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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篇)单位领导班子和科级干部考核方案、考核实施办法

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4-03-28 09:48:02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4年(2篇)单位领导班子和科级干部考核方案、考核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2024年(2篇)单位领导班子和科级干部考核方案、考核实施办法

单位领导班子和科级干部考核方案、考核实施办法(2篇)

单位领导班子和科级干部考核方案

  遵照**组字[20**]x号、**卫字[20**]**号、**卫字[20**]**x号文件要求,现就做好20**年度委直属卫生健康单位及科级干部绩效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一)委直属单位班子

  市计划生育协会、市卫生健康服务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市紧急救援中心、市中心血站、市传染病专科医院。(市直三家公立医院以公立医院和总会计师绩效考核结果为准)

  (二)委直属单位班子科级成员

  市中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传染病专科医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市中心血站班子科级成员。

  市中医院;

  市妇幼保健院;

  市传染病专科医院;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

  市中心血站。

  (三)其他科级干部

  委直属单位(含市直三家公立医院)职能科室和临床科室科级干部(含副科级干部),包括担任过科级实职已经退出实职,享受过科级干部待遇的人员。

  20**年x月份之前调整了岗位在现在单位考核,20**年x月份之后调整了岗位的在原单位进行考核。

  本年度内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

  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受党纪政务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的,其年度考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二、考核时间

  2022年x月**日至**日(各考核组长根据机关和受考单位的工作安排具体确定)

  三、考核内容

  全面考核各单位领导班子年度工作目标及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建设、意识形态工作、选人用人等方面的内容。

  全面考核领导干部年度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内容。

  四、考核主要方法和程序

  运用民主测评、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综合分析研判等方法,主要采取事前沟通、考核预告、单位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查阅资料、梳理汇总、考核汇报等步骤进行。

  考核组与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进行沟通,说明来意,明确要求,商定事宜。

  (一)绩效考核

  1.发布考核预告。考核前,将考核有关事项在考核对象所在单位予以公告。

  2.召开述职和民主测评大会。受考单位主要领导代表班子述职(主要内容包括述职述廉述德述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疾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卫生人才建设、临床科研、新技能推广、卫生健康文化建设、业务工作创新、巡察整改等工作情况,贯彻落实A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存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成效)。其他考核对象作书面述职。组织考核对象进行民主测评。测评大会由受考单位主要领导主持,考核组组长作动员讲话。

  参加人员:各单位班子成员、受考单位的所有副科级以上干部、一般干部职工代表不少于受考对象人数的**%,**人以下的单位为全体干部职工。(印制好委直属卫生健康单位领导班子考核测评表、科级干部民主测评表和优秀正科级干部、副科级干部和一般干部推荐表等表格。测评表A/B表用两种不同颜色的纸印刷。并准备好投票箱。班子科级成员需提交市直卫生健康单位班子成员绩效考核评分表。)

  3.个别谈话。个别谈话对象为受考单位中层以上干部、一般干部职工代表、离退休老同志代表,谈话总人数在民主测评人数**%以上。准备好个别谈话人员名单,考核组成员人手x份。

  4.市卫生健康委评价。由考核组成员对所有考核对象进行评价。市卫生健康委班子成员对受考单位科级班子成员进行评价。

  5.考核组汇总考核情况。收集考察对象的科研成果、年度被市级以上评先评优等荣誉等实绩佐证材料。考核组根据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民主评议、科研成果、委班子评价等情况将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汇总考核得分。

  6.确定考核档次。考核组综合考核情况及有关信息,对每个考核对象量化评分,汇总计算考核对象综合得分,最后由委党组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二)选人用人评价、干部推优

  1.做好干部选拔任用评议工作。对单位党委(支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新选拔任用科级干部、股级干部等有关规定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各单位要印制好《20**年度选人用人工作民主评议表》。参评人员范围与参加民主测评的范围一致。

