准时到达出发地点;

3.遵守并执行运输方的各项规定及关于保障交通安全的其他各项规定。

第五百三十五条 乘客的权利

乘客有下列权利:

1.要求按协议规定的交通工具、线路运送乘客;

2.协议或法律规定的标准以内的行李物品得免运输费;

3.如果因运输方的过错而未能按协议规定的时间、地点抵达目的地时,可要求支付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4.在本法第五百三十三条第2款第(1)、第(2)点规定的情况下及在协议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可要求退还全部或部分运输费用;

5.按协议规定的时间、地点领回行李;

6.按于是农户条例规定的时限和手续暂时中止行程。

第五百三十六条 损害赔偿责任

1.在乘客的生命、健康受到损害时,运输方必须按本法的规定赔偿损失。

2.如果损失的发生完全是因乘客的过错造成时,运输方对乘客的生命、健康、行李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时除外。

3.因乘客违反协议商定的运输条件或运输条件的各项规定而给运输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害时,必须赔偿损失。

第五百三十七条 单方停止履行合同

1.在本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2款规定的各种情况下,运输方有权单方停止履行合同。

2.在运输方违反本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第1、3、4款的规定时,乘客有权单方停止履行合同。

二、财产运输合同

第五百三十八条 财产运输合同

财产运输合同是各方之间关于承运人将此财产运至目的地并交付给提货人,托运人支付运费所达成的协议。

第五百三十九条 财产运输合同的形式

1.财产运输合同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订立,在各方商定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或法律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时,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2.在财产运输有运单时,运单即各方之间订立合同的凭证。

地五百四十条 向承运人交付财产

1.托运人有义务按义务规定的时间、地点和包装规格将运输财产交付给承运人;
必须承担将财产装至交通工具上的有关费用,另有协议的除外。

2.在托运人为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间、地点交付财产时,必须向承运人支付误时费及将财产运至正确的交付地点的费用或依照协议支付违约金;
如果承运人在接受承运财产地延迟接受财产时,必须承担因延迟接受而产生的各种费用。

第五百四十一条 运费

1.运费由各方协议商定;
如果法律有规定则依照法律执行。

2.承运才擦和你装至运输工具上后,托运人必须足额支付运费,另有协议时除外。

第五百四十二条 承运人的义务

承运人有下列义务:

1.将承运财产完整、安全、准时运抵目的地;

2.将财产交付给提货人;

3.承担与运输有关的费用,另有协议时除外;

4.依照法律的规定为承运财产办理民事责任保险;

5.由于自己的过错而造成承运财产遗失、毁损时,向托运人赔偿损失,另有协议或法律另有规定时除外。

第五百四十三条 承运人的权利

承运人有下列权利:

1.根据运单检查核实承运财产;

2.拒绝承运与合同不符的财产;

3.要求托运人按时足额支付运费;

4.如果承运人知道或应知道时,拒绝承运禁止流通的财产,有危险性、有毒性的财产;

5.要求托运人赔偿损失。

第五百四十四条 托运人的义务

托运人有下列义务:

1,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方式向承运人足额支付运费;

2,如果合同规定时,随运输工具押云财产;
在由托运人押运财产而出现的遗失、毁损有托运人承担。

第五百四十五条 托运人的权利

托运人有下列权利:

1.要求承运人按合同规定将财产准时运抵目的地;

2.自行到目的地提货或指定第三人提货;

3.要求承运人赔偿损失。

第五百四十六条 向提货人交付财产

1.提货人可以是托运人或经托运人指定提供的第三人。

2.承运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时间、地点将承运财产全部交付给提货人。

3.当承运人已按时将承运财产运至目的地但提货人未按时提货时,承运人可将财产寄存在目的地并必须立即通知托运人或提货人。托运人或提货人必须承担因寄存财产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承运人将符合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及其它条件的财产进行寄存并通知托运人或提货人后财产交付义务即告履行完毕。

第五百四十七条 提货人的义务

提货人有下列义务:

1.向承运人出事运单或其他能证明自己有提货权的有关凭证,并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货物;

2.如果没有别的协议或运输条例没有别的规定时,承担财产装卸费用;

3.支付因迟延接受承运财产而产生的有关费用;

4.应托运人的要求将接受承运财产的有关情况告知托运人,如不通报,则无权要求托运人保护与自己的财产有关的权利、利益。

第五百四十八条 提货人的权利

提货人有下列权利:

1.对承运财产的数量、质量进行检查;

2.接受承运财产;

3.如果承运人迟延交付财产时,有权要求承运人支付因迟延交付的有关费用;

4.承运财产遗失、毁损时,直接要求承运人赔偿损失或通知托运人要求承运人赔偿损失。

第五百四十九条 损害赔偿责任

1.承担财产损失、毁损时,承运人必须向托运人赔偿损失。本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2.承运财产有危险性、有毒性但托运人未进行保障安全的包装而在运输过程中给承运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害时,托运人必须赔偿损失;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承运财产在运输过程中遗失、毁损时,承运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有协议或法律另有规定时除外。

第八节加工承揽合同

第五百五十五条 加工承揽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时各方之家关于成懒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一丁点工作、制造一定的产品,定做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工钱的协议。

第五百五十一条 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

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时一种哦啊各方商定或法律规定预先确定形状标准的物。

第五百五十二条 定做人的义务

定做人有下列义务:

1.按数量、质量、时间和地点向承揽人提供原材料,各方另有协议时除外;
向承揽人提供涉及加工的必要资料;

2.指导加工承揽人履行加工承揽合同;

3.按协议支付工钱。

第五百五十三条 定做人的权利

定做人有下列权利:

1.按合同规定的方式、时间、地点及时验收工作成果;

2.当加工承揽人违反合同时,单方停止履行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当加工的产品不能保证质量但定做人统一接受并要求修理而加工承揽人不能在商定的期限内修理时,定做人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五百五十四条 加工承揽人的义务

加工承揽人有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定做人提供的原材料;

2.当定做人呢提供的原材料不能保证质量时,通知定做人更换原材料;
使用原材料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产品时,可拒绝进行加工;
如果既不通报,也不拒绝,则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3.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将符合约定质量、数量的加工成果交付给定做人。

4.对加工程序和产品制造的有关信息保密;

5.如果用自己的原材料进行加工时,必须对产品的质量承担责任;

6.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将剩余的原材料退还给定做人。

第五百五十五条 加工承揽人的权利

加工承揽人有下列权利:

1.要求定做人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数量、时间、地点提供远此案料;

2.如果认为定做人的指导可能导致加工的产品质量下降时,可拒绝定做人不合理的指导,但必须立即通知定做人;

3.要求定做人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足额支付工钱。

第五百五十六条 风险责任

在加工交付成果之前,原材料的所有人必须承担原材料及加工成果的风险,另有协议时除外。

当定做人延迟验收成果是,必须承担延迟验收期间的风险责任,另有协议时除外。

当加工承揽人因延迟交付加工成果而产生风险责任时,加工承揽人必须赔偿损失。

第五百五十七条 交付、验收加工产品

加工承揽人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付加工产品、工作成果。定做人也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验收加工产品、工作成果。

第五百五十八条 延迟交付、延迟验收加工产品、工作成果

1.当加工承揽人延迟交付加工产品、工作成果时,定做人可以允许延长一定的期限;
如果所延长的期限届满而加工承揽人仍未完成工作成果时,定做人有权单方停止履行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当定做人延迟验收加工产品、工作成果时,加工承揽人可将产品、成果寄存在交付验收地并立即通知定做人。当所寄存的产品、成果符合合同规定的各项条件且定做人接到通知时,加工承揽人交付验收的义务即告履行完毕。定做人必须承担因寄存产生的一切费用。