  2.做好干部推优工作。市人民医院推荐优秀正科级干部x名、副科级干部**人,一般干部**人。市中医院推荐优秀正科级干部x人,副科级干部x人,一般干部x人;
市妇幼保健院推荐优秀正科级干部x人,副科级干部x人,一般干部x人;
市计生协会推荐优秀干部x人、市卫生健康服务中心优秀正科级干部x人,副科级干部x人,一般干部x人;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推荐优秀正科级干部x人,副科级干部x人,一般干部x人;
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推荐干部x人,一般干部x人;
市紧急救援中收推荐优秀干部x人;
市中心血站推荐优秀科级干部x人、一般干部x人。

  五、考核组任务区分

  考核共分x个考核组,各组负责本组所负责单位的班子(除三家公立医院)和受考单位科级干部。

  (一)第一考核组

  组长:市卫健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联络员:市卫健委人事科教科科长

  成员:市卫健委四级主任科员

  市卫健执法局医疗卫生服务监督科科长

  市卫健执法局一级科员

  市疾控中心办公室负责人

  市中医院人力资源部主任

  市妇幼保健院办公室副主任(人事科主任)

  市中心血站办公室主任

  考核单位(对象):

  市人民医院科级干部;
市传染病专科医院班子及科级干部。

  (二)第二考核组

  组长:市卫健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联络员:市计生协会基层科科长

  成员:市卫健委四级调研员

  市卫健委四级主任科员

  市卫健委一级科员

  市卫健委人事科教科

  市人民医院党务工作部副主任

  市计生协会一级科员

  市紧急救援中心办公室负责人

  考核单位(对象):

  市中医院、市妇幼保健院科级干部。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市紧急救援中心、市中心血站班子及所有科级干部。

  六、考核计分

  (一)绩效构成

  班子及科级干部考核均实行量化评分。绩效考核评分占**%(实施细则从本单位绩效考核评分办法),本单位班子成员测评占**%,本单位群众测评占**%,市卫生健康委班子成员评价占**%。

  (二)加减分核定及计分办法

  ①加减分核定:加分项目由受考单位自行申报,并提供有关证书或奖牌复印件交考核组。考核组现场查看有关证书或奖牌并做相关记录,考核组负责收集并确认签字,提出加分意见经考核组组长签字后交委人事科教科。减分项目由委人事科教科统一向相关职能科室征询所有考核对象综治、廉政、意识形态、个人诚信等方面的情况,由职能科室提出减分意见。

  ②计分办法:考核年度内,受考单位获市厅级(由市委、市政府及省卫健委等厅局颁发)、省部级(由省委、省政府、国家卫健委等部委颁发)、国家级(由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综合先进表彰的,领导班子分别加x分、x分、x分。领导干部获市厅级、省部级、国家级综合先进表彰的分别加x.x分、x分、x分。同一项工作受到不同层次表彰的按最高级别加分,不重复累计计分。班子累计加分不超过**分,个人累计加分不超过x分,荣誉鉴定起止时间以奖牌或文件落款时间为准。

  同一项工作受到不同层次表彰的按最高级别加分,不重复计分,分值计入年度考核总得分。

  考核年度内,受考单位或个人受到市委、市政府或省卫健委通报批评的每次扣x.x分,受到市卫健委通报批评的每次扣x.x分,累计扣分,上不封顶。受考单位被通报批评的,除受考单位领导班子扣分外,受考单位党政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一并扣分。考核受考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方面发生重大问题的,其领导班子不得评为优秀和良好等次,其党政正职干部不得评为优秀等次,领导班子、党政正职、分管领导考核总分中各扣**分。

  七、考核等次确定原则

  (一)等次划分

  为体现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基于各单位绩效考核内容的可比性,对班子和副科以上干部实行分类考核。班子评价意见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班子科级干部成员评价意见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二)名额安排

  1.优秀班子名额按考核对象总数**%的比例确定。

  2.优秀正(副)科级干部名额按考核对象总数**%的比例确定。

  (三)等级确定

  优秀班子和优秀干部原则上按考核综合得分确定。综合得分**分以上的领导班子和干部分别确定为良好班子和合格等次;
综合得分**—**分领导班子和干部分别确定为一般班子和基本合格等次;
综合得分**分以下领导班子和干部分别确定为较差班子和不合格等次。