第五百五十九条 单方停止履行加工承揽合同

1.如果继续履行合同不能给自己带来利益时,各方都有权单方停止履行合同,但必须提前一段合理时间通知对方,另有协议或法律另有规定时除外;
如果定做人单方停止履行合同时,必须就已经完成的工作支付相应的工钱;
如果加工承揽人单方停止履行合同则不得要求支付工钱,另有协议时除外。

2.单方停止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必须赔偿损失。

第五百六十条 支付工钱

1.如果没有别的协议,定做人必须在验收产品、成果后立即足额支付工钱。

2.在合同未规定工钱标准时,按同一时期加工承揽地加工同类产品的平均工钱标准支付。

3.如产品未达到质量标准是由于定做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标准或由于定做人不合理的指导造成的,定做人无权扣减工钱。

第五百六十一条 清理原材料

加工承揽合同终止时,加工承揽人必须将剩余的原材料退还定做人,另有协议的除外。

第九节财产保管合同

第五百六十二条 财产保管合同

财产保管合同是各方之间订立的关于保管方接受寄托方的财产进行保管并在合同期限届满时返还该财产而寄托方必须向保管方支付相应报酬的协议。无须支付报酬的情况除外。

第五百六十三条 财产保管合同的形式

财产保管合同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订立。如果法律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须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的,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

财产保管收条、收据是合同订立的凭据。

第五百六十四条 寄托方的义务

寄托方有下列义务:

1.将财产交付保管时必须告知保管方关于保管财产的性状及适合的保管方法;
如果因寄托方未告知适合的保管方法致使保管方不能采取适合的保管方法而造成保管财产的毁损时,由寄托方承担责任;
如果给保管方造成损失的,必须赔偿损失。

2.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方式足额交付保管费用。

第五百六十五条 寄托方的权利

寄托方有下列权利:

1.如果保管合同未确定期限,寄托方在任何时候均可取回保管财产,但必须提前一段合理的期限通知保管方;

2.如果保管方造成保管财产遗失、毁损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五百六十六条 保管方的义务

保管方有下列义务:

1.按合同保管财产,并经保管财产按时完好无损地返还寄托方;

2.为了更好地保管财产,必要时应变更保管方法,但必须将该情况立即告知寄托方;

3.将保管财产因其本身性质出现的毁损的危险既是书面告知寄托方,并要求寄托方提供一定期限内的临时解决方法;
如果期限届满而寄托方未作答复时,保管方有权采取各种必要的保管措施并要求寄托方支付有关费用;

4.如果造成保管财产遗失、毁损时,必须赔偿损失,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情况除外。

第五百六十七条 保管方的权利

保管方有下列权利:

1.要求寄托方按合同支付保管费用;

2.在无偿保管时,要求寄托方支付合理的保管费用;

3.在合同未规定期限时,可在任何时候要求寄托方取回保管财产,但必须提前一段合理的期限通知寄托方;

4.为了保证寄托方的利益免受损失而将有变质、毁损危险的保管财产出售,同时告知寄托方并将出售寄托财产所得款项在扣除合理的费用后归还寄托方。

第五百六十八条 返还保管财产

1.保管方必须按时返还原物及孳息物(如果有)。另有协议时除外。

返还财产的地点为寄托地,如果寄托方要求在寄托地以外的地点返还保管财产时,寄托方必须支付将保管财产由寄托地运至返还财产地的运费。另有协议时除外。

2.保管方必须按时返还财产,只有在有正当的理由的情况下才能要求寄托方提前取回保管财产。

第五百六十九条 延迟取回保管财产

寄托方延迟取回保管财产时,必须向保管方支付延迟期间的保管费用,并承担延迟期间的风险责任。

如果保管方延迟返还财产,则不得要求寄托方支付延迟期间的保管费用并必须承担延迟期间的风险责任。

第五百七十条 支付保管费用

1.如果没有别的协议,寄托方必须在取回保管财产时足额支付保管费用。

2.在各方为商定保管费用标准时,按同一时期支付地的平均标准支付。

3.当寄托方提前取回保管财产时,仍须按合同规定期限足额支付保管费并支付因提前取回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另有协议时除外。

4.当保管方要求寄托方提前取回财产时,保管方不得寄托方要回保管费用并必须赔偿损失,另有协议除外。

5.保管方有权扣留保管财产,直至寄托方付清全部保管费用或赔偿损失为止。

第十一节 保险合同

第五百七十一条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时各方之间订立的关于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给付保险金的协议。

第五百七十二条 保险合同的种类

保险合同包括自愿保险合同和强制保险合同。

自愿保险合同时各方之间关于保险条件和保险费比例所订立的协议。

强制保险合同是由法律规定保险条件和保险费比例,各方有义务订立并履行的协议。

第五百七十三条 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包括人身、财产、民事责任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标的。

第五百七十四条 保险合同的形式

保险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保险证明或保险单时保险合同订立的凭证。

第五百七十五条 保险事故

保险事故是由各方商定或法律规定的客观事件,当该事件发生时,保险人必须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第五百七十六条 保险费

1.保险费时投保人应向保险人交纳的费用。

交纳保险费按保险合同规定或按法律规定的期限交纳,保险费可一次交清,也可定期交付。

2.当投保人延迟交纳定期保险费时,保险人可规定一个期限让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如果该期限届满而投保人仍未交纳保险费时,保险合同终止。

第五百七十七条 投保人的通报义务

1.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必须根据保险人的要求提供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信息,保险人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信息除外。

2.投保人故意提供错误的信息以便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获取保险金时,保险人有权单方停止履行合同并收取保险费直至合同终止。

第五百七十八条 避免损失的义务

1.被保险人有义务遵守合同规定的各项条件,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并采取各种措施预防损害的发生。

2.当被保险人因过错不采取合同中规定的预防损害发生的各项措施时,保险人有权规定一段时间让被保险人仍未采取各种预防措施时,保险人有权单方停止履行合同或因为采取各种预防措施

第五百七十八条 避免损失的义务

1.被保险人有义务遵守合同规定的各项条件,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并采取各种措施预防损害的发生。

2.当被保险人因过错不采取合同中规定的预防损害发生的各项措施时,保险人有权规定一段时间让被保险人采取上述措施;
如果该期限届满而被保险人仍未采取各种预防措施时,保险人有权单方停止履行合同或因未采取各种预防措施而发生损害事故时拒付保险金。

第五百七十九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义务

1.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义务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能力允许的措施阻止、限制损害事故扩大、蔓延。

2.保险人向参与阻止、限制损害扩大、蔓延的第三人支付必要合理的费用。

第五百八十条 给付保险金

1.保险人必须依照协议规定的时间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如果合同为商定给付时间,必须自接到要求给付保险金的全部合法档案之日起的15日内给付保险金。

2.保险人延迟给付保险金时,除必须继续给付保险金外,还必须按照国家银行规定的同一时期的过期债务利率支付超过期间的保险金利息。

3.被保险人故意造成损害时,保险人不与肌肤保险金;
如果损害是由于被保险人非故意的过错造成的,则保险人不给付与被保险人的过错程度相当的那部分保险金。

第五百八十一条 转让赔偿请求

1.当被保险人的损害时由于第三人的过错引起,而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给付了保险金时,保险人有权要求有过错的第三人向自己赔偿因给付保险所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有义务提供其所掌握的必要的情况、材料、证明以便让保险人实现其向第三人的请求权。

2.当被保险人已经接受了第三人支付的损害赔偿金,但少于保险人应当支付保险金时,保险人只需给付保险金与第三人已经支付的赔偿金的差额部分即可,另有协议时除外;
如果被保险人应经接受保险金但不足弥补第三人所造成的损失时,被保险人仍有权要求第三人赔偿实际损失与保险金的差额部分。

保险人有权要求第三人向自己赔偿因支付保险金所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二条 生命保险

订立生命保险合同后,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必须向被保险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给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时,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给付保险金。

第五百八十三条 财产保险

1.保险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或法律的规定对保险财产的损失进行赔偿。

2.当保险标的的所有权转让给他人时,新的所有权人自所有权转让时起自然代替原所有权人成为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投保人的原所有权人应及时将财产已经保险的情况告知新所有权人并及时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情况告知保险人;
如果是自愿保险的,新所有权人有权单方停止履行保险合同。

第五百八十四条 民事责任保险

1.当根据协议或法律的规定为第三人设立民事责任保险时,保险人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商定的保险金数额对投保人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向投保人或直接向第三人赔偿损失。

2.当投保人已经向第三人赔偿损失后,有权要求保险人向自己赔偿因赔偿第三人造成的损失,但不得超过合同或法律规定的保险金额数额。

第十二节 委托合同

第五百八十五条 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时各方之间订立的关于委托人有义务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按商定的标准或法律的规定支付报酬的协议。

第五百八十六条 委托合同的形式

委托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如果双方商定或法律有规定时,委托合同还需要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或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政府确认。

第五百八十七条 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由各方商定或法律规定;
如果双方商定或法律有规定时,则委托合同的有效期为一年,自委托确立之日起计算。

第五百八十八条 再委托

受托人只有在征得委托人的同意或法律有规定时次啊能将受托事项再委托给第三人。

再委托合同的形式也必须与委托合同的形式相符合。

再委托的权限范围不得超过原委托合同规定的权限范围。

第五百八十九条 受托人的义务

受托人有下列义务:

1.办理委托事项并将办理情况告知委托人;

2.在办理委托事项的关系中将委托期限、权限范围及委托权限范围的修改、补充事项告知第三人;

3.保管、维护委托人交付的用以办理委托事项的材料和设施;

4.保守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了解到的秘密;

5.将依照合同或法律规定办理委托事项而获取的财产和利益交付给委托人;

6.赔偿因违反本条第1、2、3、4、5款的规定而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九十一条 委托人的义务

委托人有下列义务:

1.提供必要信息、材料、设施以便受托人办理委托事项;

2.对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订立、实施的事项承担责任;

3.向受托人支付因办理委托事项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如果双方商定委托为有偿时,向受托人支付报酬。

第五百九十二条 委托人的权利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要求受托人通报办理委托事项的全部情况;

2.如果没有别的协议时,要求受托人交付因办理委托事项获取的财产和收益;

3.如果受托人违反本法第五百八十九条规定的义务而给自己造成损失时,可获得赔偿。

第五百九十三条 单方停止履行委托合同

1.如委托合同为有偿合同时,委托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单方停止履行合同,但必须向受托人支付与其已经完成的委托事项相适应的报酬并赔偿损失,如委托为无偿时,委托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单方停止履行合同,但必须提前一段合理的期限通知受托人。

委托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将单方停止履行委托合同的事项告知第三人;
如不告知第三人,则受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委托合同已经停止的情况除外。

2.当委托为无偿时,则委托人可在任何时候单方停止履行合同,但必须提前一段合理的期限通知委托人;
如委托人为有偿时,受托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单方停止履行合同,但必须向委托人赔偿损失。

第五百九十四条 委托合同的终止

委托合同在下列情况下终止:

1.委托合同期限届满;

2.委托事项办理完毕;

3.委托人、受托人按本法典第四百二十条和第五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单方停止履行合同。

4.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被宣告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第二节技术转让合同

第八百零九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形式

1.技术转让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法律有规定时,

第三篇: 民法典教育总结

学习宣传民法典总结

【--个人工作总结】

总结是指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和个人在自身的某一时期、某一项目或某些工作告一段落或者全部完成后进行回顾检查、分析评价,从而肯定成绩,得到经验,找出差距,得出教训和一些规律性认识的一种书面材料。下面是本站为大家带来的学习宣传民法典总结,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学习宣传民法典总结

学习宣传《民法典》活动情况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称为 社会生活百科全书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抓好民法典的学习宣传,__市高位推动,各部门协调联动,领导干部率先垂范,全领域、多举措开展民法典宣传月活动,大力营造民法典宣传浓厚氛围。

一、责任单位协同发力,领导干部率先学法。为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宣传,发挥领导干部的示范带动作用,__市各级党委(党组)把民法典列入理论学习中心组年度学习内容,把民法典学习教育列为领导干部年度学法必修课,推动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准确把握和理解民法典。__市司法局为全市领导干部及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等部门赠送了民法典学习读本。市人民法院举办民法典专题培训,市应急局组织单位全体人员观看《民法典》讲解视频,__街道办事处开展 《民法典》主题宣讲进机关 活动,好生街道办事处召开领导干部学习民法典专题会,等等。一系列活动的开展,助推领导干部、重点部门和单位率先学习民法典。

二、宣传形式新颖别致,线上线下齐动员。在全市范围内印发《关于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学习宣传的通知》,召开__市民法典宣传月动员大会进行总体安排和

部署,明确学习宣传民法典的意义、内容和重点对象。为了切实增强民法典宣传活动实效,我市充分运用融媒体中心《法在身边》电视普法专题节目、公益广告牌、LED 显示屏、报纸等传统媒体, __司法 、 平安__ 、 __市人民法院 、 __市人民检察院 等微信公众号,社区、村居微信群,抖音等新媒体广泛宣传《民法典》,以图文、案例、短视频等多种形式呈现民法典知识,让 高大上 的法条融入到生活细节中去。7 月份共播放 18 期《法在身边》普法专题节目,发送普法手机短信 5000 余人次。__市司法局组织法律顾问进村开展 送法进乡村 活动,向群众宣传民法典。多种宣传方式构建形成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式的宣传格局,努力让每一个人走近民法典、了解民法典、运用民法典,切实增强广大群众法治意识和法治信仰。

三、开展多项宣传活动,城乡基层全面覆盖。在 7 月份民法典宣传月,__市掀起民法典知识宣传活动热潮。

一是进社区、进乡村。全体村法律顾问进村开展 送法进乡村 活动,结合村民实际,采取以案释法、法治讲座、法律问答等方式对民法典知识进行宣传,开展活动共计 800余场次。司法局印制 2 万多份民法典读本、宣传页等,由各司法所分发到村居供村民学习使用。工作人员利用乡村法治文化广场、宣传栏、宣传长廊等阵地,张贴宣传海

报,让民法典抬头看得见,低头找得到,方便群众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引导群众树立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意识。

二是民法典进学校。在全市教育系统组织开展民法典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努力培养青少年学生的法治意识、规则意识、诚信意识。文体教育局通过人民网以网络视频会议的形式举办 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 法治宣讲活动,老师们认真收看,随时记录,细心领会,有效提高了学校教职工养成学法用法的自觉性,收到了良好的法治宣传教育效果。

三是民法典进军营、进企业。恰逢 八一建军节 到来之际,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到驻邹 32101 部队,开展了一场以 送民法典进军营 为主题的法治大讲堂活动。律师向广大官兵阐述了《民法典》出台的相关背景、法律地位以及实施的重大意义,并结合现实案例,对民法典的热点、重点法条及有关变化作了言简意赅、通俗易懂的解读。工作人员向士兵发放了水杯、民法典单页、法律援助服务手册等宣传材料,增进了军民鱼水之情。__司法所开展《民法典》进企业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法律顾问为企业职工讲解关系切身利益的民法典知识,加深了各企业对民法典的认识,对于企业在今后工作中依法生产经营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