  八、考核结果运用

  (一)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绩效考核排名在全系统科级班子成员前30%的,方可考虑提拔重用。“基本合格”的由委党组派人对其诫勉谈话;
“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二)各单位根据市卫健委通报的考核结果,按照本单位制定的绩效考核方案,发放相应的年终奖金或奖励性绩效工资。

  九、相关要求

  1.高度重视,严密组织。要高度重视班子科级成员绩效年终考核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扎实做好考核各项工作。要对照考核方案,认真梳理,查漏补缺,确保各项工作目标的完成。

  2.密切协作,形成合力。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确保各项工作有机衔接,顺利完成。采集信息要程序规范,做到真实客观,考核措施要科学有效,确保考真评准。

  3.严格履职,严守纪律。绩效考核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深入细致,客观公正地开展考核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履行确认程序,为考核提供准确依据。要严守工作纪律,发现违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党政机关、地级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推动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带头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党政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办事机构、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区直部门),地级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年度考核突出政治标准,突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特点,全面了解领导班子建设、作用发挥和作风表现情况,全面了解领导干部德能勤绩廉情况,着重考核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部署方面的现实表现和实际成效,奖勤罚懒、奖优罚劣,调动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四条年度考核应当与平时考核、专项考核、一线考察考核、巡视巡察、工作督查等情况相互印证补充,与自治区效能目标管理考核挂钩,坚持考人与考事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增强考核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五条坚持考用结合,将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鼓励先进、鞭策落后,推动能上能下,鲜明树立讲担当、重担当、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导向。

  第六条年度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自治区党委领导下,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会同被考核单位党委(党组)组织实施。年度考核一般安排在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

  第二章领导班子年度考核

  第七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主要考核班子履行职能、发挥作用情况,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建设、领导能力、工作实绩、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完成重点任务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第八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主要采取工作总结、民主测评、评价打分等方法,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撰写总结材料。领导班子根据年度考核内容及要求,对照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撰写班子工作总结材料。工作总结包括本地本部门加强政治思想建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政建设、反对“四风”等情况。

  党委(党组)在年度总结前,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干部群众意见。

  (二)提前发放材料。在召开干部职工大会前,至少提前一天将班子工作总结、民主测评表表样等发放给参会人员,保证参会人员能够充分准备意见。民主测评表按区直部门和地级市党政领导班子分别设计。

  (三)召开干部职工大会。会议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主持,考核组列席。

  区直部门应结合年终总结会一并进行,参会人员范围为:本单位领导成员;
内设机构副处级以上干部、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近两年退下来的领导成员;
其他需要参加人员(可根据实际确定,也可在服务对象或者下属单位干部职工中随机抽样确定。具体范围商考核组确定,人数一般不超过参会总人数的五分之一)。**x人以下的单位,全体在编人员参加。

  地级市应结合市委全会进行,参会人员范围为:市委委员;
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
纪委监委领导成员;
法院、检察院、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所辖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近两年退下来的担任过市级领导职务的老同志;
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根据实际确定,也可在市级“两代表一委员”中随机抽样确定。具体范围商考核组确定,人数一般不超过参会总人数的五分之一)。

  (四)被考核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作班子工作总结报告。

  (五)参会人员填写民主测评表。测评表中的总体评价意见和分项评价意见分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档。

  测评表由考核组负责收回,分类进行统计分析。区直部门测评表分本部门领导和近两年退下来的领导同志(A类),本部门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B类),其他参会人员(C类)三类。地级市测评表分市级领导和曾任市级领导的老同志(A类),纪委监委领导成员,法院、检察院、党政部门、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B类),其他参会人员(C类)三类。

  (六)个别谈话。结合实际,针对不同情况和需要了解的问题设计谈话提纲。个别谈话人员范围商考核组确定。

  (七)了解核实。根据需要采取查阅资料、采集有关数据和信息、实地调研等方式,核实有关情况。

  (八)组织部门评价。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根据考核了解到的情况和平时掌握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评价打分。

  (九)分管省级领导评价。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分管领导评价打分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领导干部年度考核