下一步,__市还将陆续开展领导干部《民法典》专题讲座、《民法典》进教堂等形式多样的民法典宣传,为民

法典实施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在__办事处张高村建设民法典主题文化广场,让老百姓在娱乐中,就能学习到通俗易懂的民法典知识,推动民法典在基层的宣传,为实现乡村振兴奠定良好的法治基础和群众基础。

0 2020 年本人全面落实从严治党一岗双责履职报告 2020 年,本人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牢固树立 把基础做成亮点、把短板化为优势、把匠心贯穿始终、把创新变成习惯 的新思维,结合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主题教育,切实抓好支部建设,夯基垒台,推进支部建设不断标准化、规范化。做这基层部门的负责人,在认真履行基层党建工作 第一责任人 的同时,将落实 一岗双责 贯穿于工作始终。现将上半年来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深入推进自身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的自觉实践、学习上自觉 认真参加党风廉政建设主题教育、深入学习了《从严治党准则》等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和相关文件,提高了思想境界和理想水平,着强了自我防范能力。始终与局党委保持一致,要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但自身严以律已,还严格要求家人,负责任地管好身边人员。工作上勤勉,坚持一线工作法,能够做到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注重调研,掌握实情,敢于批评,严守标准,不使工作流于一般,决策上民主,工作中注意沟通,尊重包容他人,广

泛听取意见,集思广益,坚持原则,品行上端正,老实做人,善待每一位同志,同时,勇于接受各方面的监督,有了问题马上解决,发现错误及时纠正。

二、普遍开展谈心谈话 党支部委员之间、党支部委员与党员之间普遍进行一次谈心谈话,谈心谈话要诚恳听取党员对支部工作和支部成员的意见建议,注意了解党员工作生活情况、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沟通思想、交换意见。对家庭生活困难党员、身心健康存在问题的党员,以及受到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置的党员等,党支部委员要重点谈,表达组织关怀,做好心理疏导,针对思想实际给予帮助引导。积极落实 一岗双责 ,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本着 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坚持 一岗双责 ,做到思想上清庭,行动上自党,成效上明显。

三、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充分发挥支部委员的核心领导作用,把全面从严治党作为首要任务和根本性工作来抓;在工作中切实做到服从大局,严格执行上级的决议决定,在本职岗位上尽职尽责,用心干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坚定理想信念,牢固树立 大局意识 ,加强党性修养的自觉性,坚持做到 领导就是服务,服务就是责任 的意识,认真履职尽责,主动引领

担当。采取多形式、多种方法做好职工培训教育工作,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干部的引领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尽职尽责,工作扎实有效、稳步推进,突出思想引领,理论学习方面,充分发挥了党支部中心组示范带头作用,富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开展专题学习,有力地指导了工作实践,正视不足,在积极整改中推动今后工作再上新台阶。

通过不懈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在今后工作中我将努力改进,进一步增强学习的主动性、自觉性,积极交流协作,拓宽工作领域,创新工作,使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工作成效更明显,使自身建设更完善,使应急工作再上台阶,以上履职报告如有不妥,敬请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谢谢!

学习宣传民法典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 法典 命名的法律,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为认真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全国 两会 精神,全面抓好民法典的学习宣传,**市制定民法典学习宣传方案,迅速部署,采取七项措施,落实民法典的学习宣传。

一是紧抓领导干部 关键少数 。落实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会前学法制度和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学法制度,开展民法典集体学习,将民法典纳入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考试内容,举办民法典讲座,赠送民法典书籍,推动各级领导干部学好用好民法典。

二是加强对青少年民法典教育。组织全市中小学校通过法治讲座、主题班会、晨读、征文演讲、知识竞赛、模拟法庭、手抄报等多种形式开展民法典宣传教育活动。

三是落实 谁执法谁普法 普法责任制。市直各单位、特别是承担执法、司法、守法普法职能部门,结合实际开展宣传,加强释法说理,丰富宣传形式,创新宣传载体,把对民法典的宣传教育融入执法、司法和服务、管理过程中。

四是成立民法典普法宣讲团。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人群,分领域、分层次举办民法典讲座。组织法官、检察官、律师进机关、进单位、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进军营,举办民法典宣讲活动,普及民法典知识。

五是广泛开展民法典进村(社区)活动。组织村(居)法律顾问、人民调解员、普法志愿者、法律明白人等,深入乡村、社区,采取以案释法、设立法治咨询台、法治讲座、赠送民法典读本、法治文艺演出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民法典宣讲活动。

六是集中媒体宣传优势。各类新闻媒体结合各自特点,及时推出释法说理文章,制作播出专题节目等形式。融媒体中心开设《法治**》和《**时讯》有关民法典宣传专栏。各单位利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社交平台,积极运用图解、动漫、H5、短视频等适合新媒体传播的方式,掀起社会公益宣传热潮。

七是广泛运用各类宣传阵地。充分借助法治公园和长廊、户外电子屏、宣传栏、 村村通 广播、窗口服务单位法治文化阵地等宣传载体,开展民法典学习宣传。

通过一系列的学习宣传活动,广大干部群众深刻认识到了《民法典》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了贯彻实施《国民法典》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形成了学习好、维护好、运用好民法典的浓厚社会氛围。

学习宣传民法典总结

为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更好推动民法典实施,**县司法局及时开展民法典学习活动,让全局干部职工对这部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 法典 命名的法律有了更全面的认识,激发干部职工主动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的意识和能力,营造浓厚学法氛围。

一是局党组做表率,带头学精学透。6月x日,局党组召开党组会,专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局党组书记**对做好全局民法典的学习提出了明确要求,司法人员要主动学、认真学、要学以致用。党组成员纷纷表示,要充分发挥我县司法行政队伍的作用,帮助群众依法实现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要发挥人民调解、商事仲裁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加强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工作,通过社会力量和基层组织务实解决民事纠纷,多方面推进民法典实施工作。

二是干部职工做模范,主动学深悟透。6月x日,举行县司法局第x次讲法堂,以中心组(扩大)学习会议的方式,由股室业务骨干担任授课人,围绕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 前世今生 以及内容上的 三大特点 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参与学习的干部表示,通过此次学习,加深了对民法典的了解,特别是要在司法行政工作中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能力和水平。

三是新媒体做载体,积极广泛宣传。为加强对民法典重大意义的宣传教育,利用 法治** 微信公众号,定期推送有关民法典解读等内容,引导各级干部要做学习、遵守、维护民法典的表率,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确保民法典得到全面有效执行;引导群众认识到民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循的规范,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通过一系列学习活动,全体干部职工对《民法典》的内涵与外延有了更深的认识与理解,大家纷纷表示,今后会在立足本职的基础上,不断提升自身用法能力和水平,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动工作、**难题,为平安法治**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第四篇: 民法典教育总结

2020年中考历史热点练习: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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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启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民法典共7编、1260条,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在民法典中,“平等”与“保护”是贯穿始终的立法精神。

1.如图所反映的会议通过的文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该“文献”是( ) A.《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B.《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C.《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 D.《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答案】B
2.某同学进行探究性历史学习,出现“古巴比伦”、“债务奴隶”、“成文法”等关键词,由此判断该同学是对下列哪一内容进行探究性学习( )
A.《查士丁尼法典》 B.《民法典》 C.《汉漠拉比法典》 D.《十二铜表法》 【答案】C
3.历史学家马世力指出:“从3世纪起,由于罗马奴隶制社会陷入危机,统治阶级迫切要求将反映本阶级意志的现行法律固定下来,借以维护和巩固其统治地位,因而着手进行法律汇编工作。”据此可知,查士丁尼主持编纂《查士丁尼法典》的目的是( )中学历史教学园地版权所有
A.满足人民所需的契约自由 B.符合尚法治的价值和法律精神 C.巩固皇权,维护国家安定 D.教化帝国民众,人人安分守法 【答案】C
5.“它遵循古代罗马‘法典’的传统,它所表现出来的启蒙和解放,对于任何地方、任何时代的寻求自由与解放的人民,都有极大的教育意义,对于任何想建立新的法律秩序的人民也其有极大的益处。它是资产阶级国家最早的一部民法典。”文中的“它”是( )

A.《查士丁尼法典》 B.《权利法案》 C.《拿破仑法典》 D.《人权宣言》 【答案】C
6.民主与法制建设是古今中外人类社会建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衡量社会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尺。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中学历史教学园地版权所有
材料一 公元前450年左右,罗马通过了一部法律文献,涉及诉讼、程序、所有权和债务权、宗教法等内容。其中的债务法规定:债权人有权拘禁不能按期还债的债务人。甚至可以给他戴上脚镣,卖到国外或杀死他……使量刑定罪有了文宇依据,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贵族対法律的曲解和滥用。
(1)写出这部法律文献的名称。依据材料结合所学知识对该法律文献作简要评价。

【答案】十二铜表法(或罗马成文法)。评价:使量刑定罪有了文字依据,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贵族对法律的曲解和滥用;
是罗马法制建设的第一步,是后世罗马法典乃至欧洲法学的渊源。(答对一点即可)
材料二 导致英国迅速崛起的一个重要因素,便是在(1688年)宫廷政变之后,英国建立起了一个适合国情和生产力发展需要的政治体制。这个体制保证了英国社会有一个相对宽松与和平的环境,从而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强国之路》
(2)材料中英国建立起的政治体制是什么这一体制的创立与英国哪一法律文件有关 【答案】君主立宪制。《权利法案》。

材料三 读下图



(3)上图所示的政治制度开始于美国哪一部文献的制定该文献的制定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4)【答案】1787年美国宪法。三权分立。
材料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中学历史教学园地版权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4)该材料最早出自哪部法律文献 【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7.民法重在保障私权,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征程中,编纂民法典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罗马法从一个狭小的城邦国家的法律发展成为世界性的法律,从不成文的习惯法发展成为古代最完备的成文法体系,经历了1000多年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在罗马法的发展历程中,对促进法律进步具有重要意义的因素有:《十二(铜)表法》的制定;
最高裁判官的司法实践;
市民法和万民法体系的形成;
法学家的活动;
大规模的法典编纂。

——《外国法制史》(曾尔恕、张彩凤等)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回答,《十二铜表法》的颁布有什么意义罗马万民法的出现与罗马疆域的扩张有什么联系查士丁尼皇帝在位期间,东罗马帝国做了大量的法律编纂
工作,这些法律文献统称为什么
【参考答案】《十二铜表法》是属于成文法,使定罪量刑有了文字依据,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贵族对法律的曲解和滥用,是后世罗马法典乃至欧洲法学的渊源。|随着罗马对外征服地区的扩张,公民法不足以解决帝国疆域内出现的各种问题,因而出现了调整罗马公民与非罗马公民之间关系的万民法。

《罗马民法大全》。
材料二 “财产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除了在有明显的公共需要、法律上得到确定和先前规定的损失赔偿是公正的情况下,没有一个人应当被剥夺这种权利。”这份宣言是革命的基本要旨。宣言被印成许许多多的传单、小册子、书籍并被翻译成其他语言,使得“自由、平等、博爱”的革命口号传播到整个欧洲,最后则传播到整个世界。

——《全球通史》(美)斯塔夫里阿诺斯
(2)根据材料二归纳,《人权宣言》有哪些历史进步性结合所学知识回答,“财产权是神圣不可侵犯”这一主张有什么局限性
【参考答案】《人权宣言》阐述了资产阶级民主和法治的一些基本原则,成为法国大革命的纲领性文件,也鼓舞和影响其他地区的资产阶级革命和改革。|《人权宣言》维护的是资产阶级利益,“财产权是神圣不可侵犯”主要是维护资产阶级利益。
材料三 “我真正的光荣不是我战胜的40次战斗,因为我在滑铁卢的失败摧毁了这些胜利的记忆……无法摧毁、永垂不朽者,乃是我的民法。” ——《拿破仑时代》(美)威尔·杜兰特
(3)根据材料三与所学知识回答,《法国民法典》有哪些积极作用
【参考答案】捍卫了法国大革命的一些成果,体现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原则,有利于法国资本主义发展。很多国家的民法都以《法国民法典》为参照蓝本。

材料四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以法治为基础、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受法治规则调整的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关于《民法典(草案)》的说明(王晨)
(4)根据材料四与所学知识回答,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什么特征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改革目标的是中共哪次会议结合所学知识回答,《民法典》的编纂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哪些作用
【参考答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结合在一起的。|中共十四大。| 民法典的编纂,为各类民商事活动提供基本遵循,有利于充分调动民事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有利于营造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
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五篇: 民法典教育总结

[法国民法典全文]《法国民法典》
罗芹法国民法典拥有许多值得骄傲的“第一”和“之最”:它
是资产阶级国家的第一部民法典,是最典型的资本主义民法典,是近代欧洲法典编纂运动的集大成者,是迄今为止施行时最长的民法典。[]《法国民法典》至今已经实施200多个年头了。在这200多年中间,许多国家主动或者被动地接受
了这部法典,加入了大陆法系法国家族《,法国民法典》因此而成为大陆法系的一面旗帜。在过去的岁月里,它受到无数赞誉和无上景仰,被普遍誉为“摧毁了旧社会,开创了一个新社会”
的自由资本主义民法的典范。、《法国民法典》制定的背景
法国大革命摧毁了旧的封建经济体制,造就了新的市民社会。每一个人都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的主体,其身份约束一旦取消,自我发展的愿望促使其经济活动的展开,在机会均等、切以金钱为标准的前提下,广泛展开的信用,不受人身关系束缚的雇佣经理和劳工,以及通盘活用的服务,创造了一个低层机构里各种经济因素都能公平而自由交换的环境。其市场经济以交换为中心展开,既要保障个人财产安全,又要促进交易的安全与效率,更要保障每一个市民的人身安全和自由。这就

要求改掉旧制度、旧法律与之不统一的地方。、《法国民法典》的立法体例


法国民法典》的编制体例以查士丁尼编纂的《法学阶梯》为蓝本,它“由总则和三编组成,共2281条。总则规定法律的公布、效力及适用范围(1〜6条)。第一编是人法,
章,
有包括民事权利的享有及丧失、身份证书、住所、结
婚、离婚、父母子女、亲权、收养、监护、禁治产等方面的规定(7〜515
条),实际是关于民事权利主体的规定。第二编是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限制,有四章,包括财产分类、所有权、用益权、使用权、地役权等内容(516〜710条),实际是物权法。第三编
是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有二十章,主要是关于通过继承、赠与、契约、婚姻关系等方式取得财产权益的规定(711〜2281条)。”
、《法国民法典》与传统
法国民法典》并没有割断历史,而是在革命的基础上对历史和传统的继承和延续。提到《法国民法典》对于传统的继承和妥协,人们很容易立刻联想到它的婚姻家庭制度。法典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父权制家庭的传统。第148条规定:“子未满
25周岁、女未满21周岁,非经父母的同意不得结婚;父母意
见不一致时,有父的同意即可。”关于离婚,法典仅规定了有限
的离婚自由。第229条规定:“夫得以妻通奸为理由,诉请离婚。”而第230条规定:“妻亦得以夫通奸且于夫妻共同居