  第九条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主要考核干部履行岗位职责情况,重点考核德、能、勤、绩、廉等现实表现。

  第十条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主要采取总结述职、民主测评、评价打分等方法进行。

  领导干部对照年度工作任务提前撰写个人述职述德述廉报告材料,突出本年度个人政治思想建设、重点任务完成、创新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反对“四风”等情况。主要负责人还应当把抓班子带队伍、执行民主集中制、发挥表率作用等作为重要内容。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与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工作一并进行。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征求意见、提前发放材料、召开干部职工大会、填写民主测评表、个别谈话、了解核实、组织部门评价。相关领导评价打分,分别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考核组按照赋分权重组织实施。

  被考核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作班子工作总结时,一并作个人述职述德述廉报告,其他厅级领导干部书面述职述德述廉。

  第四章考核评价意见和等次

  第十一条根据自治区效能目标管理考核、民主测评、领导评价打分和组织部门评价打分的综合统计结果,结合年度总结、个别谈话、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按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要求,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年度考核意见。

  第十二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一般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x个等次;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x个等次。

  第十三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中,自治区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结果占**%,民主测评得分占**%,领导评价占**%,组织部门评价占**%。其中,地级市领导班子由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评价,区直部门领导班子由自治区党委政府分管领导评价。

  区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结果中,自治区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结果占**%,民主测评得分占**%,自治区党委政府分管领导评价占**%,组织部门评价占**%。区直部门其他厅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中,自治区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结果占**%,民主测评得分占**%,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评价占**%,组织部门评价占**%。

  地级市党政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结果中,自治区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结果占**%,民主测评得分占**%,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评价占**%,组织部门评价占**%;
地级市人大、政协正职及“四套班子”成员、其他厅级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中,自治区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结果占**%,民主测评得分占**%,市委主要负责人评价占**%,组织部门评价占**%;
地级市法检“两长”年度考核结果中,自治区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结果占**%,民主测评得分占**%,市委主要负责人评价占x%,自治区法检两院主要负责人评价占x%,组织部门评价占**%。

  第十四条民主测评得分由各类型评价主体的量化分值按照相应权重比例计算。具体方法是:

  (一)民主测评表中总体评价意见的计分标准为:优秀**x分、良好或称职**分、一般或基本称职**分、较差或不称职**分。

  (二)各类型评价主体的量化分值为(优秀票数×**x+良好或称职票数×**+一般或基本称职票数×**+较差或不称职票数×**)/该类型主体的总有效票数(不计空白票)。

  (三)各类型评价主体的权重比例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根据年度考核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被评为优秀等次的,民主测评总体评价优秀票一般应不低于五分之三。

  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民主测评总体评价一般(基本称职)和较差(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但其中较差(不称职)票未超过三分之一的,经组织考察认定,评为一般(基本称职)等次。

  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民主测评总体评价较差(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或较差(不称职)票连续两年超过五分之一的,经组织考察认定,评为较差(不称职)等次。

  除被评为优秀、一般(基本称职)、较差(不称职)等次外,其**评为良好(称职)等次。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成效不明显的;

  (二)干事创业精气神不够,拈轻怕重、患得患失,不敢直面矛盾、不愿动真碰硬,不担当不作为的;

  (三)受到上级党委和政府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的;

  (四)工作实绩不突出的;

  (五)组织领导能力较弱,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不好的;

  (六)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不力,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

  (七)有关工作存在“一票否决”的;

  (八)其他原因不宜确定为优秀等次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应当确定为较差等次,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应当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政治上出现问题的;

  (二)不执行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运行状况不好,不能正常发挥职能作用,领导干部闹无原则纠纷,影响较差的;

  (三)责任心差、能力水平低,不能履行或者不胜任岗位职责要求,依法履职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敷衍塞责、庸懒散拖,作风形象不佳,群众意见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不坚守工作岗位,擅离职守的;

  (六)其他原因应当确定为较差或者不称职等次的。

  第十八条领导干部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但暂不评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受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其年度考核评价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过参加考核领导班子总数的**%,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过参加考核领导干部总人数的**%。