所实行姘居的理由,诉请离婚。”可见,虽然通奸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但妻子若要以此为由诉请离婚却不那么容易,只要丈夫不

在家里实施通奸行为,妻子就永远不能以通奸为由诉请离婚。这些让人们指责《法国民法典》在婚姻家庭领域的保守甚至

是倒退,但是它反映那个时代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当然《法国民法典》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发展,人法中有关离婚、亲子关

系、收养和亲权的条文几乎全部重写。
其实,不仅婚姻家庭法领域充斥着对传统的妥协和继承,即便

是财产法和债法也并不是割断历史的全新创造,也有许多内容和原则是从传统继承和发展而来的。
从整体来看,关于已婚妇女的行为能力、夫妻财产制以及继承规则等大都来自习惯法;所有权、债的一般规则、契约、嫁妆
等制度基本上来自罗马法;公民身份的确认、赠与、遗嘱证据
等规则主要吸收了王室法令的相应规定;关于成年年龄、婚姻另外,17、18世纪发展起来的法国私法学说也在很大程度上为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理论养分。
和抵押制度则较多地保留了大革命时期“中间法律”的规定法国民法典》对传统的大量继承是一个无法否定的事实然而这种继承决非毫无原则的

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
0605029罗芹照搬和抄袭,而是有所选择和发展的。[)立法者仅仅选择了他
们认为19世纪初的法国需要的那些内容,并且以理性主义

的观念加以编纂。如果仅仅因为它没有割断历史,没有在全部概念和制度上提供全新的东西,就否定它的革命性和历史地
位,甚至因此就断言“《法国民法典》并没有改变历史”,那也未免太苛刻了。《法国民法典》能够成为近代民法的典
,成
范为19世纪大陆法系的一面旗子,足以说明它对传统私法的继承是符合19世纪市民社会的需求的。四、立法原则
法国民法典》的立法原则可以被概括为:自由和平等原则、所有权原则、契约自治原则。
五、立法技术法国民法典在立法技术上的重要的特点有:总分结构、语言完美、知识产权不纳入民法典等。这些技术的运用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法国民法典的质量和特色。
1、总分结构。从整体上来说,法国民法典采用总分结构。虽
然所谓的“总则”只是一个只有6条的序编。但法国民法典堪称形式序编的典范。其序编形式简练,未分章节,而是由6条条文规定了法律效力、裁判规则、基本原则3个问题。前3
条规定法律效力。第1条规定生效时间:民法典自其为公众知悉时起生效,而公众知悉时间是根据其所在地距离王室所在地的远近,由法律推定的。这实际上体现了立法者追求法典之亲民特色的良苦用心。第2条规定法律无溯及力。第3条
规定法律对人及不动产的效力。第4〜5条规定裁判规则,


即法官不得拒绝裁判;禁止法官在司法裁判中径行援引一般规则性条款。第6条属于基本原则问题:当事人不得以约定违背公序良俗。法国民法典对公序良俗原则进行双重规定在序编中概括地规定了意思自治、权利行使与公序良俗的关系,另外又在契约编中予以具体规定。
2、语言的完美性。在风格和语言方面《法国民法典》堪称
杰作。其表述的生动明朗和浅显易懂,司法技术术语和没有交
叉引证都颇受称赞。这对法典在法国民众中的普及作出了实质性的贡献。在近代以来的众多民法典中,法国民法典在语言上,受到后世和外国学习法律者的交口称誉。部大众的、通俗的法典有助于民众了解法律知识。

3、自然顺序。它的内容的安排完全是按照一般人的思维逻辑展开的,先对有关人的权利、身份、婚姻等对人来说最基本最切近的部分做出规定,然后再及于作为人的生存和发展基础的财产,最后是人们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由近及远,由人及物,逐渐形成一个严整的体系。这与德国民法典那种先规定债务关系,次及物权,再及亲属,最后及于继承的带有明
显的人工雕凿痕迹的体系安排正好相反。法国民法典的这种自然主义的体系安排对后来各国的民法典编纂也产生巨大影响,现行意大利民法典、加拿大魁北克省民法典以及秘鲁民法典等都对其有所继承。扩展: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全文/法国民法典中文版

4、知识产权法不纳入民法典。考虑到现行专利法、商标法
和著作权法已构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知识产权法体系,因此建议民法典不设知识产权编,而以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作为民法典外的民事特别法。
5、刚柔并济。民法典第6条规定:“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
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第164条规定:“但基于重大原因,国王有权取消前条规定禁婚的限制。”第1134条

规定:“前项契约应依善意履行之。”在这里,公共秩序、善良风俗、重大原因、善意等都是相当富有弹性的概念,很难予以确切界定,通过设立这些规定,法典就为法官审时度势自
由裁量留下了空间。第4条规定“:审判员借口没有法律或法律不明确不完备而拒绝受理者,得依拒绝审判罪追
”这
诉之。
条规定则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提供了法律依据,使法官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己的主观努力填补法律的空白。法国民法典决不是具体确定的决疑式条文的简单拼凑,而是也包含少量富有弹性的一般条款,甚至一些条款虽然以决疑式条文

的形式出现,但本身也具有一定弹性。
扩展: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全文

法国民法典中文版
篇二:法国民法典对中国民法典的启示82
第22卷第2期Vol.22No.2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

JournalofChongqingInstituteofTechnology(SocialScience

2008年2月Feb.2008
法国民法典对中国民法典的启示卢尚琴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3)
摘要:解析法国民法典的经济背景、立法体例,以及其与传统的关系;介绍我国民事立法的状况
从指导思想、立法原则和立法技术三个方面得出法国民法典对中国制定民法典的启示。关键词:法国民法典;中国民法典;
启示;立法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
号:1671-0924(200802-0099-04从政治上说,1个国家不能缺少宪法;从市民生活上
说,1个社会不能缺少民法。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阶段,市场经济的培育、形成市民社会,治、,体化、系
统化,、实现现代化奠定基础。“,而没有法,治现代化是不可想象的。”目前我国正在起草、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值此盛事之际,研究《法国民法典》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笔者试图通过解析法国民法典的特点,总结法国民法典对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启示。之所以选择法国,是因为法国民法典拥
有许多值得骄傲的“第一”和“之最”:它是资产阶级国家的第

部民法典,是最典型的资本主义民法典,是近代欧洲法典编纂

运动的集大成者,是迄今为止施行时间最长的民法典。法国

民法典》至今已经实施200多个年头了。在这200多年中间,
许多国家主动或者被动地接受了这部法典,加入了大陆法系法国家族《法国民法典》,因此而成为大陆法系的一面旗帜。
在过去的岁月里,它受到无数赞誉和无上景仰,被普遍誉为“摧
毁了旧社会,开创了1个新社会”的自由资本主义民法的典范。
1法国民法典
1.1《法国民法典》制定的经济背景法国大革命摧毁了旧的封建经济体制,造就了新的市民社会。
每1个人都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的主体,其身份约束一旦取消,自我发展的愿望促使其经济活动的展开、,广泛展开的信用,,以及通盘活用,。其市场经济以交换为中
心展开,既要保障个人财产安全,又要促进交易的安全与效率更要保障每1个市民的人身安全和自由。这就要求改掉旧制度、旧法律与之不统一的地方。1.2《法国民法典》的立法体
法国民法典》的编制体例以查士丁尼编纂的《法学阶梯》为蓝本,它“由总则和三编组成,共2281条。总则规定法律的
公布、效力及适用范围(1〜6条)。第一编是人法,有章,包括民事权利的享有及丧失、身份证书、住所、结婚、离婚、父母子女、亲权、收养、监护、禁治产等方面的规定(7

〜515条),实际是关于民事权利主体的规定。第二编是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限制,有四章,包括财产分类、所有权、用益权、使

用权、地役权等内容(516
710条,实际是物权法。第三编是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有
章,主要是关于通过继承、赠与、契约、婚姻关系等方式取得财产权益的规定(711〜2281条。”1.3《法国民法典》与传统
法国民法典》并没有割断历史,而是在革命的基础上对历史和传统的继承和延续。法典起草委员会的成员认为“:维持每1

种不是必须毁灭的事物乃是有用的;法律应对社会习惯予以尊重,除非它们是邪恶的。我们的所作所为常常像是人类随时都要走向终点和进行1个新的起步
[4]
样,而没有任何一代与下一代的沟通。”这说明,在法典起草
者的心目中,革命与传统并不是不可协调的;对于旧的法律传

统,只要是这个时代需要的,就应该继承和肯
E收稿日期:2007-10-11
,女,安徽庐江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商法作者简介:研究。
卢尚琴(1982—
100重庆工学院学报[8]
至因此就断言“《法国民法典》并没有改变历史”

,那也未免太
苛刻了。《法国民法典》能够成为近代民法的典范,成为19

世纪大陆法系的一面旗子,足以说明它对传统私法的继承是


符合19世纪市民社会的需求的。定。
提到《法国民法典》对于传统的继承和妥协,人们很容易立刻联想到它的婚姻家庭制度。法典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父权制家庭的传统。第148条规定“:子未满25周岁、女未满21周岁,非经父母的同意不得结婚;父母意见不一致时,有父的同意就可以。”关于离婚,法典仅规定了有限的离婚自由。229第
条规定“:夫得以妻通奸为理由,诉请离婚。”而第230条规定“:
妻亦得以夫通奸且于夫妻共同居所实行姘居的理由,诉请离婚。”可见,虽然通奸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但妻子若要以此为由诉请离婚却不那么容易,只要丈夫不在家里实施通奸行为妻子就永远不能以通奸为由诉请离婚。这些让人们指责《法国民法典》在婚姻家庭领域的保守甚至是倒退,但是它反映那个时代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当然《法国民法典》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发展,人法中有关离婚、亲子关系、收养和亲权的条文几乎全部重写。
其实,不仅婚姻家庭法领域充斥着对传统的妥协和继承,即便是财产法和债法也并不是割断历史的全新创造,也有许多内容和原则是从传统继承和发展而来的。比如,关于契约的效果,
法典的表述相当简洁而经典“:依法成立的契约,类似的表述在查士丁尼的“实际上,契约条定遵法
[5]


律。”说明。关于合意,:契约的本质是同意,所以,。”
(订立契约时)
当事人能够作出同意是必要条件,基于错误的契约毫无疑问是无效的[6]。这样的论述与前面所引法国民法典》第1101

条关于合意构成契约和1109-1117条关于合意有效条件的规定显然也有相似之处,只不过民法典的规定更加详细,措辞更加准确。而朴蒂埃关于“合意仅涉及构成合意目的之事物而且仅在契约当事人之间有
[7]效”的主张则被民法典第1119条进1步发展为“:任何人,在原则上,仅得为自己接受约束并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契约。”
当然,民法典颁布时的社会经济状况已经远远复杂于朴蒂埃生活的18世纪,所以,民法典在有限的条件下承认了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契约。
从整体来看,关于已婚妇女的行为能力、夫妻财产制以及继承规则等大都来自习惯法;所有权、债的一般规则、契约、嫁妆
等制度基本上来自罗马法;公民身份的确认、赠与、遗嘱、证据等规则主要吸收了王室法令的相应规定;关于成年年龄、婚
姻和抵押制度则较多地保留了大革命时期“中间法律”的规定[6]。另外,17、18世纪发展起来的法国私法学说也在很大程度上为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理论养分。

法国民法典》对传统的大量继承是1个无法否定的事实,然而这种继承决非毫无原则的照搬和抄袭,而是有所选择和


发展的。立法者仅仅选择了他们认为19世纪初的法国需要


的那些内容,并且以理性主义的观念加以编纂。如果仅仅因为它没有割断历史,没有在全部概念和制度上提供全新的东西
就否定它的革命性和历史地位,甚
2中国现行民事立法及其存在的问题2.1现行民事立法
2.1.1民法通则。在大陆法国家,民法典为民法最主要的
法源。它包罗民法规则之大部分,居于民事基本法的地位。我国尚未制定民法典,居于民事基本法地位的是民法通则。民法
通则既不是民法典,也不同于民法典的总则编。它包括9章
156条,即第1章基本原则,第2章公民(自然人),第3章法人,
第4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5章民事权利,第6章民事责任,第7章诉讼时效,第8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9章附则。民法通则中也有非民法规则,如第49条、第110。第
8本应属于国际私法。2.,民事单行法。:合同法、担保法、著、
婚姻法、收养法、、保险法、证券法等。
2.1.3民事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的民事法规,也是民法的构成
部分。如国务院1989年制定的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2.1.4行政法律法规中的民法规则。行政法律法规中也往往包含了民法规则,也属于现行民法的构成部

分。如产品质量法的第4章关于瑕疵担保责任和产品责任的


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章关于房地产交易的规定,均属于民法规则。再如国务院1991年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办法,其中第6章损害赔偿,属于民法规则。
2.2存在的主要问题2.2.1法律规则不完善。我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是从发展市场交易开始的,当时的1个口号叫“搞活流
通”,调整市场交易关系的法律较早受到重视,导致现行民法立
法体系中,调整市场交易关系的法律法规(例如合同法、海商

法、证券法、保险法,相对而言要完善一些,而调整财产归属
关系的物权法,明显薄弱和滞后。物权法2007年3月才颁布,
而且存在一些争议和不完备的地方。再如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则,虽有婚姻法和收养法,但缺乏若干重要的制度,如亲属
制度、婚姻无效制度、亲权制度、婚生子女确认制度、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等。从整体上来看,民法通则规定较为简单,因此促使民事单行法越来越多地出现。但是这样下去民事规则会变得混乱,不利于实践操作,有必要将其系统化,编制成体
系化的法典。2.2.2行政权的不当干预。民事法律法规关系到公民和企业的民事权利义务的享有和负担,关系到市场规则的统一,依性质不应由行政部门和地方政府规定。

但现在行
政部门通过制定规章、地方政府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限制公民和企业的权利、加重公民和企业负担及对市场交易设卢尚琴:法国民法典对中国民法典的启示


置各种限制和障碍的现象,仍很普遍[9]。民法是市场经济社会中1个重要的基础性法律部门。
然而我
国却缺少一部系统编纂的民法典。这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项最大的空白。目前,我国经过了20年的改革实践,经济、社
会形势已与以前大不一样了,制定民法典的社会经济条件、律环境等都已具备,制定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现代民法典已成为当务之急。可喜的是,民法典的制定也已提上了全国人大的议事日程。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资产阶级国
家民法典。展望21世纪,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又将在世界法律之林中占据1个什么样的历史地位呢?一部民法典制定得如何,和它有没有坚实的理论基础有密切关系。如今,我国拥有了1大批民法专业人才,对民法理论做了长期、深入的研究与
探讨,为民法典的制定打下了一定的理论基础。重要的是,民法所赖以生存的社会基础,或者叫做市民社会的基础1个市场化、主体多元化的社会环境已初步建立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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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国民法典给中国制定民法典的一些启示
,的是为了见贤思齐放精神,民,,。3.1指导思想上的借鉴