  领导班子为优秀等次的,其领导成员评为优秀等次的比例可以适当上调,最高不超过**%;
领导班子为良好等次的,其领导成员评为优秀等次的比例不得超过**%;
领导班子为一般等次的,其领导成员评为优秀等次的比例不得超过**%,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领导班子为较差等次的,其领导成员评为优秀等次的比例不得超过**%,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地级市党政正职优秀等次建议人选总数不超过同类参加考核人数的**%。区直部门党政正职优秀等次建议人选总数一般为参加考核党政正职总数的**%。

  第二十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等次采取以下方式评定:

  区直部门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等次建议,由自治区分管领导根据考核得分和工作实际统筹考虑提出;
地级市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等次建议,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根据考核得分和工作实际统筹考虑提出。

  第二十一条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等次采取以下方式评定:

  区直部门党政正职年度考核等次建议,由自治区分管领导根据分管部门党政正职考核得分和工作实际提出;
其他厅级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等次建议,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征求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意见后,根据各类评价综合得分研究提出。

  地级市党政正职年度考核等次建议,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根据考核得分和工作实际,统筹考虑提出;
地级市人大、政协正职及“四套班子”成员、其他厅级干部年度考核等次建议,由市委主要负责人提出;
地级市法检“两长”年度考核等次建议,分别由自治区法检两院主要负责人根据考核得分和工作实际,在x个地级市法检“两长”中各提出1名优秀等次建议人选。

  第二十二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等次建议,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汇总后,按照等次比例统筹确定考核等次,报自治区党委审定。

  第五章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年度考核结果应当全面准确反映考核对象情况,明确具体成绩和优点,指出问题和不足,实事求是地向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反馈。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以书面形式向被考核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反馈。地级市和区直部门班子成员及其他厅级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等次评定结果,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向领导干部本人反馈。

  第二十四条依据考核结果,有针对性地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一)领导班子作出重要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记功、授予称号,给予物质奖励。

  (二)领导班子表现突出或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嘉奖。

  (三)领导班子运行状况不好、凝聚力战斗力不强、不担当不作为、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应当进行调整。

  (四)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的,应当责成其向自治区党委写出书面报告,剖析原因,进行整改。

  (五)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为较差或连续两年为一般等次的,应当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依据考核结果,激励约束领导干部:

  (一)领导干部拟提拔任用的,应综合分析研判,充分运用年度考核结果。

  (二)领导干部作出重大贡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记功、授予称号,给予物质奖励;
表现突出或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嘉奖;
连续三年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

  (三)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四)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职级层次任职。

  (五)不参加年度考核、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或者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该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务职级的任职年限,不计算为晋升工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六)领导干部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考察时,应充分吸收并运用年度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登记表由领导干部根据考核反馈情况填写,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存入干部人事档案。

  第二十八条对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凡涉及工资福利等问题的,参照公务员考核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考核纪律

  第二十九条考核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全面客观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公道公平公正地对待和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三十条考核对象应正确对待考核工作,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搞非组织活动。对违反规定造成考核评价失真失实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第三十一条参加民主测评人员,应实事求是地提供情况、表达意见。对参与或协助非组织活动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对举报、反映有关干部考核评价的问题和意见,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及时研究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上级领导同志兼任领导班子主要职务的,不参加本班子考核;
交叉任职的领导干部,在承担主要工作职责的单位进行考核。

  新提拔任职的领导干部,按现任职务进行考核。

  交流任职的领导干部,在现工作单位参加考核。交流任职不足半年的,其交流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工作单位提供。

  挂职锻炼的领导干部,挂职锻炼时间在半年以上的,参加挂职单位考核。不足半年的,参加派出单位考核。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领导干部,参加派出单位考核。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第三十四条当年进行届中考核、换届(任期)考察或巡视测评的,年度考核结合届中考核、换届(任期)考察或巡视测评进行,不再单独组织。

  届中考核、换届(任期)考察时要充分吸收各年度考核结果。

  第三十五条自治区党委管理的其他厅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年x月x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自治区党政机关、地级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此前自治区及区直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停止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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