制定我国民法典应坚持从实际出发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指导思想。从我国国情出发,我们既不应回归罗马也不应照搬德国。我们必须认识到法国民法典制定毕是200年前的事情了,在社会进程飞速发展的今天,我们如果不对今天的现实进行关注而单纯的迷信这部法典,就会给人以1种“抱残守缺”的保守形象。因此,中国制定民法典不应以哪1个模本来抄袭,而应是借鉴它们。事实上,从法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我们也可
以看出,法国人从法国实际出发并且借鉴罗马法才制定出这样一部伟大的民法典。
中国的实际是多方面的,当然首先是经济形态和经济制度
,然
后是民族的传统和法律的传统。需要指出的是,国民素质和法官队伍素质也特别重要。如果我们的法律是“松散式”的,是“邦
联式”的,缺乏体系性和逻辑性,则人民难以了解和掌握法律法官难以操作和判决案件。还应注意我们的法学教学和法学理论研究的实际,教学和理论研究所采用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注意到我们的司法实务中法官和律师是按照大陆法系特别是德国法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进行思维和推理;注意到我们的立法实际,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律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担保法等,所采用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是德国式的[9]。3.2立法原则上的借鉴
3.2.1法律统一原则。《法国民法典》第1条规定“:经国王(共


和国总统)公布的法律,在法国全境内施行。”这个条文包含两点:首先,法律须经“公布”。公布是法律对外生效和施行的要件。其次,法律公布后,在全国范围施行。系统化的民法典有利于民事法律规范的内部协调,避免民事法律规范之间互相抵触,从而获得更大的确定性。3.2.2回复民法私法地位的原则。《法国民法典》第537条第一款规定:“除法律规定的限制外,私人得自由处分属于其所有的财产。”第45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强判出让其所有权;但因公
用,且受公正并使前的补偿时,不在此限。”第967条规定“:任何人均得或以指定继承人的方式,或以遗赠的方式,或以其他
适于表示自己意志的方式,以遗嘱处分其遗产。”这些条文规定了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原则,体现了罗马法“私人平等”和“保
护私有财产”的精神。
前苏联的民法及其民法理论对我国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有着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其最为重要的影响当属民法非私法的观念对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的渗透。但现在这影响在我国有所改善,例如“,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突破性的条款,年3月份召开,,从,是社。柳经纬在他写的《我国民事中指出,当前要制定一部符合私法理念的民法典,至少还需解决好以下三个具体问题:第一,抛弃法律行为“合法性观念,以“意思表示”为本质重构法律行为制度;第二,摈弃法人


制度上的“公私不分”现象,重构法人制度;第三,抛弃按照主体
标准划分所有权的做法,采用动产、不动产的分类法,再造财产制度。3.3立法技术上的借鉴法国民法典在立法技术上的重要的特点有:总分结构、语言完美、知识产权不纳入民法典等。这些技术的运用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法国民法典的质量和特色。3.3.1总分结构。从整体上来说,法国民法典采用总分结构。虽然所谓的“总则”只是1个只有6条的序编。但法国民法典堪称形式序编的典范。
其序编形式简练,未分章节,而是由6条条文规定了法律效力、裁判规则、基本原则三个问题。前3条规定法律效力。第1
条规定生效时间:民法典自其为公众知悉时起生效,而公众知悉时间是根据其所在地距离王室所在地的远近,由法律推定的。这实际上体现了立法者追求法典之亲民特色的良苦用心。第2条规定法律无溯及力。第3条规定法律对人及不动产的效力。第4〜5条规定裁判规则,即法官不得拒绝裁判;
禁止法官在司法裁判中径行援引一般规则性条款。第6条属于基本原则问题:当事人不得以约定违背公序良俗。
法国民法典对公序良俗原则进行双重规定:在序编中概括地规定了意思自治、权利行使与公序良俗的关系,另外又在契约编中予以具体规定。
法国民法典师承查士丁尼《法学阶梯》而有所创新,在序编之
后设计了闻名遐迩的三编制:人、财产和与财产有关的权利、


取得财产的方法。作为法学阶梯体系之范式,法国民法典没有设总则。这与其说是当时的立法者尚未
102重庆工学院学报进步,需要不断地修改、变动。继续作为民法典之外的单行法
存在,改动和修改起来要方便得多。参考法国的做法,知识产权法不纳入民法典,而是在民法典的总则编专设一节规定民事权利,对原来民法通则第5章所规定的包括发明权、发现权的民事权利体系,作列举性规定。既继承了民法通则的立法经


验,也便于我们的人民和企业了解自己究竟享有哪些民事权利。
认识到总则在体系上所起的提纲挈领统摄全局的作用,不如

说是民法具体制度不够成熟,使得逻辑演绎缺乏基本素材所致。因此,我国在制定民法典时应编制1个能在在体系上起到
提纲挈领统摄全局作用的总则。另外,在各个部分,法国民法典也是采用总分结构的。这值得我国借鉴。3.3.2语言的完

美性。在风格和语言方面《法国民法典》堪称杰作。其表述的生动明朗和浅显易懂,司法技术术语和没
有交叉引证都颇受称赞。这对法典在法国民众中的普及作出了实质性的贡献。司汤达“为了获得其韵调”上的语感,每天都
要读几段法典条文;保尔?瓦莱里则称《法[4]
国民法典》为一部“出色的法国文学著作”。在近代以来的众
中,法国民法典在语言上,受到后世和外国学习法
多民法典
律者的交口称誉。一部大众的、通俗的法典有助于
民众了解法律知识。3.3.3知识产权法不纳入民法典。考虑到现行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已构成1个相对独立的知识产权法体系,因此建议民法典不设知识产权编,而以专利法、商标法和
著作权法作为民法典外的民事特别法。有不少学者认为,知识
产权非常重要,一定要在民法典上专设一编。按照这样的思路,
无非是2种方式,一是把关于专利、商标、著作权的规则


全部
纳入民法典设知识产权编,3部法律搬进来,大。,,同时保留专
利、,抽象出那几条规定在民法典上也起不了什么作用。法官裁判知识产权案件不能仅靠那几条,还得适用专利、商标和著作权法上的具体规则。与其如此,不如保留知识产权法作为民
事特别法继续存在于民法典之外。还有1个理由,知识产权法
往往涉及到国际间的纷争,并且随着科学技术的
参考文献:[1]徐国栋.市民法典与权力控制[M].罗马法、民法法典化.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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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1:72.[9]梁慧星.为中国民法典而斗争[M].北京:法律出
社,2002.
(责任编辑邝坦励


(上接第76页)提高人的基本素质。没有教育事业的发展
便不可能有人的素质的全面提高。因此我们必须特别重视发展科学文化教育事业,尤其要重视基础教育的发展,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对广大农村地区、经济落后地区的教育经费的投入要加大,从而保障教学基础设施的建设,吸引大批的教育工作者。要保证贫困生能完成9年义务教育甚至得到更高阶段的教育。师范生免费教育制度的推行步伐要加快,争取在短期内把部属的7所师范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华
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的师范生免费制度推广到省属师范大学,争取更多的优秀大学生投入到教育战线。同时要不断推进教育体制改革,大力实
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四有”新人,使其成为社会主义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参考文献:[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
京:人民出版社,1965:582.[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
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321.
(责任编辑张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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